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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明:惨案为何偏偏发生在上海?

(2008-07-16 03:59:38) 下一个
来源:http://club2.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52&id=2349408


——制度过度授权害了无辜沪警


  京民不凶,沪警不蛮。杨佳袭警案,既不能让我得出北京平民特别偏执或凶猛的结论,也不能让我改变上海警察群体比较文明的印象。

  京民不凶,这一点几乎没有争议,不提也罢;而强调上海警察群体“比较文明”,这在眼下背景中就有了“非主流”的样子,甚至有“五..毛”嫌疑。不过,我还得力求客观讲话:所谓“警民关系”和“警察形象”,由警察群体“自行把握”或“独家塑造”的余地并不大。说白了,这并不是由警察们当家作主的事情。中国警察整体上是否文明之师暂借不论,我该具体说清的意思是:即使抽象的警察是不文明或者野蛮的,但上海警察群体在其间还是相对比较文明的。

  上海的治安状况,如果不算全国最好,那么说它在全国城市中名列前茅并不过分。安全感和对警察的印象是很实在的东西,对见识过重重乱象、领教过粗野蛮横之警察做派的人来说,对上海警察的工作质量和外显气质打个高分,本在情理之中。沪警为市民救猫救狗乃至一些出劳力的服务项目,在我这个“正宗北方人”眼里可算得上“动人”;而沪警使用多种方式记录执法过程的精细做法,还有在案发现场制服杨佳之后的理性与克制表现,几乎就要让我说出“致敬”二字了。我还做了一个“假想”:如果我作为警察在现场制止杨佳,若不“当场击毙”,至少会打他个半死不活---杨佳在其他地方,有这个结果的可能性很大。

  杨佳这个人的确不一般。坦率地说,我本人由于和此人具有某种相似的心理特质及思想倾向,同时也由于对犯罪心理学有所涉及而能够较深入地理解这个人。结合社会现实看此人的心理特点,如果不经心理干预或自我矫正,没有“生趣”和“明天”、“亲情”等心理因素支撑,他“出事”是肯定的。或早或晚,或大或小,或在本地或在外地,总之是会搞出点动静来。案发后,各界人士发表了很多意见,但有个问题仍在困扰着许多人:一位权利意识很强的北京居民,何以“偏偏”对“比较文明”的上海警察如此心狠手辣?

  这是一个发生概率很小的恶性事件,但“偏偏”发生在上海,却并非“纯属偶然”。追溯线索,其实具体而明显。

  “自行车牌照”,这是本案中的一个关键词语。忽略了这个词,分析就不会到位,“经验教训”则无从谈起。

  社会生活与社会管理中,早就不需要什么“自行车牌照”了。多年前,出台牌照制度本基于自行车属于“家庭重要财产”这种现实,而近年来这一制度原有的“经济”和“意识”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况且,出于防盗考虑的这一制度,早被证明对遏制盗车无明显作用。所以,如北京、四川等地明确发布过废止告示,许多没有宣布过废止的地方,此制度也自然消亡,无需明令宣布了。

  在“比较野蛮”的地方,不存在不合时宜的自行车牌照制度了,而繁荣发达的上海市,却还保留着这个过时的制度,并且执行的扎扎实实。在我等早就不知“自行车凭证”为何物的外地人眼里,突遇警察以此为由拦截盘查,那自然会相当地惊诧,此过程中执法的警察无论多么文明礼貌,似我辈者必视之为“极其野蛮”。“警察肯定有着不可告人的其他目的”---这就是被盘查的外地人的普遍想法。

  不要小看保留和落实这一无用制度的负面作用。它“扩权”或“护权”的力度是很大的,它明确了警察具有从汹涌车流中任意拉出任何人加以盘查的“合法权力”,可以据此羞辱和耽误任何一位骑车人,任意性强而得罪面大,涉及到了千百万人的权利。最终,这一赋予警察可以“一个个来”的挑选制度,在执行中“遴选”出了杨佳。

  盘查杨佳的那位警察,个人素质并不低,我也没发现他借此谋取私利的迹象。他一眼就看出外地人骑无牌车“不太正常”,果然,那车是不知情的杨佳租来的赃车。杨佳难以理解,问“马路上这么多人,为什么你单单挑我?”警察说“我们一个个来,请你下车接受警方的调查!” 杨佳由“出示自行车凭证”引发的愤怒,规定了争执的发生,这个原发的愤怒一直无解而引发惊天血案。

  警察不能否定那个“法”,不会为那个“法”而道歉。由于“自行车法”的存在,警方认定自己是依法而行,这样就不会有杨佳所期待的道歉和赔偿。上海警察专程赴京与杨佳协商,在我看来也是少有的“文明精神”,但这在实际上不起作用,原因还是那个“自行车法”阻断了疏导渠道。

  无理的制度,为悲剧埋下伏笔,也直接导致悲剧。上海“偏偏”保留了自行车牌照制度---杨佳“偏偏”在上海被执法---悲剧“偏偏”发生在“文明上海”。假如上海没有那个自行车制度,假如上海警察不把该制度当回事,杨佳也可能生事,但那不会事发上海。

  毕竟恶果惨重,盘查杨佳和处理纠纷的民警,想必难免内心愧疚。更应愧疚和反省的,该是对制度负有审查与取舍职责的官员---毕竟,悲剧根由出自“立法层面”。

  知名评论作者十年砍柴的《若杨佳不是北京人会怎么样》一文,相当有深度。其中说到“孙志刚、杨佳事件是很好的社会学标本,我们通过分析这两个标本会发现,转型期的中国几乎是两个分离的社会”,发达的地或接受高水平的教育的人,他们具备相当的现代文明社会的知识,但这些人忽视了另一个“传统的臣民中国”。对这个“宏观观察”,我认为“宏观正确”。不过,如具体到个案则尚需“微调”。比如,我在此文中为“臣民社会”做补充说明的:指出具体的制度因素,不一定将某几个下层人士当作“臣民社会”的体现者。

