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法務部看法不同 特別費年度餘款 審計部:須繳庫
(2007-02-03 20: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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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務部看法不同 特別費年度餘款 審計部:須繳庫
林庭瑤/台北報導
首長特別費制度爭議再起,法務部認為特別費若未用盡,依「慣例」無需繳回國庫。但審計部官員指出,首長特別費屬於因公支出,依據「預算法」的規定,如果年度結束有剩餘款,仍必須繳還國庫,否則就涉有不法嫌疑。
首長特別費的報支規定,僅行政院在八十七年訂有「機關首長特別費支用規定」,內容指出,特別費的報支手續,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如有部分費用無法取得原始憑證,可由正副首長以領據列報,但最高以半數特別費為限。
審計部官員指出,因行政院訂有這項特別費規定,首長特別費有別於國務機要費,原則上,首長特別費可以一半有單據核銷,但另一半不需單據;而國務機要費的每一筆開支,都要註明用途、檢附憑證,否則就不符行政規定。
至於特別費剩餘款是否應繳回國庫,審計部官員指出,依照「預算法」第六十一條的精神,特別費屬於因公支出,如果還有剩餘款,應轉入下個月的特別費,到年度結束時還有剩餘款,就必須繳還國庫。如果年度剩餘款沒繳庫,就有涉及不法的嫌疑。
至於法務部認為,首長特別費固然使用在公務需求,但認定公務與否均較寬鬆,且是對首長的實質補貼,「難以截然劃分公私」。對此,審計部發言人王永興不願立即回應,僅表示還要再了解詳情。
審計部官員指出,過去首長都以領現金、領支票或匯入帳戶等方式,用領據列報特別費半數,不必檢具憑證核銷。
而台北市長馬英九、司法院長翁岳生因把領據部分匯入帳戶內,因此就出現剩餘款應否繳回國庫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