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正文

SOGO案偵結 有關吳淑珍部分

(2007-02-03 20:47:37) 下一个
2006.10.03  中國時報
SOGO案偵結 有關吳淑珍部分
林淑玲


偵查結論:一、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部分:(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依貪汙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其適用之對象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之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或與上述人員共犯該條例之罪者。是如行為人並非公務人員身分,且亦非與公務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自難以貪汙治罪條例相繩。至所謂共同正犯,則須共犯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始足當之。

訊之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雖坦承曾持太百公司禮券至太百公司消費等情,陳稱:對於消費時間、及部分消費不復記憶,且所持有禮券之來源,除部分與其表姊王春香合資購買外,部分則係友人黃芳彥贈與其女陳幸妤、其子陳致中所取得等語。


持李恆隆請領禮券消費 共十九筆

(二)經查:

1、第一家庭成員使用之太百公司禮券與李恆隆提領之禮券有關:

李恆隆於九十一年四月至九十三年一月期間,以太百公司及太流公司名義分別向太百公司請領太百公司禮券計十筆,禮券金額一千四百八十二萬元,二千九百六十四本,每本面額均為五千元(每張禮券面額為五百元)。經前開查證後,包含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陳致中、陳幸妤等第一家庭成員,確曾於九十一年十月廿五日至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間,持李恆隆請領之太百公司禮券在太百公司忠孝本館及敦化新館消費十九筆,總面額為廿七萬七千元,已詳如上述。

2、前開李恆隆提領之禮券來源應與王春香無涉:

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所供述各情,核與王春香證稱:確曾合資購買太百公司禮券後,再以相同價格轉賣與吳淑珍,前後約二、三次,金額則係十餘萬元不等,最後一次約為九十一年、九十二年等情。

黃芳彥證述:曾自李恆隆處收到禮券後不久,於陳幸妤懷孕時、產子滿月時(按陳幸妤於九十一年十月七日產下趙翊安)、聖誕節、農曆過年等時間,均曾透過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給予陳幸妤、陳致中二萬元至十萬元不等之太百公司禮券等節,大致相符。惟本件既以李恆隆所提領之禮券為調查重點,且按前開查證並審酌黃芳彥、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之供述,參之王春香與李恆隆素昧平生,兩者禮券來源有別,是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雖有向王春香購買禮券之事實,然自與本件「李恆隆提領之禮券」無涉。

吳淑珍介入太百經營權 尚未發現

3、尚未發現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介入太百公司經營權:

訊據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雖未否認曾與當時有意投資太百公司之蔡辰洋、徐旭東見面各節,然供稱:蔡辰洋曾偕同陳玲玉及其從事直銷之友人(即陳德福夫婦)來訪,表達太設集團營卟患眩?氤鍪燮煜绿?俟?荆??型顿Y太百公司之意願,因該事件與其無關,因而伊僅回以如價錢談的攏就去買;至徐旭東則於蔡辰洋來訪之後,經由吳清友介紹前來拜訪,當時徐旭東藉筆記型電腦,展示資料及圖表,表示其已花費鉅資購得太百公司一情,因伊不瞭解徐旭東說明事項,故請馬永成至官邸協助瞭解等語。核與章民強父子、李恆隆、林華德所述未曾與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見面等語。

蔡辰洋、陳玲玉一致證稱:因洽談購買太百股權過程中,林華德屢以總統府高層表示不能動等語回絕,因而趁至玉山官邸探望總統夫人之便,詢問是否有所謂高層介入一節,並表達購買太百股權意願等語。

馬永成證述:當時蔡辰洋向官邸表達有人以總統府高層之名,拒絕與其洽談,伊遂安排蔡辰洋、李恆隆買賣雙方及陳哲男在總統府副秘書長辦公室見面商談,讓賣買雙方自行協商,使雙方知悉並無所謂高層介入。嗣徐旭東至官邸見總統夫人時,伊經官邸人員通知後到場,見徐旭東向總統夫人報告經營理念,夫人則表達民間交易與政府無太大關係等語。

與蔡辰洋、徐旭東見面 不足佐證

徐旭東供陳:於九十一年十月間,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後,因根據媒體報導總統夫人較屬意蔡辰洋取得經營權,而透過吳清友向總統夫人報告已取得太百經營權,總統夫人並表示伊並無屬意何人取得經營權,民間企業之經營權伊管不上,僅希望太百公司不要倒、債權銀行拿的到錢,誰有本事經營是他的事等語。

