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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論法--貪污?職務需要?制度問題?

(2007-02-03 20:47:57) 下一个
(●作者高達宏,碩畢,商,目前旅居美國。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照片為替代照。※高達宏特區)

依法論法--貪污?職務需要?制度問題?
2006/11/10 00:15
高達宏

摘要:


˙證據是法治,批判是政治。泛綠族群必須明白,現在要贏回政治,唯一的方法就是讓法律的歸法律,提出證據,否則陳水扁總統和民進黨不可能走出困境。

˙相對的,泛藍在這次陳水扁夫婦被檢察官直指犯罪的時候,大讚陳瑞仁是司法英雄ˋ司法機關公正無比的做法,顯出的並不是「對法律的尊重」,而是「政治的興奮」。將來要是一審判決吳淑珍無罪,那麼可以預見,泛藍將又是破口大罵司法不公,畏於總統權勢。

˙檢察官的起訴,只具有「指證犯罪」的作用,並不具有「確定犯罪」的法律功能。由於起訴不是確定犯罪,所以一審是必須ˋ必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律實務上,「起訴」實際上是帶動案件進入「法院庭審」的主要步驟。

˙在法律之前,依法律行事,讓證據說話,無涉個人愛惡與恩怨,這是陳水扁總統和陳瑞仁檢察官,雙方應該執持的觀念和態度。如果吳淑珍有罪判刑,陳水扁下臺,如果吳淑珍無罪釋放,雙方握手祝賀。這樣才是法律的圓滿。

˙前論:

一˙三則新聞報導:
二˙泛綠族群應該理解這是法治而不是政治:
三˙泛藍應學習真正的尊重法律,尊重人權:
四˙陳水扁提出的「一審底線」是否合理?
  1˙法律的觀點:
  2˙政治的觀點: 
五˙「控方」陳瑞仁和「辯方」陳水扁是處於「法律狀況」而不是「政治狀況」:
  1˙吳淑珍被起訴是陳水扁的錯誤:
  2˙檢察官陳瑞仁的起訴是依法的正確做為:
  3˙讓法律圓滿:
六˙是不是有問題的制度,製造了法律問題?
七˙依法論法,毋枉毋縱:

本文:

前論:

民主發展,最重要的基礎是建立法治的社會意識。
  
法治而無民主是專制政權,民主而無法治則社會動亂不安。
  
台灣已經從「有法治而無民主」的專制政權陰影中走出,成為一個民主國家,但是,台灣的民主卻還未成熟,在泛政治化之下,法治無法深植,法律觀念薄弱,民主因而搖晃不定,社會因而煩亂不安。
  
不同的政治族群之間,在強烈的自我意識之中,各自堅持自我的政治觀點,只論黨同,只爭政權,而鮮有共同的交集。
  
對於法律的事件,綠藍高層往往試圖以政治的手法來解決,於是原本已經沸騰的心緒經常被火上加油,造成社會的動盪不安。
  
這就是台灣的現況。
  
於是在面對檢察官指出,總統陳水扁和夫人吳淑珍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的時候,綠藍雙方陣營仍然是以「泛政治」的心態來反應這個政治中的法律事件。
  
在媒體的論述中,也不見中肯ˋ中立ˋ中間的言論和建議,所以至今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在法律上ˋ在政治上,應該要用什麼樣的態度來處理這個問題?

一˙三則新聞報導:
  
1˙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檢署十一月三日偵結,根據陳瑞仁檢察官的調查,陳水扁與吳淑珍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從二00年七月到二00六年三月,連續詐取新台幣一千四百八十萬四百零八元。
  
2˙陳水扁總統十一月五日公開說明,做外交常要花許多冤枉錢,錢丟到水裡,連漣漪都沒有,即使被騙ˋ被吃,我們也不能說﹔他向檢察官說過,很多國家機密不能說,是台灣處境困難,畢竟台灣要走出去要靠外交,這些和中國都有關係。陳水扁說,名譽比生命重要,如果司法一審判決他太太貪污有罪,不必像行政院長蘇貞昌所謂的三審定讞,他願意提前下臺。
  
