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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陵鬼话 2019年02月22日 星期五 晴

(2019-02-22 04:36:52) 下一个


       诉南县公安局行政官司,今天二审在益阳市中级法院开庭。我昨天晚上赶到益阳市。上午9点25分开庭,11点结束,下午4点半回岳阳。奔波,劳累,睡眠少,很疲乏,但人却很兴奋:作为代理人,我在法庭厉声斥骂南县公安局是流氓,横行乡里,鱼肉百姓,骂到激动处,我站了起来。审判长叫我坐下说,并没有制止我不骂;奇怪的是,被我训骂一顿后,公安局的代理人居然不反驳,保持沉默。当审判长问被告:有什么意见?被告表示:没有。
骂是骂,但二审仍然会是败。原因呢:黑恶势力在左右此案。
胜败于我,不是首要的。我在乎的是利用这个合法的平台,同黑恶势力公开较量!试想:平常,谁能公开对着公安局骂他是流氓?
下面是代理意见

 

     二审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在尹恩玲、尹红宇诉南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行政诉讼案中,我曾作为两上诉人的一审代理人参加了一审诉讼活动,今天又参与了二审的开庭审理。我惊讶的是,一审法院有关办案人员,居然可以无视法律规定作枉法裁判。对此,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已进行充分揭露,有理有据。通过今天的开庭审理也一一进行了查证,本代理人无须复述。
其实,本代理人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就对本案的事实法律问题作了详尽阐述(详见一审书面《代理意见》含《补充代理意见》),已经没有更多的新观点了。但我深深地感到,该案的关键却不在于再去谈事实和法律,而在于谈正义和人性。因为一审合议庭可以对原告一方的观点充耳不闻,对于明摆着的伪证以及相互证伪的证据,都予以采信,这明显不属于没有查清事实和不懂法律规定的原因所致,而是要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因此,对于大家都清楚的“白色”,他人要凭借权力指认为“黑色”,我们再不厌其烦地去反复申述是“白色”,是属于无谓的诉说,已毫无实际意义,最终只能取决于正义和人性的定夺。
在此我只想提请法庭特别注意到的是:


第一,被上诉人南县公安局对上诉事实和理由没有辩驳。
南县公安局的上诉答辩状,就是在一审答辩状上改动了呈送法院和日期,其余一个字也没有改动。这种用原原本本的一审答辩状来应付二审的行为,已经充分表明:
其一,南县公安局对于上诉状中的观点,即对上诉事实和理由无言以对,无可辩驳。换句话说,也就是南县公安局完全认同了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二审法院据此就能直接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撤销南县公安局对上诉人的处罚决定。
其二,南县公安局有关人员的无知,可谓到了极点。上诉答辩应当是针对上诉状提出的,对一审判决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辩驳,这是应诉的基本常识。如果对于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无可辩驳,作为一个行政机关,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知错就改,改变态度并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以平息诉讼。即便仍然要把功夫用到庭外,也不能就用一审答辩状来应付、敷衍。无知到这种程度,不仅有损公安机关的形象,而且更加表明南县公安局的有关执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如何执法,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和签发机构,也根本就不懂得执法程序。也难怪,在伪造证据时还能搞出相互冲突、相互证伪的证据来。
其三,南县公安局有关人员傲慢到了不可一世的地步。这种傲慢不把任何人包括二审合议庭庭放在眼里,也不把法律当回事,任性到骨子里在叫嚣:我们就这样敷衍着,能败诉吗?谁能判我南县公安局败诉?
这一切不由得让我再次感到震惊。


