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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斥馬英九特支費的種種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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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斥馬英九特支費的種種謬論! 政治
2006/11/20 23:33

当头棒喝
觉迷醒世

總之,特支費的支用規定很明確,制度毫無問題,但實務上很多人因貪婪心重,故意曲認解為首長特支費有「一半不用單據」,是首長的私房錢,而便宜行事。馬英九的幕僚在每月月初,逕憑首長簽署之領據,把其特支費的半數17萬元轉入其薪水帳戶,故意漠視「因公招待或餽贈」、及「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規定,其幕僚未查法令的明文規定,馬英九也明知而不予糾正,竟長期積非成是,如今東窗事發,落人口實,實在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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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斥馬英九特支費的種種謬論!

剛剛看到TVBS的「搞董新聞」在胡說八道,說特支費是制度殺人,規定特支費可以領現金、支票、或匯入帳戶,但特支費存入首長私人帳戶之後,申報公職財產就犯貪污罪,不申報也違反公職財產申報法云云,昨天聯合報也有一篇陳長文律師的文章持相同論調,對於這些為護馬而混淆視聽的謬論,令人很不齒,有必要特撰此文予以駁斥。

「特支費」的正式全名為「首長特別費」,簡稱「特別費」,因為是特別編列行政預算供機關首長動支的經費,故俗稱特支費。其實它的性質如同企業的交際費或公關費,行政院曾於民國73年函釋「特別費係作因公招待餽贈之需」,亦即必須因公務需要招待或餽贈才能支用,不許作為首長之私人用途,當然也就不能沒有因公招待餽贈之需要而支領,更不能納入私囊或貼補家用,這個規定至今並未改變。馬英九明明無因公務招待或餽贈之需要,卻按月將半數特支費17萬元匯入其私人帳戶,顯然違反上揭規定,且因實際上未用於因公需要之支出,致使公帑留存於私人帳戶,才會產生申報財產犯貪污罪,不申報也違反規定之情事,如不違規支領特支費,等有實際招待或餽贈之需要才領用,即使匯入帳戶也祇是一進一出,不應該留存,怎會有兩難問題?怎會是制度殺人?

為了解決招待或餽贈支出取證困難,行政院於87年7月21日公布中央各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之列支標準,該標準第二點規定「前述特別費報支手續,仍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特別費半數為限。」;詎料此方便之門一開,若干不肖首長竟把半數特支費視同其私房錢或待遇之一部份,有人根本沒有因公招待或餽贈之需要也用領據把錢領走納入私囊,馬英九就是一例;也有人先預支,用不完的也不繳回國庫,納為已有,馬英九還辯稱沒有規定說用剩的要退回繳庫,被審計部批說餘款繳庫是「常識」,虧馬英九是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竟連法律常識也沒有,這種人不是死不認錯嗎?或者是白痴一個?

總之,特支費的支用規定很明確,制度毫無問題,但實務上很多人因貪婪心重,故意曲解為首長特支費有「一半不用單據」,是首長的私房錢,而便宜行事。馬英九的幕僚在每月月初,逕憑首長簽署之領據,把其特支費的半數17萬元轉入其薪水帳戶,故意漠視「因公招待或餽贈」、及「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之規定,其幕僚故違法令的明文規定,馬英九也明知而不予糾正,竟長期積非成是,如今東窗事發,落人口實,實在是咎由自取。

馬英九貪不義黨產、貪不法特支費、貪清廉之假名,東窗事發猶諉過飾非,真小人偽君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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