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正文

台湾前途未定论--旧金山对日和约部分

(2007-02-03 20:47:38) 下一个
(●作者陈逢麒,北市人,硕毕,当前於政大俄罗斯研究所担任研究助理。正文为ETtoday.com网友投稿,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陈逢麒特区)

台湾前途未定论--旧金山对日和约部分
2006/10/05 00:15
陈逢麒

台湾前途未定论是台独主张的根本法理基础之一,「旧金山和平条约」为台湾前途未定论的法理基础,台湾前途未定论的叁个关键在於:1.美日两国的当时的公告宣言与态度:2.中华民国的法统是否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继承??3.旧金山和约条文中及1952年的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条文中所称的中国是指哪一个中国?


正文分多个部分解析论述之:

一、《旧金山对日和约》部分

1951年9月8日,美国排斥中国而与日本片面媾和,缔结了《旧金山对日和约》。该和约第二章领土第二条爲「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权利根据与请求」,回避了对日本放弃後的台湾领土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依此和约内容及国际法来看,旧金山和约本身是美日两国的和约,日本放弃占领地的独占权及占领权後,由於该和约是美日两国订立,依法理理论看战败国与战胜国签定和约,战败国必须割让土地及放弃武力占有的土地,并且依一般惯例,像是甲午战争後的马关和约本身,战败国的土地割让或放弃後依法理是由战胜国所继承或占领,因此美日和约内文可以说日本完全放弃对台湾的主权及放弃占领台湾的权利,但内文中未明订台湾由美国所继承,一来可见美国当时就无意占领也无意继承,并且二来在美国未表示继承的意思表示後,台湾当时的主权确是未定状态,也就是说在1951年美日和约时订立台湾主权未定的结论。又依《旧金山对日和约》第八条规定:日本必须承认盟国现在或今後爲结束自1939年9月1日开始的战争状态而缔结的一切条约,以及盟国爲恢复和平而订的任何其他协议的完全效力,所以美国当时是以盟国领导国及盟国的身份与战败国日本签定和约,所以台湾的主权是日本放弃後由盟国所继承,但未必等於是由中华民国政府继承其主权。

二、旧金山对日和约与中华民国在台湾蒋政权之关系

因为当时美日旧金山和约的结论是台湾主权未定的结论,但是1951年时国府迁台,以台北为临时首都,虽当时美国未表示对台湾的主权占有的表示,因此台湾的主权在当时本就是在美国与中华民国政府关系下解决,另外由於当时国际法认定台湾主权未定但是中华民国政府是以武力占据台湾(播迁来台),结论就是以美日旧金山和约的结论来看,中华民国政府是非法以武力占有台湾。
[ 打印 ]
阅读 ()评论 (1)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