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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会1874号决议(朝核,附1718号决议简介)

(2009-06-16 08:10:21) 下一个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718(200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1718号决议》是联合国安理会于2006年10月14日一致通过的一项决议。该决议针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10月9日宣布的核试验,确定了一系列对其进行的经济和商业制裁。 该决议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对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为规定的制裁措施做出的。决议草案由美国提出。 


决议编号 第1718号

决议 赞成(15票) 阿根廷、中国、刚果、丹麦、法国、加纳、希腊、日本、秘鲁、卡塔尔、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英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美国

反对(0票)

弃权(0票)

通过日期 2006年10月14日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874(2009)号决议

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于2009年6月12日一致通过的一项决议,该决议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对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为规定,对朝鲜进行核试验,提出进一步的经济制裁,加强管制朝鲜除轻型武器以外的武器进出口,并授权各国可拦检朝鲜的可疑船只及货物。

决议编号 第1874号

决议 赞成(15票) 奥地利、布基纳法索、中国、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法国、日本、利比亚、墨西哥、俄罗斯、土耳其、乌干达、英国、美国、越南

反对(0票)
 
弃权(0票)

通过日期 2009年6月12日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874(2009)号决议全文:

2009年6月12日第6141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各项相关决议,包括第825(1993)号决议、第1540(2004)号决议、第1695(2006)号决议,尤其是第1718(2006)号决议,以及2006年10月6日和2009年4月13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6/41和S/PRST/2009/7),

重申核、生物和化学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表示极为关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朝鲜)于2009年5月25日(当地时间)违反第1718(2006)号决议进行的核试验、这一试验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旨在加强防止核武器扩散全球机制以备举行2010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的国际努力构成的挑战以及它对区域内外和平与稳定带来的危险,

强调安理会一致支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加强《条约》各方面的承诺以及促进核不扩散和核裁军的全球努力,并回顾,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朝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享有核武器国家的地位,

痛惜朝鲜宣布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谋求发展核武器,

再次强调朝鲜回应国际社会其他安全和人道主义关切的重要性,

还强调本决议制定的措施无意对朝鲜平民造成不利的人道主义影响,

表示极为关切朝鲜进行的核试验及导弹活动进一步加剧了该区域内外的紧张局势,认定继续存在着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明显威胁,重申所有会员国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重要性,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并根据第四十一条采取措施,

1.最严厉谴责朝鲜于2009年5月25日(当地时间)进行的核试验,此举违反并公然无视安理会相关决议,特别是第1695(2006)号和第1718(2006)号决议以及2009年4月13日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09/7);

2.要求朝鲜不再进行任何核试验或使用弹道导弹技术进行发射;

3.决定朝鲜应暂停所有与弹道导弹计划相关的活动,并就此重新作出其原先关于暂停导弹发射的承诺;

4.要求朝鲜立即全面遵守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特别是第1718(2006)号决议规定的义务;

5.要求朝鲜立即收回其退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宣告;

6.还要求朝鲜早日重返《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铭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有缔约国均需继续履行其条约义务;

7.呼吁所有会员国履行第1718(2006)号决议规定的义务,包括与第1718(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依照2009年4月13日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09/7)所作关于指认的义务;

8.决定朝鲜应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弃所有核武器和现有核计划并立即停止所有相关活动,严格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订立的缔约方义务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协定的条款和条件(IAEAINFCIRC/403),向原子能机构提供超出这些规定范围的透明措施,包括让原子能机构接触其可能要求和认为接触的人员、文件、设备和设施;

9.决定第1718(2006)号决议第8(b)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所有武器及相关材料,并适用于与供应、制造、维护或使用相关武器或材料有关的金融交易、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或协助;

10.决定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所有武器及相关材料,并适用于与供应、制造、维护或使用相关武器(轻小武器及相关材料除外)相关的金融交易、技术培训、咨询、服务或协助,呼吁各国对直接或间接向朝鲜供应、销售或转让小武器或轻武器的活动保持警惕,还决定各国应在向朝鲜销售、供应或转让小武器或轻武器前至少5天通知委员会;

11.呼吁所有国家根据其本国所有权力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在其掌握的情报可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船只所载货物中包含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8(b)或8(c)段或本决议第9或10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在其领土内,包括在海港和机场检查所有进出朝鲜的货物,从而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12.呼吁所有会员国在其掌握的情报可提供合理理由令人相信船只所载货物中包含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8(b)或8(c)段或本决议第9或10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征得船旗国同意,在公海检查所涉船只,从而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13.呼吁所有国家配合依照第11和12段进行的检查,并决定如果船旗国不同意在公海进行检查,则船旗国应指示船只驶往适当、方便的港口,由当地主管当局根据第11段进行所需检查;

14.决定授权并要求所有会员国以不违反其根据安全理事会相关决议,包括第1540(2004)号决议所规定义务,不违反《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97年4月29日《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和1972年4月10日《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和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缔约国任何义务的方式,扣押和处置在根据本决议第11、12或13段进行检查时查出的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8(b)或8(c)段或本决议第9或10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还决定所有国家均应配合进行此种行动;

