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正文

綠營保扁 祭憲法五十二條脫困

(2007-02-03 20:47:57) 下一个
林淑玲/台北報導

民進黨決議「保扁」後,綠營開始大肆在憲法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做文章,部分人士主張台北地方法院不能受理「國務機要費案」,或陳水扁總統不能以證人身分出庭,乃至認為陳瑞仁檢察官調查總統為違憲之舉。對相關說法,總統府昨日表示,不評論。

美國《紐約時報》日昨更引述民進黨國際事務部主任陳重信說法公開表示,刑事豁免權屬總統府所有,要放棄須經法律程序,非總統可單獨決定。國務機要費案被起訴的第一夫人吳淑珍受審時,陳水扁身為總統,也不能以證人身分出庭。陳重信並向《紐約時報》說,陳水扁目前「是陳總統而非陳先生」,是差別所在。

陳總統五日晚上的記者會,曾花了不少時間說明憲法五十二條刑事豁免權,也提到大法官會議三八八號有關總統刑事豁免權的解釋,再配合綠營日內的言論,這是否為陳總統接下來要脫困的巧門,受到矚目。

五日當天,陳總統提到,他當時為了案子要到花蓮出庭作證時,很多憲法學者、法界前輩就勸阻他,「有關刑事豁免特權絕對不屬於你個人,你沒有權利放棄,這是國家憲政體制所作的保障、所給予的尊崇,他們極力反對我到花蓮作證,這次當然也不例外。希望能夠依照憲法第五十二條及大法官會議的解釋,必須要堅守憲法明文規定,不能有所逾越或者破壞。」

不過,府方昨日不願回應,未來法院開庭時,如果傳陳總統出庭作證,陳總統會不會出庭。
部分綠營人士認為,陳總統受刑事豁免權保障,不應受審,也不應出庭。陳總統日前在總統府接見獨派人士時,部分獨派人士也提出此一主張,強調陳總統過去到花蓮出庭是錯誤的示範。這幾天,親綠媒體、名嘴,包括李鴻禧也反覆提出此一論述。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