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Karajan1先生请教台湾归属问题
(2007-02-03 2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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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认为Karajan1先生比较理智,有人却对我的评论不以为然,今天想就先生张贴的《呂:台灣地位 應回歸舊金山和約》进行讨教,验证一下我的看法。
我在下面,按时间顺序,从维基百科转载了
-《开罗宣言》(1943),
-《波茨坦公告》(1945),
-《舊金山和約》(1951),
-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上海公报》(1972),《中美建交公报》(1979),《八一七公报》(1982)。
吕秀莲副总统说《开罗宣言》只是新闻稿,不是正式国际和约,也未言明台湾归属谁。 《开罗宣言》明确地说明“日本「占据」的中国所有领土,包括在清朝时割让的台湾、澎湖列岛,以及中国东北,归还于中華民国;” 做为中华民国的副总统,哈佛大学的法学博士,如此赤裸裸地颠倒是非,实在有失身份。
即使《开罗宣言》只是新闻稿,随后美国总统杜鲁门,中华民国总统蒋介石,和英国首相丘吉尔联合发表的《波茨坦公告》重申了《开罗宣言》的内容,应该具备法律效应。
退一万步说《波茨坦公告》又不具备法律效应,按吕秀莲说的《舊金山和約》未明确规定台湾的归属问题,而《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關於台灣的條文內容。 1972年日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后,日本方面宣布“台北和约”已经失去意义。 签约的一方毁约,这条《台北和约》也寿终正寝。
到此为止,只剩下《舊金山和約》具备法律效应。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向美国投降,日本放弃台湾及澎湖列岛主权。 美国做为战胜国,理所当然地拥有台湾及澎湖列岛的监管权。 相信即使不是所有的,绝大多数台独人士都承认台湾是美国海外属土。
但是美国在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中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海两岸都是中国人。
-《上海公报》说美国对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没有异议;
- 在《中美建交公报》里美国認知(acknowledge)“台灣海峽兩岸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 在《八一七公报》里中国重申“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而美国也对此表示“赞赏”。
由此看来,美国也已经推翻《舊金山和約》, 明确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因为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签署的时间最晚,应该比《舊金山和約》更具备法律效应。
不知Karajan1先生有何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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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罗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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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介石、美國總統羅斯福、與英國首相丘吉尔在埃及首都开罗, 11/25/1943《开罗宣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在1943年11月27日,由中華民國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介石、美國總統羅斯福、與英國首相丘吉爾在埃及首都开罗签订[1],并在1943年12月1日以新聞公報形式发表的对日作战宣言[2]。
[编辑] 主要内容:
中、美、英三国坚持对日作战直到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
剥夺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太平洋区域所占的一切岛屿;
日本「占据」的中国所有领土,包括在清朝时割让的台湾、澎湖列岛,以及中国东北,归还于中華民国;
在一定期间内,让朝鲜独立自主;
三国在缅北联合对日作战。
该宣言经美、中、英三盟国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兹坦所发表的《波茨坦公告》及1945年9月2日盟国与日本在密苏里号战列舰所签署的《日本降书》确认,是战后处理日本问题的共識。
不過最後該宣言因各國利益不一致,並無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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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茨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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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茨坦公告,又稱作波茨坦宣言,是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会议上美国总统哈利·S·杜鲁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和英国首相温斯顿·丘吉尔联合发表的一份公告。这篇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声明三国在战胜纳粹德国后一起致力于战胜日本以及履行開羅宣言等对战后对日本的处理方式的决定。
公告开始部分回顾了对纳粹德国的胜利和三国共同战胜日本的决心(第一至第五条),作为长远的目标是在世界上建立一个和平的体系来避免将来军国主义的重建(第六条),为此日本当权政府必须被消灭(第七条)。
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中的內容,将日本的主权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国以及其它由战胜国决定的小岛(第八条),日本军队必须被完全解除武装(第九条)。
公告声明战胜国不打算奴隶日本民族或消灭日本国家,但战犯必须严惩,新的日本政府必须是民主的,保证言论、思想和宗教的自由和尊重人权(第十条),日本的民用工业可以保留,但能够建立侵略力量的工业必须被消灭,日本依然可以参加世界贸易(第十一条),在日本达到这些条件后,占领军将被撤回(第十二条)。
最后公告呼吁日本政府命令其军队无条件投降(第十三条)。
