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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華德效應浮現?陳師孟籲扁引退下台 綠營多反對 林濁水:可慎重考慮

(2007-02-03 20:47:59) 下一个
曾薏蘋、林修卉/台北報導



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昨天投書媒體,建議總統陳水扁明年初以因故無法視事引退離職。雖然多數民進黨立委認為,憲法沒有規定,不可行,但立委林濁水認為:「這是總統可以慎重考慮的途徑。」
林濁水表示,法律對於「不能視事」沒有任何定義,只要總統主觀認定「不能視事」的定義,就可以成立。「這可能是因為陳師孟與陳水扁間有特殊深厚的情感,丟出這個想法,最終還是由扁決定。」

國民黨團昨日表示,陳師孟的投書是遲來的正義,盼能打動綠委讓三罷案走出立法院。親民黨團也表示,希望三罷過關。

不過綠營持反對意見的人不少。民進黨副秘書長蔡煌瑯認為,陳師孟的建言用意良善,但總統下台,茲事體大,民進黨持保留態度。黨團總召柯建銘指出,憲政上沒有這樣的設計,而且當時蔣介石是辭職,不是引退。他強調,當時因代總統李宗仁沒返台,所以老國代才會要求蔣介石復行視事,這是有歷史背景,現在這樣講,有點怪怪的。

 陳師孟批陳瑞仁「鑽漏洞以文害義」

林淑玲/台北報導

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昨在媒體發表文章,除呼籲陳總統引退、離職一年,並對檢察體系及陳瑞仁檢察官提出嚴厲抨擊。他認為,從檢察體系一開始分案調查就種下大錯,繼而檢察官約談總統是錯上加錯,公布起訴書更是錯得離譜。

陳師孟表示,憲法第五十二條的總統豁免權規定總統免受刑事訴究,表面上目的固在維護元首尊榮,深層用意則在避免元首因位高權重反而無法受平常心對待,無論判決結果正反都難平息議論。既然訴究不能彰顯正義,乾脆立憲阻絕,這是檢察官在發動「國務機要費」一案的偵查行動前,應有的警覺。

陳師孟批評,陳瑞仁檢察官不去體察憲法用心,反倒研發出兩個「突破封鎖」的「撇步」:首先是在起訴時間上,認為可以先進行蒐證調查、先做出是否起訴的宣告,只要把真正的起訴動作延至總統卸任之後,就不算違憲對元首訴究;其次是在起訴對象上,認為可以擺明饒過總統本人,只辦第一夫人與總統辦公室部屬等共犯,就不算侵犯對元首的保障。以鑽法律漏洞、玩文字遊戲為能事,其實正是少數法律人「以文害義」的典型。
陳師孟說,檢察體系從來就有別於司法體系隸屬法務部,乃是行政體系的一環,本當有層層節制的官僚倫常與行政秩序才對,然而實際上,卻是承辦檢察官一人的自由心證就算數,以致從各級檢察長、檢察總長、到法務部次長、部長等所有上級,對出爐的起訴書都不敢置喙。高檢署與地檢署兩位檢察長在提到陳瑞仁的起訴書時,居然表示只「改了幾個錯字」,彷彿由長官變成檢察官的秘書是理所當然。如基層檢察官以上各級真只是幹些行政文書、分案輪派等事,既不做個別檢察官的督導指揮,也不介入個案諮議決定,那養著整個檢察系統的上上下下又是所為何來?

陳師孟說,如果這份起訴書已是無懈可擊,或許另當別論;但真是如此嗎?一份「貪汙案」起訴書中,見不到嫌疑人在犯罪期間財產異常增加的數據,也見不到彼等匯兌脫產的證物,更見不到贓款可能下落的資料,在常識性的直接證據一律從缺之下,檢方逕以嫌疑人不願吐露部分資金流向或提供不實資金流向為由,大膽假設這部分就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就是詐領自肥。

他認為,姑不論總統「堅不吐實」的兩難顯然有其合理性,台灣秘密外交絕對有需要保密的成分,即使退一百步這些都是無足採信的託辭謊言,檢察官也沒有道理憑著「偽證」就放棄「正辦」,進而宣告偵結。目前這樣的起訴理由無異於「有罪推定」

批判檢方獨立辦案 有違司改理念

張孝義/特稿


前總統府秘書長陳師孟投書媒體,憂心國務機要費案的發展,文中對於檢察系統的批評,多有謬誤之處,與當年民主人士爭取的司法改革理念大相逕庭。

偵辦國務機要費的檢察官偵訊陳水扁總統之前,都依法定程序詢問當事人,是否援引憲法五十二條的刑事豁免權,以及是否聘請律師,這些內容都當場記明筆錄,所以,陳總統自願配合檢察官的調查,是好國民的表率。事後卻有人以憲法五十二條來批評檢方,不論這種批評來自總統本人或是學者、幕僚,都難掩狹隘氣度。


同時,陳師孟文中提到「無罪推定」原則,這個適用於審判中的法律原則,被引來批評檢方,顯得相當有趣。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由此觀之,無罪推定適用於法院審判過程,在檢方偵查程序中,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的證據都應盡調查之能事,陳師孟的「無罪推定」顯得有些引喻失義。國務機要費的起訴書類中,經由調查事證,認定陳總統述說的兩件秘密外交任務為真,顯見檢察官並沒有「總統犯罪」的預設立場,即使其他認定第一夫人是貪汙共犯的部分,也明確敘述了查證過程與心證理由,焉存「有罪推定」?

此外,希望檢察官獨立辦案嚴懲不法,是民進黨執政前的理想,所以對於檢察官「書類事前送閱」及「檢察一體」都多所批評,認為掣肘檢察官辦案,是司法改革毒瘤,如今國務機要費的偵辦隱然達到這樣的理想,無論民進黨人或其支持者,應該慶幸司法改革跨出一大步。
但是,令人遺憾的,陳師孟竟連檢察長認同檢察官的偵查程序與結果,「只改幾個錯字」也拿來大作文章,如果檢察長對於檢察官依法偵查的結果多有意見,這樣的體制,與國民黨執政時期何異?

法制是維持國家咦鞯幕?炯軜嫞?^不容因人廢事,尤其不應依立場對立而以私害公,一位總統的涉及不法,不代表整個政黨不法,更不代表所有「本土」犯罪,如果高級知識分子不能拿出道德良知,一味循私偏袒,未來「本土的台灣社會」將何去何從,才更令人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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