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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陵鬼话 2016年10月23日 星期天 小雨

(2016-10-23 05:06:55) 下一个

2016年10月23日 星期天 小雨
      今天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题目是:王宝强离婚案引争议 检察日报驳斥新华社
      10月18日下午1点半,王宝强与马蓉离婚官司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审。
      当日,新华社发表文章称,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某明星离婚案官司与名誉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召开庭前会议,引发大批媒体和群众围观。作为影视明星,把家事当公事,拿炒作家丑来扩大社会影响,实在令人不齿。
      文章称,“家丑不可外扬。”“作为某些影视明星,却是唯恐天下不知,又是微博发布,又是在新片发布会上大讲此事…… 正如一些网友所称,一场本很正常的婚变,竟带火了其执导的影片,使其未映先火”等。
      10月19日下午,《检察日报》发表题为《“自曝家丑”是王宝强的自由》一文称,虽然新华社评论用了“某明星”,但关注此事的人都知道说的是谁。王戴了“绿帽子”,女方则被钉在耻辱柱上,——谁见过如此“下作”的炒作?王宝强通过微博等方式爆家丑,既然法律没有禁止,自曝家丑就是公民自由。
     19日傍晚,腾讯又发表《大家》专栏作者侯虹斌题为《王宝强离婚,这样的“家丑”没什么不可以外扬的》的一文。针对新华社上述评论,文章表示,王宝强是公众人物,宣布离婚,怎么就是“家丑”了?依我看,新华社的这种论调,才滑稽。
     文章称,不觉得“家丑”不可以外扬,有一些“家丑”是应该坚决外扬的,比如说,家暴,虐待孩子。有一些“家丑”是利益纷争,如父子兄弟夫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的财产分割。王宝强夫妇离婚事件,就属于这一类。王宝强公告这件事,就是宣示要夺回自己的财产权。这种“家丑外扬”很正当,哪里就“不齿”了?
       文章称,新华社的评论,假如只是一篇自媒体的个人行为,那只不过写得差而己,但作为国社,作为喉舌,则是一种舆论导向。这就无聊了。
       ……
      老殷:官媒互掐,有意思。
      新华社是非不分,干涉他人自由,明批某明星,暗挺马某。被《检察日报》狠狠扇了一记耳光,名声扫地。
      大家关注王宝强离婚,因为事件直接触动了人的心理底线,已经是一公共事件;大家不仅关心王宝强离婚、财产分割,更关心法律的裁决,道德的审判!
      鞭挞假恶丑,家丑外扬何妨?新华社该查查内部的家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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