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狼横行法盲起哄:山西奴工案走入歧途
(2007-07-06 04: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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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狼横行法盲起哄:山西奴工案走入歧途!转贴
作者:王鑫海 欢迎转载(请保持文章完整)
作者博客:
惯偷某甲偷了某乙的一头牛,某乙发觉后追赶,在见义勇为的路人某丙的协助下,当场抓获某甲,扭送县衙。县官审案。某甲辩称,散步时见到地上有一条绳子,就捡起来了,没有看到绳子后面有一头牛。县官宣判:捡绳子乃是小事一桩,无罪开释,某甲主动归还绳子,属于拾物不昧,应予表彰;某乙无事生非,兴讼扰官,驳回其控告,该牛扣押抵作诉讼费;某丙多管闲事,应予训诫,以后“不是你的牛不要管”。一帮看客齐声称赞县官是包青天再世,办案公正。只拿回一条绳子的某乙不服喊冤,被众衙役乱棍打出,还被强行索取了三百文的“茶水钱”、“草鞋费”。
这个县官以及众衙役是法狼,起哄的看客是法盲。人们有理由怀疑,某甲历来偷的牛至少有一半好处给了县官和众衙役,那些叫好的看客多半是某甲的同伙。
法狼横行比奴工案件更可怕。
法狼一般精通法律,“善于”重案轻办,大案化小,小案化无,包庇犯罪分子金蝉脱壳。
例如被害人被打死后扔下楼,或者被直接扔下楼致死,办案的时候千方百计办成“跳楼自杀”。
被害人被人用车故意撞死,办案的时候千方百计办成“交通事故”。
山西“童奴”的来源是非法贩卖、拐骗和绑架,有的“童奴”竟然是地方劳动监察部门卖给砖场的。某童奴被“解救”,砖场补发了三百元微薄工资,却遭劳动监察部门侵吞,并被政府官员再次转卖。面对前来解救的家长,有的政府官员怠于执法,即使“协助解救”,也只准领走自己的孩子,宣称“不是你们的人不要管”。
现在,山西奴工案正在走入歧途。奴工案涉及诸多刑事案件:拐骗儿童;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渎职;行贿;受贿;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妨害作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等等。
从目前的进展来看,有关人士千方百计、有意无意要将其办成“非法用工”,乃至“劳务纠纷”。
有关报道已经在为奴工案定调:
“认真检查劳动法贯彻情况,严厉打击违法用工行为” 。
“要在全省范围内迅速展开劳动用工大排查,全面检查劳动法贯彻执行情况,尤其是违法使用童工情况,严厉打击、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建立预防和及时查处非法用工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山西劳动用工秩序,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即940元,按月补发受害人员的拖欠工资。”
只见《劳动法》登台,难见《刑法》踪影。
所谓的处理和安置:
“ 黑砖窑虐工事件被发现后,洪洞县、广胜寺镇等县乡政府采取了部分安置措施,发给了农民工们数百元路费和生活费。6月5日至8日,除自行离开的8人外,剩余23人被分批送到洪洞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自行返乡。据最新消息,只有9名民工确认到家,14名民工还没到家,8名最早自行离开(由于对当地“环境”的恐惧)的民工则去向不明”。“不是不给钱,是找不到那些工人了,抚恤金送达的希望渺茫”。
这些奴工是一系列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得到更多的赔偿,而不仅仅是补发工资,另外他们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协助调查相关的刑事案件,参与庭审(会进行吗?),指证犯罪嫌疑人,而不是“去向不明”。
有一个法律术语叫做“举轻以明重”,通过类比,我们可以进一步认清某些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假设被害人张三被李四非法拘禁了几天,好吃好喝,休息充分,还可以看电视、玩电脑游戏解闷。李四已经涉嫌构成非法拘禁罪,同时张三有权要求经济赔偿,赔个几千元很平常,几万元也有可能。如果期间张三遭到李四棍棒殴打、砖砸、烫伤,赔个几万元很平常,几十万元也有可能。
又假设某亿万富翁中国版盖茨因无子女,拐骗一儿童,锦衣玉食,住豪宅,配备专职保姆、司机、厨师、保健医生提供服务,并供养其上“贵族学校”。该亿万富翁涉嫌构成拐骗儿童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山西奴工案的恶劣性质远远超过前述两个案例,大部分被害人不满14周岁,最小的只有8岁,有的被非法拘禁长达数年,每天被强迫劳动长达18-20小时,伙食极差,棍棒殴打、砖砸、烫伤是“家常便饭”,有人被殴打致死,岂能仅仅以“非法用工”、“劳务纠纷”定调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强迫职工劳动罪)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什么非法拘禁他人,致人伤残、死亡的,要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按照刑法原理,对涉及多种罪名的犯罪行为,一般要按照最严重的罪名定罪量刑。
山西奴工案的进展显示有关人士试图以最轻的“强迫职工劳动罪”为“主导方向”,甚至试图以“非法用工”乃至“劳务纠纷”加以淡化,貌似有法律依据,实际上是在破坏法治,放纵、包庇犯罪嫌疑人。
法狼精通法律,其横行令人深思。最离谱的是众多法盲跟着法狼起哄,有的法盲媒体甚至大肆赞扬有关部门打击“非法用工”,帮助“追讨工资”(向偷牛者追讨牛绳),美其名曰“为民请命”,实则助纣为虐。
近年来类似的奴工案层出不穷,大多数被害人及其家属求告无们,法狼横行法盲起哄是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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