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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保守国家秘密法将改变只定密不解密现况 | |
2010年04月 来源:中国青年报 |
现实中下面的情况并不鲜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应该知道的信息,但被一些地方政府和少数官员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不予公开,如何平衡公民信息知情权与保守国家秘密之间的关系,成为这部法律修订过程中的一大焦点问题。
国家保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张勇今天明确表示:“对于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如果个别单位以保密为借口拒绝让公民查阅,是不妥当的,而且也不符合保密法的立法精神。”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孙镇平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必须要进行保密审查。即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到国家秘密,以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公开的方式、公开的程序、公开的保障以及救济途径,都有明确规定。
因此公民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如果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可以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进行行政诉讼。”他说。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保密法完善了解密审查制度,这将改变长期以来只定密、不解密的状况。
保密法明确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极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届满的,应当自行解密。
孙镇平说,在保密期限范围内,如果保密期限范围因为调整变化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保密的,也可以提前解密。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延长保密期限。
对于保密期限“另有规定”的,孙镇平解释说,这个“另有规定”指的是除了原则性的保密期限以外,也有个别保密期限为长期的,还有提前解密、延长保密期限。还有在重大决策或者工作过程中应当保密,或者在一些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公开的情况,也作出相关规定,从正式公布、公开之日起视为解密。
新法实施以后,原有的定密是否要清理?对此,国家保密局副局长杜永胜说,保密法在今年10月1日实施以后,负责定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照保密法修订案的规定,对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以及解除进行一次清理。这项工作什么时候开始、如何开始,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进一步研究和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