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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官僚思維 公私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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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30  中國時報
舊官僚思維 公私不分
黃怡


一向強調守法的馬英九,最近在陰溝裡翻船了。其原因無他,從國民黨執政時代延用至今的、關於首長「特支費」、「特別費」乃至總統的「國務機要費」等相關規定,本來就是一條渾濁的大水溝,也只有當初巧立這些支出名目的人,才能夠決定它的必要性與權宜性。因為行政費用上有其所謂特別「需求」,遂由立法院通過法律加以配合,又在法律條文中保留行政機關斟酌解釋用途與報銷的權力,這在行政權獨大的二蔣時代,本不足為奇,一旦李登輝、陳水扁等本土政權上台,又不及(或不願)檢討其合法性,遂使首長們公私不分的情況無法改善。

近幾年來,透過報刊的記載,我們才知道首長去勞軍「給弟兄們加菜」,用的正是這些特別費或特支費,或許數額不高,但是有沒有必要,可能全在首長一念之間。譬如弟兄們數十年未見出任何任務,平時糧餉豐富,為何需要慷納稅人之慨打牙祭?或是首長們東給個紅包、西給個紅包,或選舉期間東請一攤、西請一攤,可能為同黨助選不是掏自首長們的腰包,又是來自小老百姓的血汗錢。


這次馬英九因特別費被檢調單位約談後,緊急捐出其名下可動用的一千五百萬元給各社會團體,這是什麼意思呢?如果這些錢還是公款,那麼馬英九不是有「圖利他人」之嫌嗎?如果這些錢本應該報銷於公支出,因有結餘而進入馬英九的私人帳戶,那麼,除了這是「變相加薪」之外,還有什麼更好的解釋?假使是加薪,那麼他的薪資所得是怎麼報稅的?如果為了節稅而捐給社會團體或個人,便確定這些結餘下來的特別費真的是成了馬英九的個人所得,不然他到底要以誰的名義去捐款呢?

這裡值得探討的是,像特別費這種「一半必須憑單據報銷,一半不須報銷」的鼓勵首長自由「上下其手」的奇怪規定,被民代舉發後,台灣的檢察單位目前居然傾向對法律條文採「從寬解釋」,以免過去那些不知道(而且人民永遠不可能知道)把納稅錢花到哪裡去的官員,都能夠得到開脫。這是在維護司法威信?還是在打擊司法威信?

馬英九是讀法律的,我們無法判斷他法律讀的怎麼樣,現在大家看到的是他身為政府首長許多年來,對於這種「公私不分」的法律或相關行政辦法,居然不辨其臭。他雖不曾像某些首長,極「權宜的」將這些特別費用的一文不剩,卻也不曾像另外一些首長,為避免瓜田李下而乾脆將用剩的特別費繳回國庫,他拿來做善事,這次事發後並對此多番強調,以示「清廉」。要知道,假使馬英九因公款私用被起訴,就算是用來做善事,捐款行為並不會構成馬英九的違法阻卻。

即使辯護的律師再多、再好,馬英九對於公私不分有什麼話說?一個清廉的官員,如何會不曉得公款進入私人帳戶,無論現行法規如何解釋,本來在法理就是有問題的?如何不曉得用剩的公款是國家的錢?既然曉得了還用國家的錢去捐給私人使用(無論是否為社會團體或需要幫助的個人),這是讀法律讀得好的、一個可能要選總統的人會去做的事嗎?可見馬英九仍然停留在國民黨當年執政的舊思維裡。

無論擁馬的人士如何原諒馬英九,法律案件要利用政治手法來處理,是非常不合宜的。這是走陳水扁面對國務機要費案的覆轍。至於有違法之嫌的其他首長,馬英九也不應牽拖他們,法院要不要調查甚至起訴他們,根本不關馬英九的事。如果要對司法表示尊重,現在該是擁馬人士住嘴的時候了。(作者為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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