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371)
2009 (369)
2010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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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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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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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366)
2017 (364)
2018 (366)
2019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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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陈碧波给杨莉代表的信
尊敬的杨莉代表:
您好!值今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我遵照岳阳市人大常委内司委、联工委领导的指示,恳请您将我93年在河南洛阳经商受骗的(94)新经初字第83号案带上全国两会。
本案至今19年了,我已上访136次。承蒙市人大常委对我的关心,从2003年至今,已有四位人大代表,前后七次将我这个案件上报全国人大。(九届五次全国人大代表刘泗元主任带上两会,十届一次、三次刘晓英副市长带上两会。全国人大曾有过(97)号批评案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十一届一次起,您曾四次将本案带上两会)。虽然,没有任何结果,但“人民代表为人民”在本案中己得到体现。为此,我十分感谢。
19年来,由于本人不倦的上访申诉,曾在2004年6月11日,中纪委指令河南省高法和洛阳市中法纪检、监察部门反复调查核实,出台了(90)号通报。该通报确认河南法院在本案审理执行中违法渎职七条。尔后,2005年1月25日新安县法院又以(2005)新民再字2号裁定承认原判定性错误。
虽然超时效两年,确认本案属于“经济诈骗”,印证了我94年就对本案性质的认定。但由于地方法院故意保护诈骗犯罪,致使超时效移送公安丧失了法律依据。2005年,洛阳市政法委通知本人领取小部分赔偿款11万元时,我思忖蹊跷,没有例循法律确认程序就给予不到位的赔偿,可能那个环节缺位。因此,我向法院的上级部门申请了83号判决确认违法。从洛阳中院和河南高院的两个裁定,表述的事实是无争议的,但适用法律完全错误。因此,我不服其裁定,上诉最高人民法院。7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既不依照事实根据和法律精神对本申请人的请求予以审理、裁定,又不依照法律时效予以驳回。口头宣称已于2008年11月驳回,却不让驳回文书让申诉人见面签收。这种违法暗箱操作,逼使受害人多次上中南海申冤。尔后,最高法院9次书面约谈,至今无结果。显然,最高法院置中央政法委的指示于脑后,无视全国人大制订法律的权威,亵渎法律,戏弄申诉人。
因此,我强烈要求:依据事实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本人申诉无理,必须依法驳回;如理由申诉成立,则应依法审理裁定,计算应赔份额。如果因赔偿额巨大,履行有困难,双方可协商。我是通情达理的,可作有条件的让步。只有这样,方能体现公平正义,体现法律尊严。
有法不依是损毁了谁的利益?法院公然用法律保护诈骗犯罪,是给谁脸上抹黑?原本只是一个小案,却得到中央多个部门批示40多次而无结果,这又是为什么?此案虽是个案,但已远远超出个案:充分暴露司法的黑暗和腐败!
上访19年,我虽倾家荡产,妻离子散,但我维权的决心并没有动摇,反腐败的意志更坚强!我恳请您能继续支持。谢谢!
此致
敬礼!
陈碧波呈
2012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