15.要求任何会员国如根据本决议第11、12或13段进行货物检查,或根据本决议第14段扣押并处置货物,须迅速向委员会提交包括有关检查、扣押和处置相关细节的报告;

16.要求任何会员国在没有获得船旗国同意根据本决议第12或13段提供合作的情况下,迅速向委员会提交包括有关细节的报告;

17.决定,如会员国所掌握的情报具有合理理由,可推断朝鲜船只所载货物中包含第1718号决议第8(a)、8(b)或8(c)段或本决议第9或10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应禁止本国国民或从其本国领土向这些船只提供加油服务,例如提供燃料或补给,或其他船舶服务,除非此种服务系出于人道主义目的所必需或相关货物已接受检查并视必要予以扣押和处置,强调本段措施无意影响合法的经济活动;

18.呼吁会员国除了履行其根据第1718(2006)号决议第8(d)和(e)段承担的义务外,防止提供可能有助于朝鲜进行核、弹道导弹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计划或活动的金融服务,防止向、通过或从其领土,或向或由其国民或依据其法律组建的实体(包括海外分支机构),或在其领土上的人员或金融机构转移任何可能有助于这类计划或活动的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包括冻结其领土上现有或今后进入其领土的,或受其管辖的或今后受其管辖的与这类计划或活动有关的任何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并依据本国所有权力和立法规定加强监测,以阻止一切此类交易;

19.呼吁所有会员国和国际金融和信贷机构不再承诺向朝鲜提供新赠款、金融援助或优惠贷款,但与平民需求直接相关的人道主义和发展用途或为推进无核化所需者不在此限,并呼吁各国提高警惕,减少当前的援助承诺;

20.呼吁所有会员国不向对朝贸易提供公共金融支持(包括批准向参与对朝贸易的本国国民或实体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目的在于避免此类金融支持被用于朝鲜核、弹道导弹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相关计划或活动;

21.强调所有会员国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㈢和8(d)段时,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不应影响驻朝外交使团活动;

22.呼吁所有会员国在本决议通过后45天内,并在其后应委员会的要求,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其为有效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第8段及本决议第9和10段所述规定以及本决议第18、19和20段所定金融措施而采取的具体行动;

23.决定第1718(2006)号决议第8(a)、(b)和(c)段所定措施同样适用于核供应国集团的核及核两用品转让准则和控制清单(INFCIRC/254/Rev.9/Part1a和INFCIRC/254/Rev.7/Part2a)中所列的物项;

24.决定调整第1718(2006)号决议第8段及本决议规定的措施,包括将有关实体、物项和个人列名,指示委员会开展上述工作并于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并进一步决定,如委员会未采取行动,安全理事会将在收到所述报告后7天内完成调整措施;

25.决定委员会应加紧努力,通过制定工作计划,推动所有会员国全面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2009年4月13日主席声明(S/PRST/2009/7)和本决议,该工作计划涵盖执行、调查、联络、对话、协助与合作,将于2009年7月15日前提交安理会,此外委员会还应接收和考虑会员国根据本决议第10、15、16和22段提交的报告;

26.要求秘书长与委员会协商,任命一个由最多7名专家组成的小组("专家小组"),首次任期一年,在委员会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a)协助委员会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规定的职责和本决议第25段规定的任务;

(b)收集、检查并分析由各国、联合国相关机构和其他利益方提供的有关第1718(2006)号决议和本决议所定措施执行情况的信息,特别是不执行的情况;

(c)就安理会、委员会或会员国的行动提出建议,供其改进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和本决议规定措施时参考;

并且(d)至迟于本决议通过后90天内向安理会提交一份关于专家小组工作的中期报告,并至迟于其任期终止前30天向安理会提交一份载述其结论和建议的最终报告;

27.敦促所有国家、相关联合国机构和其他相关方与委员会及专家小组全面合作,尤其是提供关于执行第1718(2006)号决议和本决议所定措施的任何信息;

28.呼吁所有会员国保持警惕,防止在本国领土内或由本国国民对朝鲜国民进行可能有助于朝鲜进行扩散敏感核活动和开发核武器运载系统的学科的专门教学或培训活动;

29.呼吁朝鲜尽早加入《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30.支持和平对话,呼吁朝鲜立即无条件地重返六方会谈,敦促六方会谈成员加紧努力,以全面、迅速落实中国、朝鲜、日本、大韩民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国于2005年9月19日发表的《共同声明》以及2007年2月13日和2007年10月3日发表的共同文件,以可核查方式实现朝鲜半岛无核化,维护朝鲜半岛及东北亚的和平与稳定;

31.承诺以和平、外交和政治方式解决当前局势,欢迎安理会成员及其他会员国努力通过对话方式推动和平、全面的解决方案,并避免采取可能使紧张局势升级的任何行动;

32.申明安理会将继续审议朝鲜的行动,并随时准备审核第1718(2006)号决议第8段及本决议相关段落所列措施的适当性,包括根据朝鲜遵守第1718(2006)号决议和本决议相关条款的情况,视需要加强、修改、暂停或解除这些措施;

33.强调如有必要采取补充措施,须由安理会进一步作出决定;

34.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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