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料
正文

「禮義廉恥」才是正道

(2007-02-03 20:47:30) 下一个
「禮義廉恥」才是正道
三月裡的二分之一 | 2006/09/22 22:38:32

文 / Daphne

管仲曾在牧民篇中提出:「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的主張。

而《五代史‧馮道傳》對此主張做進一步的看法:「『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善乎管生之能言也!禮、義,治人之大法;廉、恥,立人之大節。蓋不廉則無所不取,不恥則無所不為。人而如此,則禍敗亂亡,亦無所不至。況為大臣而無所不取,無所不為,則天下其有不亂,國家其有不亡者乎?」

顧炎武更對其中的「廉恥」,說出自己的看法:「然而四者之中,恥尤為要,故夫子之論士曰:「行己有恥。」孟子曰:「人不可以無恥。無恥之恥,無恥矣。」又曰:「恥之於人大矣!為機變之巧者,無所用恥焉。」所以然者,人之不廉而至於悖禮犯義,其原皆生於無恥也。故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寫出這些,不是要上公民與道德,更不是要凸顯自己多麼清高。而是,這些是我從小在學校教育裡習得的生活信條,是我賴以為生的人生道理。所以,我厭惡說謊無恥、更痛恨貪腐。因此,我希望「說謊、腐敗」的阿扁總統能夠因此而自省自覺,自動下台。

但是,是不是用道德訴求就可以不尊重司法!當然不是這樣,那我們就來看看司法制度與目前道德訴求下的一些悖論。以下是針對這次「反貪腐活動」所衍生出的相關憲法與刑法上的條文規定,做一個整理:(請注意畫線的地方)

1.司法增修條文第五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

2.憲法第五十二條對於總統「刑事豁免權」的規定: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3.刑事法規中的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規定(民國 95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 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 以公用咻敼ぞ哐b哌`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 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4. 刑法中「偽造文書印文罪」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現在就阿扁總統已經承認自己因為要從事「南線秘密外交」,所以,請夫人代為收集發票以報「國務機要費」中需要實報實銷之費用事實來看:

第1點指出,不管今日陳瑞仁判決結果為何,他的公正性都會受到這條文的影響而遭到質疑。因為,「總統提名司法官制度」本身就是有瑕疵,容易造成「御用法官」之疑。再說,如果真的阿扁總統沒罪,那麼,也直接的證明「阿扁總統請夫人拿發票報帳」這件事是合法的,以後執政者就可以如法炮製,徹底將「不當之行為」合法化。

再來第2點,如果阿扁總統有罪,他也不會因此罪而下台,因為,「刑事豁免權」已經給予總統完全的保護。所以,要求等待最後司法判決的人,可能要想清楚,因為,阿扁總統已經說的非常明白,他會做到任期結束喔!

再看第3、4點,阿扁總統請夫人代為收集發票以報「國務機要費」這項行為,至少「涉及」「偽造文書罪」之嫌。還有至今還未說明清楚的「珠寶事件」,可能也涉及「貪污」之嫌。因此,前些日子才會出現「如果夫人有罪,也罪不及阿扁總統」的切割說法。

其次,再來談談阿扁總統又提出「阻怯違法」的說詞,企圖為已領取的「國務機要費」的正當性做說詞。大家應該對李登輝先生的「國安秘帳」有印象吧!當時阿扁總統是這樣說的:『在我的觀念裡,為國家做事,再多的錢都是值得的,列為機密也都是應該的。但如果徇私,納入自己的口袋,縱使只有一塊錢,也是犯法的。過去的事情所採取的作法,以法治的角度來看都是不對的。…李先生至少建立了制度,集中哂茫??钺岵恍野l生弊端,這也是事實。…政黨輪替之後有動用的部分,皆是因過去已簽約案子的延續,只能繼續支付。我能做的,只能檢討一些效率不佳、未達到預期的案子,因涉及契約行為,只能先減半然後逐步取消。』摘自《相信台灣——阿扁總統向人民報告》』最後,「密帳」的款項確實遭到立院刪除,以維護其「清廉」的形象。但是,如今阿扁總統卻又以同樣要支付「國家機密外交的費用」為藉口,不得不使用「假」發票來報帳的邏輯匡騙,實在令人無法諒解。既然之前阿扁總統覺得「密帳」是不對的,而之後又不得不有這項費用的支出,那麼,應該是將這樣的「密帳」制度化,而不是又走回頭路啊!這樣的心態,怎能不讓人有「明知不對卻為之」以及「徇私、貪腐」之疑竇呢?!

因此,從以上事實跡象與法規上的限制,足以顯示阿扁總統的道德操守確實有很大的問題,再加上法律制度的缺失,才會造成今日阿扁總統腐壞的現象!!更何況還有SOGO案反覆的說詞以及圍繞在他身旁的重要人物;陳哲男、趙建銘、阿青嫂...等弊案的證實,實在讓人無法信服。

我一直不相信一個行為操守不正當、謊話連篇的總統人民能夠託付信任,會為人民指l怼H绻?
[ 打印 ]
阅读 ()评论 (1)
评论
目前还没有任何评论
登录后才可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