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历次反独裁、反封建、争取民主自由的游行示威,无不带有暴力的色彩。从理性的争辩,矛盾的激化,到暴力的宣泄,似乎成为一个群众运动的模式。严重地影响和破坏了游行者的初衷,扭曲了游行者的形象。矛盾的对立集团利用这一模式,促成矛盾的激化,将游行者冠以“暴徒”“恐怖分子”,掩盖矛盾、转移矛盾、欺骗群众。全面地破坏了游行的意义。
执法机关在多次的群众游行示威中,严重地混淆了言论自由和刑事犯罪的界限,缺乏对民众的法制教育,片面地注重政治效果,在防范和制止暴力倾向和暴力行为时,行动迟缓,执法不力,使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造成巨大的损失。
为次,提出如下倡议:
1。应该加强和强化游行的非暴力性宣传和教育工作,使全民充分认识游行和暴动的区别,并逐步形成集会游行的规则和法律程序,在法制的框架内,使游行和集会成为表达群众意见和建议的有效手段。
2。消除暴力倾向和暴力行为应该是每一位游行的组织者和参加者的共同责任。每一位游行的参加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有责任劝阻并协助执法人员阻止暴力行为。
3。执法人员应该对游行中的暴力倾向和暴力行为采取果断的措施,最大程度上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保护守法游行者和其他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同时,对施暴者(例如,抢夺他人的旗子)实行严厉制裁。
4。执法人员在劝阻和制止暴力倾向和暴力行为时,应当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对受暴力伤害者进行保护,对施暴者执行隔离、逮捕等措施。必要时可以鸣枪示警,示警无效时,对相关犯罪人员应该按妨碍公务、拒捕罪执行,可消灭其施暴能力。
5。游行和集会是言论自由的体现,是表达群众意愿的有效手段。游行示威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消除暴力倾向和暴力行为是对其他游行者的尊重,也是对自己愿望的尊重,希望每位游行者严格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