第二,被上诉人南县公安局对于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没有辩驳的余地。
事实上,被上诉人对于上诉状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也确实没有可以辩驳的余地。一审法院有关人员不作枉法裁判,南县公安局的这一处罚决定无法维持。因为,先丢开南县公安局有关执法人员刑讯逼供、诱导、指使多人作伪证、隐瞒不利证据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不谈,就从证据所显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三个不同版本(适用不同法律条款),就足以证明不可能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更不可能让上诉人针对处罚决定作出陈述和申辩,也没有让上诉人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的可能。仅凭这一程序违法行为,所诉处罚决定就应当撤销,更何况还有刑讯逼供、诱导、指使多人作伪证等一系列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上诉人的亲属6人在县政府大门旁举牌约20分钟,不至于“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就算“欲扛尸闹事”的推断能够立(事实并非如此),也没有“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后果,而 “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扰乱单位秩序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要件。也就是说即便有扰乱单位秩序行为或想法,由于没有后果,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都不能给予拘留处罚,更不说拘留12天,况且是在春节期间。


第三,南县公安局有关执法人员伪造证据,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相关责任人应当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该案通过一审、二审的开庭审理,经过举证质证,不仅让程序严重违法的问题暴露无遗(除了身份证明外,证据之间的相互冲突,表明没有一份可以采信的证据),而且清晰地展示出了,南县公安局有关执法人员先拘留,后取证、刑讯逼供伪造证据、诱导、指使多人作伪证、隐瞒不利于自己的证据,随意添加和篡改笔录时间、为造假用格式化文本让执法人员统一口径、处罚决定书不予送达,网上公示后随意修改、剥夺原告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各种违法犯罪的行径。尤其是证据3(p18—39页)中刘尚明、陈正华、杨硕、刘浩、李勇等5人的证人证言,在表述上高度一致(5个人的描述一字不差),与证据6(p66-67页)的《检查笔录》,在横幅特征、数量、内容上完全不同(即证据3与证据6相互证伪),恰恰证明了办案人员在指使、诱导多人作伪证(单独去做5个人的调查笔录,就是将前面的笔录,给后面作笔录的人熟读后,也未必能作出一字不差的描述)。如此炮制出行政处罚,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南县公安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就如同流氓打手一般,横行乡里,为所欲为。
本代理人完全赞同上诉人要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有关执法人员涉嫌犯罪的材料,相关责任人应当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否则,如果放任和纵容这种知法犯法的犯罪行径,这将不止是一个个案当事人的公平正义问题,而是放纵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公然蹂躏公民、肆无忌惮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让人民群众遑遑不可终日,安全感荡然无存,对社会的危害之大可想而知。作为受害人的上诉人及其亲属也决不会就此罢休。


第四,不应当容忍一审合议庭故意枉法裁判,拿老百姓当猴耍。
一审法院的有关人员这种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径,令人发指, 正如崔永元教授在揭露“陕西千亿矿权案”的非法行径时所比喻的:“这就是出戏,名为:拿老百姓当猴耍”。
我感到近期牵动全国司法系统神经的,辽宁中院法官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案,应当是敲响了枉法裁判者的警钟;更有最高法院法官王林清揭露的“陕西千亿矿权案”的卷宗被盗、造假一案,震惊了高层。法官凭借审判权为所欲为、或者唯权是从的审判时代将会彻底终结,案件的“法官终身负责制”不会总是一句空话,顶风作案者,在耗费诉讼资源和增加诉讼成本后,终会有迟到的正义。
法庭,应当是法律的象征,是威严与神圣的代名词,终究不应当是扶强踩弱、为虎作伥的地方。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不应当是既拿法律示威又践踏法律的恃权任性者。也许只有尊重客观事实、敬畏法律,才能经得起上诉或者再审的检验,还应当经得起社会公众的公开评述(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在互联网时代最终也会通过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陕西千亿矿权案”任凭干预该案的省部级单位和高官介入,不是最后也得进入公众视野吗?),亵渎法律难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我认为,在这起简单的行政案件中,只要法庭能够真正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南县公安局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和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罚是否适当等进行全面审查,就一定能够作出正确的裁判。我相信二审法庭一定能够秉公办案,维护公平正义。
    以上是我的代理意见,判决结果交由法庭行使审判权。上诉人祈盼得到一份有说服力的、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判决。


上诉方代理人:殷正高
 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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