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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27日二訊 提出餽贈說 國務費流入口袋 扁不打自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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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5  中國時報
十月27日二訊 提出餽贈說 國務費流入口袋 扁不打自招
吳典蓉/新聞分析


民進黨中央昨日四點聲明中的第一點指出,檢察官起訴書中,並未敘明是否有國務機要費流入個人口袋,此一說法實在睜眼說瞎話,因為,陳總統第二次約談時承認,國務機要費發票中的鑽戒、衣服等,「是我夫人買來自己用的,這是我餽贈給她的。」

陳瑞仁雖未證明吳淑珍「貪汙所得」的一千四百多萬全部流向,但可以確定,這些錢都由陳鎮慧領給吳淑珍,而其中一部分,陳總統已親口證實,吳淑珍用國務機要費買了她自己要用的東西。


坦言部分買禮 是送給了夫人

先談吳淑珍部分,在陳瑞仁扣案的國務機要費支出憑證當中,經查確定實際購買人為吳淑珍者,共二十九張,金額一百四十九萬餘元,其消費內容包括餐飲及購買黃金擺飾、衣服、皮鞋、鑽戒、太陽眼鏡等物,陳瑞仁為了證明這些物品是吳淑珍使用,特別詢問了商店店員多人,確定這些商品曾經過吳淑珍試穿、試戴、量尺寸、送回修改等過程。

而在十月二十七日陳瑞仁第二次詢問陳總統時,陳瑞仁直接說,「經查國務機要費申領發票中,有些是吳淑珍夫人購買鑽戒、衣服、太陽眼鏡、皮鞋等物所取得之發票,您對此之解釋為何?」

針對此一問題,陳總統改變他在八月七日第一次被約談的說法,「有二種情形,一種是我夫人買來自己用的,這是我餽贈給她的,這部分比較少。另一種情形是我夫人買來要送人的,是送給一些外賓或在婚喪喜慶時送人的。」

對於陳總統「餽贈」第一夫人的說法,起訴書其實持較寬鬆的標準,並未說完全不可,只說,若真有餽贈,「亦應依照一般犒賞或致贈之程序為之,其數額亦應符合一般社會常情,否則總統豈不可以將全年度數千萬元之『非機密費』全數致贈給第一家庭而擅自變相加薪?」

受贈人先墊買鑽戒 未請足款

但即使依照此一較低的標準,第一家庭也是不合格的。根據檢察官的調查,觀諸扣案之民國八十九年度至九十五年五月三十一之之國務機要費支出憑證,其中餽贈物品部分(多為總統探視黨國大老時致贈之水果與人蔘)均由總統府侍衛室或他員工先行購買,再致贈物品,從未有如吳淑珍的狀況,」受贈人先自行墊款再檢具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之情形。」

起訴書中再提出的另一項疑點指出,吳淑珍九十四年六月上旬至蒂芙尼中山店購買一只新台幣一百三十二萬餘元的鑽戒,經查其中之二十七萬六千多元,則是以SOGO百貨之商品券支出,此商品券之發票日後有用來申領國務機要費,起訴書質疑,如果該只鑽戒是陳總統所餽贈,理應全數價金均由國務機要費支出,何以僅部分支出?

起訴書因此認為,這樣的付款方式與一般餽贈有違,足認吳淑珍消費之當時,陳水扁總統並無餽贈夫人之意思,也無事實行為,當然就不能在案發之後,以「追認」方式認定該等物品係總統對於吳淑珍的餽贈。

至於代買物品致贈他人部分,陳瑞仁分別詢問陳水扁及吳淑珍,但兩人都無法說出受贈人的具體姓名,而經扣案之相關發票亦未檢附任何領據或加註任何註記,起訴書因此表示,自不得僅憑被告吳淑珍空言,因此吳淑珍親自購買物品取得發票所申報領得之國務機要費,應不得排除在貪汙所得之外。

陳鎮慧定期領現金 轉交扁嫂

另外,檢方在調查陳總統所提的「甲君」對外秘密外交工作後,查證結果認為是「純屬虛構」,也因此判定該案中,由李碧君提供的五百四十二萬發票,均由吳淑珍提出申請國務機要費,均應列入貪汙所得。

對於這一部分,民進黨人士也大聲喊冤,批評陳瑞仁,不能因為陳總統顧及機密外交無法提出金錢流向,就認為第一家庭汙錢。

問題是,依照起訴書,吳淑珍收集發票到一定數額時,就以小信封裝妥後交由玉山官邸總管林哲民,轉交給總統府第三局出納陳鎮慧;而在領回現金時,則是由總統府第三局出納科給予發票同額現金,陳鎮慧領得後,再以信封內裝該等現金交由林哲民,轉交吳淑珍收受。

吳淑珍經由此一過程領得一千四百多萬,但在陳總統談及這些發票所要報銷的外交經費中,金錢流向卻又不相同,例如,海外外交案中的三百二十萬,依扁的說法,就是分別由總統府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及總統府機要室主任曾天賜,整合他們手中的國務機要費而成,並非從吳淑珍手中取得。

一千四百萬流向 待扁說清楚

起訴書中更記載,林德訓談及接任馬永成總統辦公室主任一職時的工作交接,「交接過程中馬永成有告訴我那些人可以拿發票來申報國務機要費,其中包括吳淑珍夫人,我主觀認為,吳淑珍夫人應該幫總統作事,或官邸那邊的開銷,本來就可以拿發票來申報國務機要費,所以就沒有多問」。

由吳淑珍收集發票取得的一千四百多萬,如果是幫總統作事,即使偽造文書,大多數人仍站在國家立場還可體諒,但是如果是拿來報官邸開銷,那是怎樣的官邸開銷,其中難道包括鑽戒、黃金,陳總統今天若要舉行記者會,應該效法陳瑞仁調查每一張發票的精神,將一千四百萬每一元的流向說清楚,才能取信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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