3˙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所有首長(含縣市長)的特支費都須憑據核銷。
  
二˙泛綠族群應該理解這是法治而不是政治:
  
起訴已經代表檢察官有足夠的證據可以將陳水扁總統ˋ吳淑珍夫人入罪。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論貧窮富貴,不論是總統還是平民,都應該受到相同的待遇。
  
讓所有的罪行都經由法律裁決,這是法治的基本精神。
  
所以當吳淑珍被起訴之後,陳水扁總統做了說明,民進黨也表示支持,但是,對於非綠的中間民眾而言,效果極為有限,
  
因為身為第三者的非綠人士,相信的是同樣身為第三者的司法檢察官,而不是綠營的陳水扁和民進黨。
  
陳水扁和民進黨即使不認同檢察官的辦案方式和起訴內容,仍然應該以尊重法律的精神,而不是用泛政治的態度,來面對起訴,面對檢察官。
  
批判檢察官的辦案方式,抨擊起訴書的內容,並不能贏取非綠人士的認同。
  
將心比心,如果今天被起訴的是馬英九,那麼,民進黨會有什麼樣的反應呢?
  法律講求的是證據,現在陳水扁和民進黨要說服法官ˋ檢察官,最重要的是提出足以證明總統清白的證據。
  
證據是法治,批判是政治。
  
泛綠族群必須明白,現在要贏回政治,唯一的方法就是讓法律的歸法律,提出證據,否則陳水扁總統和民進黨不可能走出困境。

三˙泛藍應學習真正的尊重法律,尊重人權:
  
泛藍族群要以「法律的嚴肅精神」來相信司法,而不是以「藍營族群的心態」來看待司法。
  
這陣子,泛藍族群在面對司法的時候,往往以「政治的情緒」來看待法律事件,所以,吳淑珍在SOGO案未起訴,就對司法破口大罵,吳淑珍在國務機要費案被起訴,就對司法大聲喝采﹔像這樣「情緒化ˋ政治化」的表現,並不是對司法的真正相信。
  
罷扁ˋ倒扁ˋ紅潮,一連串的群眾邉樱瑏K不能推動陳水扁一分一毫,所以在紅潮消退的時候,國民黨退出了紅軍,三罷ˋ倒閣暫停,因為,馬英九也認知了一切最終還是要回到法治的規範,必須讓司法來做出裁決,才有真正的公信力,才能讓泛綠與中間群眾不反對甚至支持陳水扁下臺。
  
那時節,泛藍群眾相當的低潮。
  
當然在野黨走群眾路線是正常的舉動,但是,過度的情緒化,過度的戲劇化,甚至試圖以群眾壓力來影響司法,卻也是事實,所以才會有大起大落的感覺。
  
這都是因為不願意信賴司法裁判的公正。
  
所以相對的,在這次陳水扁夫婦被檢察官直指犯罪的時候,大讚陳瑞仁是司法英雄ˋ司法機關公正無比的做法,顯出的並不是「對法律的尊重」,而是「政治的興奮」。
  
將來要是一審判決吳淑珍無罪,那麼可以預見,泛藍將又是破口大罵司法不公,畏於總統權勢。
  
如今群眾邉莹A立院三度罷扁ˋ倒閣,再次興動。
  
泛藍現在要逼陳水扁下臺,那麼陳水扁的法律權力和人權呢?是不是就將之剝奪?
  
司法和人權是一體兩面,因此泛藍在高舉司法的時候,也必須尊重陳水扁的人權,在法律上,陳水扁有權力為自己辯駁,證明自己的清白無罪﹔因此在「勝利」的情緒中,仍然必須遵循法律,給予陳水扁法律所賦予的權力,而不是以「群眾邉印龚A「立法院邉印箒韽娭苿儕Z陳水扁的權力。
  
起訴並不代表有罪,這也是大家應該尊重的法律精神。
  
鑒於對社會安定ˋ民眾生活的影響,泛藍的領袖,尤其是馬英九,在這個「勝利的時刻」,應該想想像這些年來,從二顆子彈到現在,激情的泛政治心態,是不是應該開始調整調整了?

