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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陵鬼话2013年05月04日

(2013-05-11 00:47:51) 下一个

星期六 晴  
▲昨天和今天看了几篇有关赵红霞被移送送检方的文章。
5月3日,《环球时报》发表题为“雷政富以‘被害人’身份出现无可指责”的评论,
文章说,“在赵红霞等人敲诈勒索雷政富这件事上,前者就是加害方,后者就是被害方,这同后者是否存在贪腐没有关系。但到了互联网上,赵红霞等人和雷政富的加害与被害关系很容易就被换位了,说到底这是中国法治精神、民众的法律意识缺失的一种表现。”
老殷问:中国法治精神是什么?就是“雷政富以‘被害人’身份出现无可指责”么?
从法理讲,赵红霞确属犯罪,但,如果雷政富等11名高官落马的主要证据材料,是经审讯赵红霞后得知,应认定赵红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理。如果重判赵红霞等人,将会打击和削弱民间反腐力量。
▲晚上8点,看美国之音网上问卷:下列4位中共总书记中,谁比另外三位要好?
◎胡锦涛 3.2%
◎*** 1.7%
◎赵紫阳 47.1%
◎胡耀邦 48%
投票总数:1488人
老殷没有参与投票:我觉得在胡、赵之间难分伯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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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群
        权力让渡论的另一种解读
看来,刘东辉先生是个肯动脑筋的人。为了给自己的暴力论找佐证,他从权力让渡论中找到了根据,似乎颇有新意,但是根稻草,救不了暴力论的命。
刘 先生在《再说暴力和非暴力》一文中是这样表述的:“只说政府、军队和警察,他们的合法性来源。政府行使非暴力公权进行社会管理,来自于民众的私权让渡”, “军队和警察,他们行使的暴力公权来自哪里?同理来自于民众的私权让渡,集合于国家名义之下,赋予军警来行使保卫领土和保护民众两种职能。也就是说,民众 生而有着暴力对抗暴力的权力,不然军队和警察就没有资格行使这种暴力公权,其权力就失去了来源”。 应该说,刘先生的这段论述精彩。
这是一个纯理性或理论问题,它涉及人性的善恶、正义与否、国家学说、民主政治等问题。我深知,本人知识有限,对这些问题要从理论上说清楚,我尚不具备这方面的水平。我只能试着说,说错了,请刘先生指正。
其 实,人有善有恶,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因而人天生有使用暴力的倾向。固然,人生而有不可剥夺的人的权利。但人在获取自己权利的时候,在采用什么手段 或手段使用的度上,区分人的行为善恶、正邪。比如,人要吃饭,自己劳而得之、父母兄弟施之、政府救济之、伸手乞讨之,这些都合理合法,但去偷去抢也许合理 但绝对不合法。又比如,当邓贵大等人抓扯推压邓玉姣企图强暴时,邓抽出水果刀抵挡,属正当防卫;但将其剌死,就防卫过当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再比如,先民 在食物来源有限的情况下,杀伤野兽充饥,正当;但在今天打鸟、抓青蛙、捉蛇吃是不允许的,有意打死虎豹象一类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还要判罪坐牢。今天即使对待 罪犯,也不准刑讯逼供,杀人也由过去的五马分尸、砍头吊死到现在的枪毙、到注射死,有的国家还取消了死刑。
可见,人在行使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时,有一个由无序到有序、由无约束到有约束的过程。特别是对人性恶的方面的道德的法律的制约,是更加严厉了。
因 此,即使像刘先生所言“民众生而有着暴力对抗暴力的权力”,也要随着时代的变化而有所改变或收敛。一成不变,一直沿用几千年遗留下来的“以暴力对抗暴政” 的老套路,社会何以进步?我认为,随着民主政治的建立,“以暴力对抗暴政”的时代已经结束,开创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和平抗争的新时代。这其间,虽然有暴力 对抗暴政的成功范例,但这只是“以暴力对抗暴政”时代的余波或回光返照而已。
