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归档
正文

巴陵鬼话2018年02月11 日 星期天 晴

(2018-02-12 06:06:03) 下一个

2018年02月11 日 星期天 晴

致益阳市南县县委书记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县委李书记:
我们深知您公务繁忙。应该说,南洲镇政法委书记李勇暴力拆迁、灌水淹房的暴行,将我们的母亲吓疯、吓病致死的事件,或许也属于您应当处理的公务之一,也许您还有比这逼死人更重要的公务需要处理,悲哀和愤怒驱使我们冒昧地给您写这封公开信。
李勇暴力拆迁、灌水淹房暴行发生在2017年11月12日至16日。灌水淹房后的第五天,李勇一伙强行把我们93岁老娘架走。此前,老娘头脑清醒,饮食起居、大小便都能自理(有灌水淹房当天坐在房头的照片为证)。灌水淹房,使老娘受到惊吓,精神上受到巨大刺激,两个多月来,一直卧床不起,大小便失禁,神经错乱,喜怒无常,白天讲胡话,晚上做恶梦。不断呼喊:倒垸子了,倒垸子了!他们要淹死我!要淹死我!(有视频为证)2018年1月28日,老娘病危入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2月7日离开人世。可怜老娘活到93岁,竟被李勇用黑社会手段给吓疯、吓病致死(有视频证据)。我们兄弟姐妹要讨说法,实属合情、合理、合法,但却投诉无门。2月8日,我尹家亲友在县委、县政府大院门外“为人民服务”碑前举牌要求与您见面反映情况,遭到警察强力制止而发生冲突,对70岁的尹恩玲(身份证年龄为69岁零6个月实际年龄为70岁零6个月,身患严重糖尿病,每天都需要注射胰岛素)、儿子尹红宇(同样身患严重糖尿病),被公安机关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拘留12天,并于2月9日关进了拘留所(要关押至春节后的正月初五)。
在暴力拆迁、灌水淹房导致我们的老娘致死的骇人听闻的事件中,罪魁祸首李勇逍遥法外,死者的儿女被拘留,老娘的遗体被强行拉到了火葬场,亲属要去向老娘作告别,现场负责人居然说:要向领导请示批示!实则是不准许。有关领导声称要强行火化。在所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从灌水淹房、拘留到强行抬走老娘的遗体,步步都是狠招或者说绝招、死招!
暂且不论暴力拆迁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将尹恩玲、尹红宇拘留12天的(南公(治)决字[2018]第005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吗?
法律对行政处罚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南县公安局对尹恩玲、尹红宇所作的处罚决定称:“尹恩玲、尹红宇伙同他人……以打横幅的方式扰乱单位执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次日07时许,尹恩玲、尹红宇欲从……家中,将其母亲遗体停放至南县人民政府院内……被闻讯赶来的民警制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笫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该条规定的客观条件在于扰乱机关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造成了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后果。也就是说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有致使南县人民政府哪些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证据,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让当事人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否则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作了明确规定)。至于欲将其母亲遗体停放至南县人民政府院内,被闻讯赶来的民警制止,不但没有后果,只是推断,更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并且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为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这种拘留决定是又一次假借法律名义,强权欺压百姓的卑鄙勾当。更有甚者,竟有警察(警号为BA0027)歪曲习总书记打黑除恶的指示精神,称要严厉打击的就是你们这种人。如果习总书记知道了还有地方官员是如此作为和胡作非为,该是何感想?
给您写信只是想让您切实关注这起灌水淹房的暴力拆迁行径所引发的一系列严重事件,我们没有更多的要求,只是希望:
一、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问题。有关部门假借法律名义,施以强权甚至暴行,不利于问题的处理,公仆欺压百姓法理不容。
二、该关的关、该判的判、该撤职查办的决不姑息;不该关的最好立即放人,依法做好善后工作。有关部门公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违法对70岁的尹恩玲等严重糖尿病患者实施行政拘留,后果难以预料,法律责任不言而喻。
         此致
敬礼
尹红专身份证号码:430603195801153512
尹映红身份证号码:432322195212140021
尹惠红身份证号码:430203195611070044
联系电话:18273027177
 2018年02月09日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