四˙陳水扁提出的「一審底線」是否合理?

1˙法律的觀點:
  
陳水扁提出了「一審判決有罪,不必等到三審定讞,願意提前下臺。」。
  
「一審」這個底線是不是合理?
  
這不是合理不合理的問題,而是陳水扁依法應有的權利。
  
起訴並不是定罪,控方檢察官和辯方陳水扁,都需經由法院庭訊證明自己的論述和證據的正確性和可性度。
  
也就是,沒有經過法院的審理,檢察官的起訴,只具有「指證犯罪」的作用,並不具有「確定犯罪」的法律功能。
  
由於起訴不是確定犯罪,所以一審是必須ˋ必定的法律程序。
  
在法律實務上,「起訴」實際上是帶動案件進入「法院庭審」的主要步驟。
  
所以一審的底線,合法ˋ合理ˋ合情。

2˙政治的觀點:  
  
依台司法院規定,一審辦案期限為一年四個月,如果法官能在這個期限內結案,最遲二00八年三月結案,屆時陳水扁的任期只剩約二個月。
  
但此屬行政規定,逾期結案並不違法。
  
這樣一來,等於是讓陳水扁拖到總統任期屆滿。
  
就法律的實務上而言,確實是如此,而且也無法推翻此一規定。
  
由於中間選民大多數會以檢察官的觀點來審視這個起訴,就政治上的效應來看,陳水扁和民進黨在起訴的壓力之下,拖得越久,傷害越大。
  
雖然陳水扁總統的公開說明相當強勁有力,但是,證據勝於雄辯,中間選民以百分之七十對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支持檢察官,應該是合理的判斷。
  
在陳水扁總統證明其清白之前,無法除去其「待罪之身」的陰影,泛藍所收的政治效益將會逐一的呈現。
  
第一個事例,將出現在北高市長選舉之上。
 
隨後,是明年的立委選舉。
  
如果真的拖到二00八年三月還沒有結案,那麼,民進黨失去政權的可能性有多大?
  
所以,相反的,希望儘快作一解決的,是泛綠,是民進黨。
 
五˙「控方」陳瑞仁和「辯方」陳水扁是處於「法律狀況」而不是「政治狀況」:

1˙吳淑珍被起訴是陳水扁的錯誤:
  
陳水扁總統在這次的國務機要費案中,導致夫人吳淑珍被起訴,應該負起最大的責任。
  
在公開說明中,陳水扁總統承認有許多不能說的機密,所以部分說謊,這是基於職務之要,造成義務衝突所致。
  
在這種情況之下,由於不能明示是誰拿了錢,錢財的來去當然會產生模糊不明的地方,而檢察官就此追查,在證據的比對ˋ偵查之下,認為是不法而予以起訴,乃是合理的情形。
  
陳水扁不能以自己沒有將錢放入口袋,而且是為國家拼命做事,就自行認為檢察官應該要有同樣的「保存機密」的共識,同樣的「為國效勞」的感覺,就對檢察官的偵查ˋ傳訊不予嚴肅的處理。
  
這是身為一個法律人的疏失,因為法律的精義不在保存機密的共識ˋ不在為國效勞的感覺,而在法律條文所規範的「事實與證據」。
  
因此,在吳淑珍夫人被起訴之後,陳水扁總統應該慎重面對法律的「實務」,將可以證明自己清白的證據,或是提交陳瑞仁檢察官讓其撤銷起訴,或是在一審庭訊中提出無罪的論述。

2˙檢察官陳瑞仁的起訴是依法的正確做為:
  
檢察官陳瑞仁將所獲得的證據,以法律的專業,依法起訴陳水扁總統是正確的做法,將來即使陳水扁總統提出了足以證明清白的證據,陳瑞仁仍然是無虧職守,並不丟臉,因為這不是「政治的攻防ˋ作戰」,而是「法律的讓事實呈現」。
  
