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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湾司法级对绿营护贪维腐无视台湾前途感言

(2007-02-03 20:47:41) 下一个
(●作者包黑子,旅居加州,退休人士。简介表示,他系仍具中华民国国籍之旅美侨民,身居异乡心系祖国。正文为ETtoday.com网友投稿,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

对台湾司法级对绿营护贪维腐无视台湾前途感言
2006/10/07 00:08
包黑子

历来利用亲朋好友(含老婆或子女)收取贿赂为白手套,而当事人均否认收贿为不知情者,均被起诉而被判刑者比比皆是。又,收受馈赠价值多少为违法,在「贪污惩治条例」都有明文规定,因此有关台北地检署侦查太百案之审结是否适法?自有舆论。


此案至此结论有二:

1、若审结不违法,则此案例以往被认定受刑者均可冤狱平反,请求国家赔偿并复职,基隆市长贪渎一案当事人亦未承认受贿,应亦依案例无罪而检调起诉及一审判决均属违法,似应追诉。

2、若审结属违法,则除原审检察官及检察一体之有关人等均应以渎职论处(虽无金钱之受贿,惟利用职务图利官位应视同图利同属贪渎罪之行贿无异),而高检处未依职权「自动检举」已公开违法之案件同属渎职,又闻国务机要费一案,检调单位以总统府之单位预算运行,因是副秘书长决行,首长未审批无关(总统未经手,无事),但别忘了我国是采用机关首长责任制(其由下属运行,乃系自定之内规授权办事行为,其有关责任仍属机关首长承担,因所属是尊照听命长官的意思行事),多少类此案件被审计机关审处,而致首长丢官追赔公款者不知几凡。同理,其正反结果应与收受礼券案异曲同工论处。

至对有关公务「预算之运行」其是否适法,其裁量权系属专职审计机关之法定经管,非司法单位之职权,而其仅能依照审计机关的审决量刑而已,不然,就属违法越权,则此视审计机关於何地,若此审计机关应可裁彻算了,以免浪费公帑(若以今天之政府机关成效而论其真正运行「独立行使职权」者,审计机关似较司法机关更显具其施政公信力。说句公道的话,司法机关倒更具裁彻的形象,故盼立法院应即立法创建独立检察官制度)。

近来我们看到一些绿营的民代为了护主心切,毫无水平无惧形像的公开言论,例如:将国务机要费与主管特支费混为一谈,及又提出丧葬补助费之成本置疑(则此多少公务员包含陈水扁其父之丧葬补助费都该摊开来检验,兴口开河,多麽无知。)护贪腐来维护其政党及其个人既得之利益,也就是舍大我而就小我之作为,又陈水扁动之以台湾2300万人民公决,突显其尊重民意,但这次他贪腐案件却要体制内论处(因其可掌控司法却无法掌控民意),力阻人民公投(若自认没罪又何惧民意)玩弄人民,视民意於无物,由此可见绿营之作为,是否以民谋为依归,至为明显。

记得当年反共抗俄时流传一句名言「如果我们仍无危机意识,仅图个人利益,无视国家前途,我们同样将成为如越南海上般的难民」,故以今天一些盲目梃扁黑白不分的形势下去,预言应可预卜,到时非但身家性命不保,将成为历史的罪人,悔之晚矣!令人既悲且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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