  北京废止“自行车制度”的理由中,有“成本过高”、“增加市民与政府麻烦”两条。当时北京“每2000辆自行车中,有1300多辆无牌无照”,这就没了“规模效益”,失去保留此项制度的利益驱动力。上海坚持下来这一制度,和警方的高效律与高素质有关。他们不怕麻烦,凭借特有的精细和严谨避免了自行车牌照制度的覆灭---只是,通过自身巨大的努力,把祸水引向了自身。

  在不良制度下,权力越大,执行能力越强,越是认真和勤谨,祸就越大。




附:

十年砍柴:若杨佳不是北京人或许不会发生悲剧

来源:http://view.news.qq.com/a/20080704/000001.htm


  一男子杨佳7月1日闯进上海闸北公安分局办公场所,用利刃袭警造成6死4伤的惨案。嫌犯的身份已经查明,乃皇城根长大的北京人,少年时父母离异,和母亲相依为命,其住处离即将举行大典的鸟巢不过数百米。

  北京人千里迢迢上海袭警,这个情节有相当的戏剧性,难免让人联想翩翩。中国最繁华执法也相对文明的两大都市,其市民享有了其他地区所没有的一些特权,哪怕是下岗职工,他们得到政府的关照也比别处下岗工人更好,因此凶手的北京人身份让人有些惊愕就不足为怪了。

  杨佳行凶的真实原因,现在还不清楚,也许永远是个谜。但已有媒体披露,去年10月杨佳是上海游玩,租了辆自行车被闸北警方怀疑该车是偷盗的,弄回去审查,后来事情搞清楚了,从局子里出来的杨佳去有关部门讨说法,申请行政赔偿未果,故怀恨在心。

  这个传言我觉得可信,因为合乎一个单亲家庭长大的北京人的行事逻辑。杨佳被冤为偷车贼后究竟受到什么屈辱我们不得而知,但我想对于一个从小在首都长大而比较偏执的青年而言,这种屈辱感可能过于强烈,而申诉无名,则更加重了屈辱感。我们设想一下,如果杨佳不是北京市民,而是湖南、四川、河南、安徽等地的民工,在上海被误会为偷车贼,即使抓进去受了些皮肉之苦,只要能证明清白放出去就谢天谢地了,有几个敢去找公安局讨说法?因为生活在底层的民工习惯了受歧视、被冤枉,忍气吞声是他们生存之道,只有到了迫不得已时,比如年底讨不回工资给家人无法交代或者别人欺负得太厉害,才可能反弹。

  而作为一个北京人,杨佳显然没有外地民工那样多的人生屈辱经验,外地民工把受屈辱作为常态,而他认为屈辱是不可接受的。因为他的生活经历让他比农民工更具有权利意识,同时也更加地相信世上还有公道。所以他才按法律程序去申诉,并要求行政赔偿-----这种要求在多数外地民工看来很傻很天真。而希望越大失望越大,一旦面对冷漠的推诿,加上成长的家庭环境等因素,便激起了惊天血案。杨佳的事和孙志刚其实可以对比一下,只是孙志刚是被害者,杨佳是害人者。和杨佳北京长大具备较强的权利意识一样,受过高等教育的孙志刚被收容后,因为不服气而被打死,如果是个数次被收容遣送的农民工,抓进去后逆来顺受,恐怕不至于丧生。

  孙志刚、杨佳事件是很好的社会学标本,我们通过分析这两个标本会发现,转型期的中国几乎是两个分离的社会,表面上已经有现代化的国家框架-----包括市场经济体系、政治架构和所谓的法治体系,可与现实的传统型社会格格不入,因而加剧了社会种种冲突。越是发达的地或接受高水平的教育的人,他们具备相当的现代文明社会的知识,比如孙志刚和杨佳,他们知道人人权利平等,他们知道政府执法应该讲程序,他们知道政府应该为纳税人服务而不是相反,这些都是一个现代公民的生活常识。然而具备现代社会公民常识的孙、杨两位年轻人,忽视了“另一个中国”----那就是传统的臣民中国,在臣民中国的政治逻辑中,当官的作威作福管制小民是常态,小民忍气吞声交粮纳租自求多福也是常态。在“另一个中国”里长大的孩子,他们多数没能像孙志刚和杨佳那样中了依法治国“毒”,习惯了恶吏欺负的他们不会为一次屈辱而去要个说法,也难因为要不来说法而杀人。对公正还有点信心的孙志刚所以才会嘴硬而遭杀身之祸,同样的原因杨佳怒火难平杀害了几名无辜的警察。

  无论如何,杀害无辜者决不是什么英雄,就像我们不能因为武松受到极大冤屈,就赞成他将张都监家的所有仆人都杀光一样。但杨佳的事件就像孙志刚事件一样,足以引起有关方面深思。另外我还认为,当初办理杨佳案件的警察,即将他抓进局子让其受到不公正对待的警察以及在杨申诉时冷漠推诿的警察,应该勇敢地站出来,向被杀死的同事亲属说声对不起,“我不杀伯仁,伯仁因我而死”,对同事的死这些还不知其姓名的办案警察至少负有道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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