因此在一審中,不論陳水扁總統有罪無罪,當事情呈現了以後,陳瑞仁檢察官都算是盡了該盡的職責。
  
雖然有泛綠ˋ泛藍雙方龐大族群所帶來的巨大政治壓力,陳瑞仁只要執持法律的精神,起訴和撤回起訴,有罪和無罪,都無損於檢察官的職責與位格。

3˙讓法律圓滿:
  
陳瑞仁和陳水扁並不是處於「政治狀態」,而是「法律狀態」,雙方不是政敵,也沒有恩怨。
  
依據法律的精神,「控方」陳瑞仁應該竭盡所能的追究,將不法入罪,同時,依據法律的精神,當「辯方」陳水扁提出了足以證明清白,而又可以接受的證據之後,陳瑞仁就依法撤銷控訴。
  
在法律之前,依法律行事,讓證據說話,無涉個人愛惡與恩怨,這是陳水扁總統和陳瑞仁檢察官,雙方應該執持的觀念和態度。
  
如果吳淑珍有罪判刑,陳水扁下臺,如果吳淑珍無罪釋放,雙方握手祝賀。
  
這樣才是法律的圓滿。

六˙是不是有問題的制度,製造了法律問題?
  
在這次的國務機要費案,因吳淑珍被起訴而炒得火熱的時候,最新的規定出現了,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所有首長(含縣市長)的特支費都需憑據核銷。
  
國務機要費有沒有特支費的性質,一直是爭議的重點。
  
如果以陳瑞仁檢察官追查國務機要費的態度和方式來追查首長特支費,可能百分之百的首長都會出現問題,涉嫌「貪污」。
  
因為這不只是追查有沒有把錢放進口袋,也追查「私用」的情形。
  
特支費是很彈性的經費,是可以「隨意哂谩沟慕涃M,公私之間有時候很難分清楚,也不可能劃分清楚。所以會計和審計單位向來都是「鬆散」的審核,不會嚴肅的處理。
  
「全部憑據核銷」是一個「理想」,因為太繁雜也太不符合實際,試想,五十萬元的特支費,其中的支出必然有十元的ˋ一百元的ˋ一千元的,這些收據,要收起來的話,有多少?連一張都不能遺失,有多困難?
  
若是以「貪一元都是貪污」的嚴肅態度來處理的話,不要說是首長,連「家長」都通不過。(筆者將以「貪污與佔便宜的分界點」一文來論述這點。)
  
如今在這個新規定之下,可以想見,將會製造更多ˋ更多的問題。
  
相同的,國務機要費的制度問題,是不是造成陳水扁ˋ吳淑珍被認為貪污共犯的法律問題?
  
他們是不是為了無法在帳目上公開報銷的項目,而收集發票?
  
這個問題,國內的法界ˋ政界,人士ˋ專家ˋ學者,應該深入討論,做一完整的研究,讓這個問題能夠解決。(附註:這只是通觀性的提出建議,陳瑞仁檢察官只需參考,不需放慢法律上應有的腳步,陳水扁也是如此,要努力聚齊證據,證明清白。這無關政治,無關勝負,讓法律的歸法律,雙方加油。)

七˙依法論法,毋枉毋縱:
  
對司法的相信,是依據法律之下的規定,依條文ˋ證據ˋ偵查ˋ審判,有實質的事物,有被告與原告的言詞辯駁,有偵查ˋ起訴ˋ一審ˋ二審ˋ三審的程序,在司法的程序中,如果有任何一個環節出現了不同的結果,不論是無罪還是有罪,不論是否合於自己的心意,都應該以法院的裁決為依據,信賴法院的裁決。
  
有罪的人,要讓他接受法律的制裁,沒有罪的人,不應該讓他入獄。
  
我們希望法律能夠「毋枉毋縱」的對待每一個人,我們也希望法律能夠「毋枉毋縱」的對待陳水扁總統。
  
不論綠藍,拋開政治,依法論法,毋枉毋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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