再来谈刘先生的权力让渡问题。
首先,我们要弄明白,权力,分为公权力和私权力。公权力属于国家,说到底属于大伙儿;私权力属于个人。公权与私权,中国最早翻译时叫群己界域。
的确,无论是民主国家还是专制、一党专制或独裁国家,从国家本质上说都是人民主权即民主,不是君主、军主,也不是党主,也就是说国家行使的公权力即政府包括军队和警察行使的非暴力公权和暴力公权,都是人民主权的让渡。这是国家起源学说上的常识。
人民将权力让渡给国家,让渡的是公权力,即公共建设、公共管理、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构在内)等等私权难以解决的那部分权力。
作为民众的个人私权利有哪些?大体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和信仰、人身的自由,对政府有批评监督权,有劳动权、休息权和养老救济权,等等。
作为公民诸多权利,就是没有也不可能有刘先生所说的可以“用暴力对抗暴政的权利”。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拥有方方面面的权利,但“上穷碧落下黄泉”竟找不出一条公民可以以暴力对抗暴政的权利。有人可能说,这是共产党政府捣的 鬼。但是,我要明白地告诉刘先生,即使最民主的美国宪法包括主条款和修正案也没有公民可以用暴力对抗暴政的权利,倒是有对合众国发动战争即使用暴力就构成 叛国罪的规定。更有说服力的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是一个对公民权利的国际性规定,但遍观其公约也没有公民可以用暴力对抗暴政的权 利,倒是有对公民鼓吹暴力即“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的条款。
何以至此?这是政治家们和法学家们的疏忽吗?不是。这是国家产生时的“契约”约定。也就是说系统地使用暴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的权力,公众让渡给国家了,个人没有系统使用暴力的私权利,个人只有当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有使用暴力措施的正当防卫权了。
可 刘先生不这样想。在他看来,民众使用暴力维持公共利益的权力只让渡了一部分,所以,当民众善的权利被集权专制独裁剥夺时,“民众自然就拥有第二人权,那是 一种偏向于恶的暴力权利,就是用暴力对抗暴政的权利”。告诉刘先生,民众使用暴力的权利已经让渡给国家了,从“法“的角度来说民众使用权用暴力对抗国家不 合法。因此,政府对使用暴力反抗者谓之匪,是犯上作乱、犯罪,可以名正言顺、堂而皇之的以国家的名义讨伐或镇压。但民众是“用暴力对抗暴政”呀,虽不合 “法”但合理。暴政不除,民何以生?民众只有冒着杀头的危险去造反。所以毛泽东的名言是“造反有理”,不说“造反合法”,其缘由在此。
公权力让渡了,交给国家或政府,交出去了不能再收回,这是先民与国家“签订”的不可更改的契约。契约不能改,那将国家砸个稀巴烂,重新回到原始的无政府的状态行不行?显然不可行。
人民收回公权力的最好办法就是换政府。
换政府,过去通行办法是打江山坐江山,是皇帝轮流做,明年到我家。中国从秦始皇开始,换的家数也不多,大的姓氏有嬴姓、刘姓、司马,接下来是杨、李、赵、孛儿只斤、朱、爱新觉罗,再接下来是国民党执政、共产党执政。这个办法在中国用了两千多年,不理想。
现 在,人们从自身的实践中渐渐悟出了一个换政府的好办法——和平抗争,即通过不动刀动枪、不流血死人的合法途径和长期抗争,迫使统治者改弦更张,从而建立民 主政治制度,实行民主即一人一票,多党竞争,得票多的党或人上台执政,几年后再选。和平抗争的办法,与“用暴力对抗暴政”的合理但不合法的办法相比较,不 仅政治成本、社会成本低,政治效果好,而且既合理也合法。
总之,刘先生的“用暴力对抗暴政”论,从权力让渡论的角度说不太通,从实践的角度难以走 通,从思维的角度看是陈旧的、老一套传统思维,不是与时俱进的现代思维。我可以大胆地说,用刘先生的“用暴力对抗暴政”,是一害自己,二害跟着起哄的人, 三害社会,四害国家。                   (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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