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分析 總統大赦自己 憲政笑話
(2007-02-03 20: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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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大赦自己 憲政笑話
林諭林/新聞分析
惡法亦法,馬英九特別費爭議,凸顯公家機關以假發票違法核銷特別費積弊。民進黨立委提出「大赦」構想,方向正確,但要把大赦範圍涵蓋國務機要費,不免失去正當性。一來國務機要費不同於特別費;二來大赦是總統職權,要總統大赦自己,恐成為憲政笑話。
話說回來,就算大赦是替制度缺失解套,最後也如綠營希望,連國務機要費案一併大赦,但大赦的範圍,仍僅應止於假發票報帳的「偽造文書」問題,而不是「貪汙」問題。無論是陳總統、馬英九或其他首長,真有公款私用等不法情事,檢調仍應追究到底。杖缣K揆所言,藍綠持續在特別費議題互咬,台灣政壇將永無寧日。近來包括前國策顧問高志明、前立委林濁水、和民進黨團幹事長葉宜津等人,分別針對國務機要費、特別費問題,提出特赦、大赦等替制度解套思維。
特赦和大赦依照《憲法》都是總統職權,但兩者效力和對象不同;特別費和國務費,雖都被視為首長「私房錢」,兩者同樣不應混為一談。
先看特別費與國務機要費差異:特別費屬公務支用性質,並非首長個人所得,所以儘管一半需要單據、一半不需單據核銷,都必須要用於公務用途。目前最大爭議在於許多機關首長如紅白帖等特別費支出,都無法取得單據,導致出現假發票核銷情形。
國務機要費部分,縱使檢察官陳瑞仁在國務機要費起訴書中,接受機要費有一半是不需單據的機密費用的說法,但就預算編列而論,機要費就是機要費,不是特別費也不是機密費,每筆支出都需要單據核銷。
大赦與特赦差異,簡單來說,特赦程序較簡單,由總統令政院轉令法部審議即可,但效力僅止某「特定已受罪刑宣告」罪犯。換句話說,特赦只是赦免「刑之執行」或將罪刑宣告無效,法院判決「有罪」者才可獲得特赦。
大赦是針對「不特定人」,對全國某一罪刑,國家不予追訴或繼續執行刑法,須經行政院會通過和立院議決。所以特別費問題適用的是大赦非特赦,以此案為例,若針對假發票爭議大赦,包括罪、刑與「刑事追訴」完全免除,意即不管是現任或卸任官員都可脫離假發票偽造文書風暴。
上述說明可知,如別費風波擴大,可能只有大赦,才可解決在制度修正前,首長特別費長期可能以不實發票、單據報帳的偽造文書問題。不過別忘了,大赦是針對「某一罪刑」赦免,國務費和特別費不同,兩案一併大赦,恐有法律見解爭議。何況總統已享有刑事豁免權,若又可自我大赦,不就變天不怕地不怕的「天皇老子」?制度問題的確要解決,繼任總統也許可特赦前任總統,但總統赦免總統說法,實在是個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