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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陵鬼话 2019年07月26日 星期五 晴

(2019-07-26 05:03:12) 下一个


这两天,有五个网友发来相同内容的“新闻”:
      【与强奸犯勇敢搏斗的女英雄宋丽被判刑三年】
     日前,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不配合强奸致死案”。本是开心快乐的宋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2月31日22时,洛龙区关林镇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3月26日,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洛阳市洛龙区检察院向洛龙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宋丽犯有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认为,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更为重点的是宋丽知道自己是处女,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破处女血,在不知道强奸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加上强奸者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鉴定书标明),兴奋过度而忘记了流血,这是强奸不慎致死,所以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
     然而该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出警能及时发现李某受伤,能及时得到抢救,但宋丽不相信公安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在老殷记忆中,多年前,网上炒作过此事,并确认是假新闻。  多年过去,为什么假新闻又重新炒作?莫非这条假闻中能揭示出当下社会的某些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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