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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瑜所泄露的“机密”,据传就是2013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的一份《<关于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的通报>的通知》内容包括对普世价值丶新闻自由丶公民社会丶中共的历史错误丶司法独立等七个课题“不要讲”。该通知被通俗地称为“七不讲”,刊登在2013年8月的香港 《明镜月刊》上。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北京警方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开展调查工作。经大量调查,专案组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高瑜(女,70岁,北京市朝阳区人)。专案组在掌握大量证据的基础上,于2014年4月24日将其抓获,并在其居住地起获了重要证据。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高瑜交代了将一份非法获取的中央机密文件提供给某境外网站的犯罪事实。高瑜表达了深刻忏悔。她说,自己的泄密行为危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对此深表忏悔,诚心诚意地认识自己的错误和罪行,甘愿接受法律惩处。
2014年11月21日,高瑜案在三中院不公开审理,高瑜在庭上否认被控的非法获取并向境外泄露一份中共中央有关要求抵制普世价值和新闻自由等“七不讲”的文件,坚称为救儿子受到各种压力,曾违心地做出有罪供述。一审后,法庭两次申请延期宣判获准。
所谓“高瑜泄密案”,说白了,无非是高瑜忠实地履行了记者最神圣的天职——把中共中央办公厅2013年发出“9号文件”这一事实告诉了公众。
据说这就叫做“抹黑中共中央”,“丑化党”,“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这种罪名,站得住脚吗?
如果高瑜“造谣”,如果她“伪造”了9号文件,你倒真的可以控告她犯了抹黑罪丑化罪。问题是当局已经老老实实承认,高瑜是“泄密”,绝不是“造谣”。可见9号文件是千真万确的。高瑜非常敬业。她没有欺骗读者,没有冤枉中共中央办公厅。
如果9号文件是个好文件,高瑜的报道就是帮助共产党宣传党的主张。为党立功,党国应该感谢她才是!
如果9号文件是反党反人民见不得人的文件,依法应该由文件的颁发者即中共中央办公厅负责才对。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应该是中共中央办公厅,“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的罪责应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承担。记者高瑜,何罪之有!
1944年生于重庆,女记者,原在中新社工作,1989年担任经济学周报副总编。同年因六四事件被捕。1990年8月28日获释。1993年10月2日,再次被捕,1994年11月9日,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泄露国家机密罪”,将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没收其800元"赃款"。1999年2月15日,以保外就医的名义获释。
高瑜在看守所改写了一首诗。她是借用晚清戊戌志士翁同龢(光绪和同治的老师)写的一首绝句。翁同龢原诗是:
六十年中事,凄凉到盖棺。
不将两行泪,轻向汝曹弹。
高瑜七十岁了,所以她把“六十”改成“七十”,一字之改:
七十年中事,凄凉到盖棺。
不将两行泪,轻向汝曹弹。
虽有哀叹,但仍然坚毅不屈,以身殉道者,凛凛大无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