證人吳清友所證述:於遠東集團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後,因傳聞蔡辰洋亦有意入主,且與官邸關係較佳,徐旭東為表現善意,透過伊至官邸探視總統夫人,徐旭東向夫人表達會好好經營太百公司,不會讓債權銀行產生呆帳,並展現其對百貨業理想與抱負,然夫人對其報告並不瞭解亦無興趣等語大致相符。堪認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與蔡辰洋、徐旭東見面既均非主動邀約,且前者係為確認有無高層介入、後者則於取得經營權後始前去報告經營計畫,均與所稱介入經營權之爭等情,要有未合。

參以經命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清查吳清友之資金帳戶,並未發現與本案有關之人員資金往來情形,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調錢壹字第○九五○○三六二一六○號函文暨附件可憑;復參諸本案相關當事人章民強父子、李恆隆、林華德等均一致表示未曾因太百公司之經營權問題與總統夫人接觸等情,是自難以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與蔡辰洋、徐旭東見面一節,逕認其介入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爭。

消費金額對照潛藏利益 不成比例

4、以第一家庭成員使用太百公司禮券時間、金額研判,應與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爭無涉:

經審視第一家庭所使用,而與李恆隆有關之太百公司禮券,分別係李恆隆於九十一年十月間、 九十二年一月間所提領,斯時遠東集團業已透過增資方式掌控太流公司股權,而間接取得太百公司之經營權;再者,按所查得第一家庭計有三名成員,於近二年期間,消費計十九筆,金額為廿七萬七千元,平均每筆消費金額約萬餘元等情,復以李恆隆所提禮券之銷號日期,分布達八百餘日,再比對所調取之銷貨憑單及詢問專櫃小姐,然僅查出第一家庭成員只有十九筆之消費,金額廿七萬七千元,時間並分布於十七日等情況綜合研判,第一家庭成員使用與李恆隆提領禮券有關之禮券,顯然金額不高;再衡以取得太百公司經營權潛藏利益與第一家庭僅使用廿七萬七千元之太百公司禮券顯不成比例等情節,益證其取得太百禮券與太百經營權之爭無涉。

另本件無任何事證顯示使用前揭禮券之陳致中、陳幸妤介入太百公司經營權之移轉,且禮券之來源、流向亦已掌握,當無通知到案之必要。

5、黃芳彥之介入太百公司經營權,尚無事證認定受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指示:

黃芳彥雖應允居間協調林華德與代表蔡辰洋之陳玲玉間糾紛,遂於九十一年九月廿五日齊赴老爺酒店餐敘,林華德並約同李恆隆到場;且於九十二年二月間參與徐旭東所邀約之聚會等情。

黃芳彥受之吳淑珍指示 無法認定

惟查:九十一年九月廿五日老爺酒店餐敘部分:訊之黃芳彥坦稱: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馬永成結婚當天,陳玲玉稱林華德對外表示僅聽黃芳彥的話,經進一步詢問,始知悉寒舍公司欲購買太百公司股權,卻一再受林華德阻撓,伊為調解雙方誤會,因而於同月廿五日,在老爺酒店安排餐會,而李恆隆則係林華德所邀約;伊當時對三方表達,太百股權買賣應按一般商業程序解決,且無所謂總統府、官邸等高層之參與,惟當時氣氛不佳,就股權之買賣亦未獲得共識等語。

陳玲玉證稱: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之後,黃芳彥致電蔡辰洋欲引見林華德洽談太百公司股權買賣事宜,因蔡辰洋不願赴約,因而請伊代理,於同月廿五日,黃芳彥約同伊與林華德至老爺酒店,伊請林華德履行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在來來飯店之協議,然林華德仍舊表示其無權力處理,嗣後到場之李恆隆則表示其為不管事的人,故會議很快結束;至過程中,黃芳彥則沒有說什麼,僅係引見雙方商談等語。

林華德則坦稱: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離開來來飯店後,適於同日晚上與黃芳彥餐敘,經告知黃芳彥在來來飯店與寒舍公司代表會談過程及結論後,黃芳彥即答應協助處理,並於同月廿五日,約同陳玲玉等人,至老爺酒店餐敘,惟伊因心情不佳,吃了一些東西後離去;印象中,黃芳彥要雙方不要在外面亂放話,感覺黃芳彥想當和事佬等語。

