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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霄:论“司法独立”宜缓行

(2008-11-28 09:12:48) 下一个
2006-11-08 03:22:24
来源: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11646


  近日从网上又看到贺卫方和苏永钦先生的一篇对话:《司法独立,一场没有终结的“革命”》。贺卫方以及许多法学家多年来鼓吹司法独立,但效果不大。联想到中国改革中其他种种所谓的“独立”,如国有企业“自主经营”,群众团体独立开展工作,其实效果都不好。司法不但未能独立,反而日趋腐败(近日报载深圳法院许多法官被双规,近年来法院、检察院院长犯罪事件也层出不穷),国有企业就更不用说了,正是在所谓的改革中,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中小国企一卖了之,剩下的垄断性国企成了自肥的专业户。这其中的问题很值得深思。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改革初期纷纷而起的各种专业领域和系统要求“独立”的呼声:其一,这是一种专业化从而是效率的要求;其二,这是一种权力制衡从而是公平的要求。但是,正如我们从后来的实践结果中看到的,如果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而只是希冀某一方面改革的单兵突进,其实结果反而也许正与提倡者初衷相反。

  要之,各种“独立“,由于缺少了监督,就造成了更大的混乱,从而给腐败者以可乘之机,也使得单位与部门利益迅速地膨胀,形成了权势利益集团。

  过去党的一元化领导再加上群众运动,虽然有种种弊病,但在权力控制和监督上还是比较严密的。改革开放后,在私人经济、生活领域也就是私权领域的放开,虽然也造成了种种的眼花缭乱,其中不乏消极的东西,但总体上说,是一个利远大于弊的进步。但是,在涉及公权的领域,其放开、搞活、“独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首先要解决一个权力的来源问题,其次要解决一个权力的监督问题。

  从经济领域也就是国有企业看,在实行厂长负责制后,以后又实行承包、改制,党的领导与监督作用是越来越小了,政府的监管由于一是很难到位,存在种种空白,二是存在腐败,主管部门、主管领导与“庙里的和尚”形成侵蚀国有利益共同体,结果就是我们大家都看见的。

  在这次反思改革的思想运动中,有识之士得出的结论是:以往的单项改革都已走到尽头。如果不立即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也就是真正实行宪政,那么,目前的各种紊乱还将继续。

  就当下改革改革的路径讨论来说,其实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思路,一种是继续甚至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一种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第一种思路尽管我并不同意,但我认为这种思路有其道德上的价值。因为,在权力缺少监督的现实下,如果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那么,公权力的监督会出现更大的真空。其结果就是失控。

  当年,我还在地方党委当研究室领导时,曾极力地鼓吹各种单项的改革,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改革。但是所有这些改革的令人痛心的结果,给我极大的教训。由是再来审视司法独立的改革,我不得不采取审慎的态度。不错,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党对司法的控制,通过加强党的政法委员会,是愈益加强了。但是,如果大法官不接受党的监督与领导,而人大又不能及时地填补这个权力的真空,那么,司法领域将出现什么状况呢?

  当前的问题是,即使党试图对所有涉及公权力的领域强化监督与领导,但是时代的发展,已经使得这种监督和领导仍然十分不得力。比如,大型国企领导人的任命权已经收到党委的组织部门,党的纪检部门也已经多年与政府的监察部门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所有司法、国有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的任免权都收归各级党委或工委(也就是党对干部的管理从下管一级又恢复到下管两级)。现在,党对这些部门的控制,已经十分接近改革开放前的状态。可是,结果如何呢?

  单纯强化党的领导与监督,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在现代条件下,社会的发展已经不再让这种领导与监督有效。结论必然是,依靠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对各种公权力进行领导与监督。人人来监督公权力,公权力才不敢懈怠,才不能腐败。

  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与经济体制改革不同,起码与中国特色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同。当前正在播出的电视剧《我主沉浮》,十分生动地表现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是一个自下而上、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其中充满了违规、遇到红灯绕着走、打左灯朝右拐的路径选择。用某些学者的话来说,中国已有经济体制改革其实是在不断“违法”、“违纪”中夺路趦趄前行的。闯红灯的先行者,其经验被上层肯定,又在全国推广。也许这种改革的特色,是一种形格势禁下不得已的选择。但是政治体制改革则完全不同,它必须从上层做起,必须是在法律架构下规范地进行的。这也有经验教训。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单项试验,无论是湖南华容、内蒙古卓资和蛇口,虽然都取得了一时的成绩,但最终无不消弥于政治的大环境中。

  贺卫方先生显然是感觉到了这一点的,他在列举了那些“偏向技术化层面的东西”如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即法官的职业化程度的提高,审判长选任制,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法院的立案制度改革,判决书的说理,人大监督的强化,错案追究制这些“眼花缭乱”的单项改革后,不得不承认“所有这些改革看起来很热闹,却不能使司法制度及时、有效和公正地回应社会的需求”,也就是没有达到改革的目的。倒是来自台湾的苏永钦先生看得清楚:“绝对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良善司法制度与政治改革的互补性。法治最终要建立在民主的体制上,司法的工具性有其局限,也就是下游的司法再清,也不能改变上游的水质”。不过苏永钦先生乐观地认为司法改革可以与政治改革同步,“我看到很多国家追求法治的经验,大概都是和政治改革同时进行,这里边一定会有一种良性互动,独立而有效率的司法有利于人民权利意识的增长,司法实践的法律价值和原则,不只有消极稳定社会的功能,也隐含了一股向上提升的积极力量,逐渐传导到其他部门,可以让政府学习到如何更妥适的响应社会的需要。”

  同步的提法也没有错。问题是中国目前的情况是司法所有的“技术层面“改革已经走得差不多了,它在前面呼唤政治改革的跟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治改革不能跟进,那么已有的各种司法独立的单项改革不但不能持续,而且还会导致极其危险的结果,也就只是我们所看到的司法在这种所谓”独立“下愈益腐败。也许,司法独立的改革应当暂停,而应当等待政治改革的起动。在没有政治改革前,我倒宁愿保持党的领导与监督,虽然这不是一种有效的领导与监督,但起码是一种还多少起点作用的领导与监督。如果没有这种不理想的领导与监督,任由司法独立,结果必然是混乱。

  在结尾我重申:我不是不赞成司法独立,我希望这种司法独立是在政治体制改革的总体架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的当务之急,是进行政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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