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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協議」是賣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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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01  中國時報
「和平協議」是賣身契
蔡同榮/北市(民進黨籍立委)


最近,馬英九再度提出「和平協議」,即台灣與中國簽訂一項協議,規定在三十年或五十年期間,台灣放棄獨立換取中國放棄以武力犯台。筆者以為,這種協議不但剝奪台灣人民的自決權,並且斷送台灣前途。

剝奪自決權方面:國際法珍視人民的自決權,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就提到,「根據權利平等及人民自決的原則,在國家之間發展友誼關係」。一九六六年聯合國有關民事與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指出:「所有人民皆有自決權。他們使用這種權利,自由地決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地追求其經濟、社交與文化發展」。第二六二五號決議案說:「根據憲章所揭櫫的權利平等及人民自決原則,人民有權不受外來干涉,自由地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追求其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而每一個國家也有義務遵守憲章條文,來尊重這種權利。」台灣人民享有自決權,得決定台灣前途,最少有三個選項:獨立、維持現狀、統一(被中國併吞)。獨立是一個選項,也可能是最重要的選項。「和平協議」要台灣人民放棄台獨,等於剝奪台灣人民的自決權。


斷送台灣前途方面:簽訂「和平協議」後,中國即不對台灣用武,中國會要求美國在協議有限期間內,不得依「台灣關係法」出售防禦性武器給台灣。如果沒有外國繼續提供精良、現代化武器,台灣現有的武器,幾十年後將變成廢鐵,很難有效抵抗中國武力侵略。相對的,中國大規模擴軍,三、五十年後,台灣與中國軍事力量之懸殊,將出現天壤之別。

此外,最嚴重的是台灣人之心防,大家認為中國不會來打了,天天過著太平的生活,等於精神上武裝解除。當協議到期,中國用龐大的軍事力量威迫,台灣欲振乏力,只有投降一途。

「和平協議」是台灣人民的賣身契,本人堅決反對這種「投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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