李恆隆則坦述:當天是林華德找伊過去,陳玲玉要求林華德履行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在來來飯店之決議,林華德要求陳玲玉直接跟伊談,伊詢問陳玲玉保證部分如何處理、每股金額如何計算,陳玲玉表示已與林華德簽約,引起伊不悅,而向陳玲玉比出中指後離去,當時伊在場期間,黃芳彥並未表示其個人意見等語。

綜上互核與會人士所述,該次聚會顯為溝通協調寒舍公司與林華德、李恆隆間之歧見,而協調結果,雖未達成原定目的,然以與會者所述之協調過程及黃芳彥在過程中之態度,尚無法認定該次餐會為黃芳彥受吳淑珍之指示而有特定目的之進行協調。

遠企餐敘並未談及密約 與吳無關

九十二年二月遠企餐敘部分:

經訊之黃芳彥坦承:徐旭東在對外宣布正式入主太百公司前,有邀約伊至遠企用餐,當時與會者有陳唐山、陳哲男、李恆隆、林華德、黃茂德與徐旭東。當場徐旭東高興表示將宣布太百與遠東合併,並委請鍾琴擔任董事長,且表達會善盡社會責任,將太百公司經營好。另過程中並未提及遠東與李恆隆股權之分配等語。

李恆隆供陳:當時是伊請黃茂德邀約聚餐,主目的係按九十一年九月廿三日與遠東之重要會議記錄,載明董事會團隊要於適當時間才能改組,伊認為需履行該協議內容後才能改組,然遠東執意改組,因賴永吉為林華德之學生,因而請林華德轉告賴永吉。另外伊與遠東間之前開協議,遠東遲未履行,因而想藉此機會請在場者見證該份重要會議記錄,然當時遭黃茂德勸阻,要求伊相信徐旭東人格,故並未拿出讓在場人士見證。此外,伊希望遠東對在場人士澄清伊未拿過遠東一毛錢,也沒有密約,黃茂德因此在場表示,伊未拿過一毛錢等語。

林華德坦稱:當時徐旭東要伊轉達請賴永吉下台,而黃茂德或徐旭東似乎有提到李恆隆未拿遠東一毛錢,但過程中,李恆隆並未提出資料供大家見證等語。

徐旭東供述:當天聚會,主要係欲將董事長由賴永吉變更為鍾琴,因賴永吉為林華德之得意門生,故先向林華德打招呼,而席間李恆隆表示太百經營權移轉過程中,伊很清白,沒有拿一毛錢等語。

黃茂德供稱:九十二年二月之聚會,時間大約在太百公司董事會改組前一、二天,係李恆隆所邀約,當時除表達改組董事會外,李恆隆在事先有向伊表示要讓在場者見證經營權移轉過程中未拿錢,伊認為當天是單純聚餐,不要破壞氣氛,請李恆隆不要拿出資料,而伊遂當場表達遠東根本不可能給李恆隆一毛錢,且也沒有密約等語。

是按前開查證,當日餐會目的,除即將宣布太百公司董事會改組外,李恆隆並希望藉此獲得澄清並未取得販賣太百公司之利益,故尚無法認定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與該餐會有關。

經互核前開在場者之供述,黃芳彥在兩場餐會過程顯非居於主導角色,遑論受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之指示介入經營權之爭;故實不應以黃芳彥與第一家庭成員私交甚篤,而遽認其在外行止,均受官邸人員示意。

吳淑珍並非公務員身分 無涉貪瀆

6、綜上所述,第一家庭成員使用之太百公司禮券雖與李恆隆提領之禮券有關,且因蔡辰洋、徐旭東之探訪、陳哲男、馬永成、黃芳彥之介入,引發外界之臆測。然因吳淑珍雖為總統夫人,惟其並無公務員身分,殆為眾所周知之事實;且衡以陳哲男、馬永成、黃芳彥參與之情節,復按前開蔡辰洋、徐旭東至官邸拜訪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之時間、過程,及章民強、章啟明父子、李恆隆、林華德陳稱與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素不相識等節;參以經命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中心清查黃芳彥、吳清友之資金帳戶,並未發現與本案有關之人員資金往來情形,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調錢壹字第○九五○○三六二一六○號函文暨附件可憑;再佐以第一家庭使用與李恆隆有關之太百公司禮券,不論於與李恆隆提領時獲利一第家庭成員使用時,遠東集團已取得太百公司之經營權,且所使用之禮券金額尚非甚鉅等情節綜合研判,自無法遽認其涉嫌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或共犯背信等罪嫌。

[ 打印 ]
阅读 ()评论 (0)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