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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邊際,民主待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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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4  中國時報
司法邊際,民主待尋
顏厥安(作者為臺大法律系教授)


匆忙研讀著約數十頁的起訴書,一件件令人難以置信的「憲法」犯罪事證映入眼簾,實令人感慨萬千。這當中涉及的許多「案情」與可能被追訴的罪名,甚至具體的法條細節,在過去的數個月內,都已經被許多不同觀點立場的人,以直接或間接,和緩或嚴厲,書面或遊行的方式所指明或提醒,這當中除了希望總統知所進退或請辭外,更包括了希望能樹立憲政典範、保護本土民主,甚至隱含有不希望見到總統夫婦─尤其是吳淑珍女士─遭到起訴,乃至走到入監服刑的地步。非常遺憾的是,現實政治邏輯是那樣強大地奴役著大家的靈魂,因此敵友勝過了是非,光明臺灣之子的形象,已捲入了難以自拔的黑暗漩渦。

迄筆者書寫此文時,民進黨仍密會未歇,影響政局的變數亦多,但大勢實已瞭然。陳總統就算仍欲掙扎「在位」,單是三次罷免、可能的彈劾、罷審預算、紅衫軍抗爭,乃至接下來的開庭審理等等,都只會讓這個小島的民主受傷更深。然而不論具體的發展方式為何,下面的幾個層面都需要更多的思考與行動。


首先,前面提到的「憲法」犯罪當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的法學名詞,但卻是一個在當前局勢下需要嚴肅看待的觀念。總統與五院都是憲法機關,憲法機關是不會犯罪的,但是憲法機關的擔當者,卻有可能利用憲法機關賦予的權力機會來犯下各式各樣的罪行。但是當憲法機關的擔當者尚未正式去職時,為了不讓權力分立機制失去平衡(權力分立本有平衡之義),因此憲法透過緩訴、免責、彈劾等直接機制,與新聞、集會、言論自由等間接作用,來讓執掌國家最高體制權力者,能有最適切的進退分寸與折衝互動空間。這主要並非要顧及誰的顏面,而是因為在國民主權下,憲政體制的尊嚴就是全體國民的尊嚴,因此憲政機關擔當者,要是違法濫權或言行嚴重不當,在正式與非正式的壓力下,自當尋求最能兼顧憲政體制的「出路」,而不是非等到刑罰近身時,才如一般市井之徒般狼狽就範。

其次,中華民國的司法,在過去的十餘年內,至少已經代位解決了兩次主要的政治困境。第一次是一九九○年的釋字二六一號解釋,終止了萬年民意代表的職權,暫時化解了民主正當性的危機。第二次則是兩年前的大選爭議,透過司法驗票與選舉爭訟,至少在形式上讓藍軍接受了選舉的結果,化解了一個重大的衝突危機。這次的起訴,是否成為第三次的「司法代位政治」猶未可知,但是一定要注意臺灣民主政治發展中嚴重的「司法超載」現象。司法本是被動的、個案的、過往取向的,而政治是主動的、普遍的,與迎向未來的。如果臺灣的政治危機,竟然需要一次又一次的司法拯救,而且拯救的層次還從憲法、選罷法往刑法不斷下滑,這當中涉及的,當然就不僅是司法「公正」可信度,而是根本的政治「領導」可信度危機。

第三,臺灣的公民社會實在太貧弱了。不論是七一五宣言,還是紅衫軍集結,最多都僅是公民社會的幼苗或花緒罷了。相較於這些微小的積極面,更令人驚訝的是,許多曾長期批判國民黨政權的團體、思想或言論力量,在面對陳總統與民進黨的弊案與施政不良時,不但漸失批判力道,甚且轉為視而不見的辯護者。這主要還不是針對陳總統的個人或家族弊案,而更是喪失了對體制或政策缺失的結構批判能量。

最後一定要強調的是,筆者認為泛藍政治力的缺少反省與國會多數的怠惰失職,更是當今弊案連連的重要幫兇。就前者而言,包括變賣黨產、推崇獨裁者等等作為,長期讓藍綠雙方群眾陷溺在對立的歷史情結當中,也讓雙方的政客得以長期以剝削此等情感來獲致選票,完全攔阻了臺灣民主的向前動力。就後者而言,泛藍完全濫用長期擁有的穩定國會多數,不但不思透過立修法來改善臺灣的體制狀態,整日以記者會、質詢等方式猥瑣「問」政,更公然違憲杯葛監察院人事案,讓憲法中最重要的監察制衡機制停擺。在第一家庭創下被訴先例時,歷史也不該忘了對泛藍國會多數的實質憲政侵害記上一筆。

在此一糾葛著多種情緒的時刻,民主人民永遠不能忘記的是:永恆的自省與努力。政客、政黨與政治,永遠是我們自己民主品質的反映。如果我們認為權力與貪腐必有共伴危機,那我們就要持續地反省權力該如何授與,並努力防範權力不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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