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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柸涉嫌凶器?
昨天下午到益阳市。今天上午在益阳市中院参加诉南县县委书记李劲松名誉侵权案二审开庭。晚上回岳阳。
进入法院须经两次安检。一次比一比严。保安指着我的保温柸说:不能带!
我马上把保温杯打开,喝了一点。并说:可以了吧?
保安:把柸子留下,办完事出去时再拿走。
我:我要吃药!
保安:审判庭有水柸
我:一次性水柸不好。我要带自已的柸子!
保安:不行!
我:我把杯子里的水倒掉,带空杯子,总可以吧?
保安:不行!
我:为什么?
保安:如果你柸子里装开水,倒到法官的脸上呢?如果你用这保温砸向法官呢?我们不得不妨啊!
保温柸有凶器之嫌!我只好乖乖地把保温柸交给安检员!
2008年7月1日,北京青年杨佳在上海袭警后,这10年来,常有类似报道。民众进法院门的安全检查措施也越来越严。可仍是妨不胜妨。估计杨隹们会不断转世!原因何在?法之不公也!
贺卫方:【上诉加刑与法院角色】
那位名叫谢伦伯格的加拿大人是在被关押了四年多之后,于2018年11月20日被大连中院判的刑,一审判处15年刑,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及驱逐出境。他坚称无罪,就提起了上诉。
真是无巧不成书,正在这个时间点上,12月初,加拿大警方依据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引渡条约逮捕了中国某企业孟姓高管,引发中方愤怒抗议,并威胁加方要为此付出代价。
谢伦伯格的上诉案12月29日在辽宁高院审理,结果是因为检方提出又发现案件新事实而发回大连中院重审。中间赶上了元旦假期,到了来年1月14日,短短不到十天的工作日里,大连中院居然霹雳手段,迅捷审判,改判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或问:中国刑诉法不是规定了“上诉不加刑”的准则么?旁听了重审的某位当地学者回应说:不加刑之规定不包括检察院在当事人上诉后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而提起抗诉的情形。可是,这样一来,只要被告人提起上诉,检察院都可以发现某些新的事实为理由而抗诉(这对于检察院而言是何等容易之事),势必导致”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彻底落空。被告人只要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等待他的只有检察院的抗诉和随后的加重惩罚,谁还敢上诉?
再说,原审判决之后,那么短的时间,检察院就能够轻而易举地拿出新的事实,那么原审之前有四年时间他们怎么就没有发现让案件结果发生如此剧烈变化的事实?虽然中国刑诉法没有“双重危境”(Double jeopardy)的规则,但是延续四年的调查和各种审前程序,我们有理由要求一审开庭前检方已经事实把握完整,做好充分准备,何以可能发生被告人一上诉,马上就说“又发现了新事实”,而且是被告人由从犯变为主犯的重大新事实这种诡异的情况?
一个国家,行政官员可以决策错误,外交官员容有睁眼瞎话,但是司法机构假如也加入到这种屈从外部干预、玩法律于股掌之间的闹剧中,那真是令人绝望的危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