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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4日 星期四 阴
前两天,刘岳山先生的“微博打捞”中有一则“奇葩的判决”:
一个公务员,强奸一名女性,女性反抗,把公务员脆弱的鸡鸡弄断了,失血过多而死亡……法官最后判定女性承担全部责任。理由是:不配合强奸,导致主动强奸方……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被害家属经济损失。
看了这微博,我以为是好事者编造的谣言。今天上午,老吴来看我,言及这微博,他说:是真的,是前两年的旧闻。午后,老吴给我发来这个旧闻:弱女子不配合公务员强奸,女居然被判刑3年
河南洛阳市一漂亮女子宋丽在被强奸时,奋力反抗,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因失血过多而身亡。昨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不配合强奸致死案”,判决宋丽构成过失致死罪。本是健康快乐的宋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
洛龙区关林镇的女青年宋丽加完夜班后,单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刚吃过宵夜喝过酒的公务员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丽的嘴将她拖到树林深处实施强奸。公诉机关认为,宋丽在被强奸的过程中奋力反抗‘没有配合江某’,导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断,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况下,也不及时打120求救,导致江某失血过多而死亡。宋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宋丽的辩护律师认为,宋丽由于天黑加上慌张,没有发现强奸者受伤,更重点的是宋丽当时是处女,事后发现身上流的血以为是处女血,在不知道强奸者的受伤的情况下,所以错过了救人时间,加上强奸者事前服用伟哥(法医鉴定书标明),兴奋过度而忘记了流血,这是强奸不慎致死,所以宋丽在主观上并没有故意伤害江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丽应当预见强奸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变”的结果,可宋丽在被奸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导致江某死亡,如果宋丽在被奸后及时报案,***出警也能及时发现李某受务,能及时的抢救过来,但宋丽不相信**机关,为自己的名声着想而迟迟不愿报案,像江某这样一位优秀的共产党公务员、改革先锋者,就这样离开人世,是洛阳政界的一大损失。宋丽的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鉴于被告人宋丽在案发后认罪态度比较好,同时,被告人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从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老殷:奇怪荒诞,世界奇闻,匪夷所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