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岂好辩哉? 再说《美国宪法规定台湾属美国?》
(2007-02-03 20: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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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ip77478,大毕,工,现在旅居美国德州休士顿。正文为ETtoday.com网友投稿,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照片为替换照。※Zip77478特区)
余岂好辩哉? 再说《美国宪法规定台湾属美国?》
2006/10/07 00:09
Zip77478
萧惟仁网友在应答《美国宪法规定台湾属美国?》(http://gb.ettoday.com.tw:6060/2006/10/05/142-
1998799.htm) 一文中,动用了重型武器,他的回驳,虽然炮声隆隆,但离目标却也很远。
萧网友文中开宗明义的说:「我询问过国际法博士林志升先生,他表示美国宪法有领土条款,我的文章是根据他的论述写成的。」
我真佩服,感谢起草美国宪法的先贤,他们高瞻远瞩,知道後人中,有许多与博士,硕士,甚至学士无缘的人,可是读书不多的人,也需要知道什麽是宪法,宪法保障了些什麽权益,所以选择了人人能懂的浅易简洁文本,当然也成全了我这个不学无术的後生小子,只要多看几遍美国宪法,条文也能望文生意,并没有那麽难懂。
现在我来逐一回返萧网友的问题:
一) (原文照录) :我请问你:美国宪法有写明波多黎各、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等群岛都是它的属地吗?为何美属台湾就必须在它的宪法注明?
萧网友自己文中,有许多很易引人误会的语句,譬如,「台湾这块土地明明在美国宪法领土条例下有它所属的地位,美国岂会让你轻易抢去他的领土?」,「美国宪法中的领土条例」等等,所以我说了:台湾没有列入美国宪法中。如今,既然萧网友也同意美国宪法文本中,并没有对疆域领土的记载,争从何起?
二(原文照录) :如你所说的宪法正文仅有七条,共八十九句,约六千字,所以他不可能把所有列岛属地一一详载。但是它在第4条第3项第2款规定国会有权处置美属列岛。
美国宪法第4条第3项,学者通以「Admission of States」称之,主要文本是规定国会得准许新州加入联邦。此项中的第二段的文本,後因诉讼,而被美国最高法院引为法源,解释美国以战争方案,由西班牙取得的古巴,波多黎各、关岛和菲律宾的判决案例,所以此段文本也被称作「Territorial Clause」(领土条例),又因为最高法院的释宪是说:「属於美国,但非合众国之部分」,简而言之,就是说,波多黎各、关岛虽属美国,但波多黎各、关岛居住并非等同美国人,也不享有同样的权益。因此,「Territorial」(领土) 的此一名称,至今仍然引起学界的高度争议(详情请参阅萧网友自己提供的http://www.answers.com/topic/territorial-clause )。
美国宪法第4条第3项第2款(段)的译文:「国会有权处置合众国之属地及其它产业,并制定有关这些属地及产业的一切必要的法规和章则;本宪法中任何条文,不得作有损於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之权利的解释。」
这段宪法文本,不论谁看,都没有「界定的领土量程」,菲律宾、古巴不是都独立了?按萧网友的说法,那岂不是美国国会知法犯法、违宪了?
台湾的归属,当然与美国宪法没有必然的关系。
叁) (原文照录) :我们抛开法律,我只问你:陈总统要动到中华民国宪法,把台湾土地圈入中华民国的领土量程,美国爲何马上跳出来说:「Do not permit!」? 你能回答我这个简单的问题吗?你能说服我吗?
这个问题是没有答案的,因为不知「Do not permit!」是什麽人,场合,立场说的,我无从查证,怎能证明是否与美国宪法有关?不过,我顺便提醒一下,「Do not permit!」是个复数形式的句型(We/They Do not permit! ) ,美国只有一个宪法,如果宪法不允许,应该说成:The constitution Does not permit !),推而理之,既然不是美国宪法说的,我们又何必在乎?
萧网友文中提及「美国列岛属地的资格」,「旧金山合(和)约」等,因为牵涉太广,离题太远,不再回返。
最後,萧网友说:「竟然还质疑我打妄语」,在这点上,我倒是愿意认错,只因看了简介的「义务神职人员」,一时起了顽心,犯了口业,说别人「妄语」,当然是我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