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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 锋 死 了 !

(2007-09-08 03:16:41) 下一个
雷 锋 死 了 ! 2007-09-07 15:23:33

这两天中国最热闹的什么事?不是胡锦涛参加APEC,也不是大陆人可以买卖香港股票了,更不是济南的那位炸死情妇的被判了死刑,而是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做出了一项极有影响性的民事判决。

故事很简单:彭宇是南京一家通讯公司的技术人员,在去年11月20日搭乘83路公车,到水西门广场站,他第一个下车,扶起一位摔倒在公车站旁边的老太太,在老太太家属的要求下出于好心,帮助送老太太到医院。在得知伤势严重,需要大笔医疗费之后,老太太及其家人却一口咬定是彭宇撞倒了老太太,并将彭宇告上法院,法院根据“彭某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为由。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10日内给付。

这事情闹得大家感兴趣有许多原因。咱们先从小的原因讲起。

首先,案件中老太太的儿子是警察,当老太太儿子赶到现场的时候,老太太并没有当场指证是彭宇撞倒了她。她儿子更加说自己忙不过来,问彭宇是否能够陪同去医院,彭宇也许有一点雷锋精神吧,就同意陪同老太太去医院,才发生了后来一连串的怪事。后来还有派出所讲笔录找不到的怪事以及派出所长公然说谎把当事人老太太儿子拍的照片当自己拍的照片这种荒唐事。我想现在人民是对有公权力的官官相护到了恨之入骨的地步,所以警察做这些荒唐事,无论是否是有没有目的替作为当事人的警察的母亲撒谎已经不重要了,反正警察都不是什么好东西。

第二个让人对此案感兴趣的原因是南京该法院该法官的判决书里用的理由。作为法院最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判决书,似乎给中国的民事诉讼披上了中国特色的黑色幽默外衣。细读法院的这份判决书,作出判决结果的依据可以归纳为四个字“常理推断”。推断属于主观范畴,证据属于客观范畴,法律中主观(推断)是不能作为案件判决依据的。该案中我觉得是唯一的客观证据的是一位事发时在场的市民陈先生证明,他亲眼看到老太太“不知为什么就摔倒了”,彭宇是在老太太摔倒后“上前帮忙”的,但法庭却认为,陈先生的证词不能说明老太太是否为彭宇所撞倒。客观依据不用,反而用“常理推断”来判一个案子,在司法历史上大概除了文革那样的疯狂时代也是极其少见的。而且当事人老太太当庭说谎讲不认识陈先生这个事情也没有让法院加以引用也是非常奇怪的事(后来陈先生用他手机记录证明他那天还给老太太的亲人打电话来证明他就在场)。

当然,这个案子最让人感兴趣的是法官判决书里“常理推断”的常理。按法官大人的意思,按常理,如果彭宇没有撞老太太,他就不会去扶老太太,也就不会把她送到医院去,更不会替老太太垫钱看病,所以法官大人觉得一定是彭宇撞了老太太。这个逻辑的问题前面讲了,可关键是这位法官引用的“常理”却是和主流价值观历来所反对的和四十年来一直鼓吹的学雷锋做好事相反的冷漠和置身事外。只要在中国长大的都知道自从你认字开始,要向雷锋同志学习做好事这几个字就没离开过你的生活。非常讽刺的是象彭宇那样帮助老大娘的事情实际上就是在我们受这类教育时经常被用的例子。如果说中国人民被教育了四十年后还是以冷漠和置身事外为常理的话,那当年号召象雷锋同志学习的伟大领袖应该从水晶棺材里爬出来把自己的棺材给劈了,而那些整天绞净脑汁想如何教育人民学雷锋做好事的中宣部的大爷们该买块豆腐撞死算了。

我是支持人人有罪论的,但那应该是立法的基础。也就是讲立法时应该假定人人是坏人。但判决时是不应该做有罪推论的。这位伟大的法官大人现在把中国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上最肮脏的事情都抖了出来:从判决书中的“常理推断”内容来看,如果这种“常理推断”引用的常理成立的话无疑是给中国社会道德一记重拳;如果 “常理推断”不成立的话,又是给作出此推断的法院的威望以及所代表的中国法律一记响亮的耳光。从这点看,这位法官大人还是做了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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