1945年8月6日和8月9日美国分别在长崎和广岛投落了两枚原子弹,日本昭和天皇裕仁通过瑞典及瑞士政府向中、美、英、苏四国照会接受波茨坦公告。重庆时间1945年8月15日7时中、美、英、苏四国政府同时宣布已接受日本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完全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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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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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日和平條約 (英文: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日語: 日本国との平和条約),通稱舊金山和約,由48個戰勝國與戰敗國日本於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所簽訂的和約,並且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該合約主要是為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國日本的地位問題,合約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主權。
随着这个条约的生效,日本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恢复正常。
内容
[编辑] 领土
日本国承认朝鲜的独立,济州岛、巨文岛及鬱陵島的主权归朝鲜所有。
日本国放弃台湾及澎湖列岛主权。
[编辑] 关于远东军事法庭的判决
如果基于国际法,随着和约的缔结,占领期的政策便全部失效。与日本签订和约后,远东军事法庭的判决便失效。不能在那里日本随意地给予大赦的那样限制的条款被加进了。
一部分日本人认为,按照国际法的慣例,和约签订后,日本就已经完成了义务,无需再承担任何相关的战争责任,包括赔偿、道歉等。
[编辑] 簽字國
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高棉、加拿大、錫蘭 (斯里蘭卡)、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多明尼加、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衣索比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印尼、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賴比瑞亞、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敘利亞、土耳其、南非、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日本。
蘇聯、波蘭及捷克反對條約內容,拒絕在和約上簽字。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因中國代表權問題未參加會議。但中華民國於1952年與日本在台北另簽訂了《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條文中承認《舊金山和約》中關於台灣的條文內容。該條約於1972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後,日本方面宣布“台北和約已經失去意義”。
另外,南韓與北韓也因為「朝鮮半島唯一合法政府」的代表權問題,也未簽署《舊金山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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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三个联合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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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中美建交公報)
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所签署的三个联合公报,包括了《上海公报》、《中美建交公报》和《中美就解决美国向台出售武器问题的公告》(简称《八一七公报》)。这三个公报是中美在冷战时期开启对话和关系正常化的重要基础,其中有关台湾问题的部分在今天的重要性则更为显现,美国政府一直声称其两岸政策是基于“一个中国原则、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和台湾关系法”制订的。
[编辑] 上海公报
两国间的第一个联合公报《上海公报》是于美国总统尼克松访问中国期间在上海与中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签署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联合公报》,于1972年2月28日签署。这个联合公报的特别之处在于,双方首先并没有回避各自的歧见,文件中阐明了两方不同的观点,然后表示双方愿意尊重对方的立场。随后再阐述双方达成的共识。
《上海公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两国对越南问题以及亚洲其他地区政治局势的不同看法;
中美关系正常化符合两国利益;
国际争端应在尊重主权、不干涉别国内政等基础上解决,反对任何国家在亚洲建立霸权或在世界范围内划分利益范围;
中方反對美方在臺灣問題上所持立場,反對一中一臺、兩個中國、一國兩府、臺灣獨立和臺灣地位未定論;
美方认识到(acknowledge)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并对此不表异议(not to challenge),支持和平解决两岸问题,将逐步减少在台美军设施和武装力量;
扩大两国民间交流与往来,为双边贸易提供便利;
保持接触管道;
《上海公报》是尼克松访华的主要成果,标志着中美关系的缓和。对美国而言,该公报的最主要意义在于拉拢了中国,在国际上进一步孤立苏联及其卫星国家,利用中苏分裂加强美国的国家安全。而对于中国,虽然当时两国存在意识形态上的不同,但是中国领导人认为因地理原因,苏联依然是对中国最大的威胁,因此与美国改善关系对中国也有利。而今天,《上海公报》最大的意义则在于美国对中国首次正式表明了承认一个中国的立场。
[编辑] 建交公报
《中美建交公报》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于1979年1月1日正式发布,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建立正式的大使级外交关系。美国在该公报中首次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但就保留与台湾的非官方往来。美国也認知(acknowledge)“台灣海峽兩岸中國人都認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此一立場。两个国家也再次重申了反对任何国家在亚洲建立霸权的共识,暗示着两国对苏联的共同立场。
该建交公报在邓小平访问美国前夕公布,加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国际上的合法性,被該国政府視為一次外交胜利。而对在台湾的、依然坚持擁有全中国主权的中华民国政府而言,则是继被迫退出联合国之后在外交上的另一次打击。
[编辑] 八一七公报
《八一七》公报是于1982年8月17日签署的,也是三个联合公报中争议最大的一个公报,中国一直认为美国没有切实履行该公报中有关美国“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的承诺。该公报是为了彻底解决美国对台武器出售的问题而签订的,该问题在《上海公报》和《建交公报》中都未获得有效解决,双方只是阐明了各自的立场,但都未达成共识。但是在公报中,除了美方首次强调将逐步减少对台武器销售之外,中国则重申“争取和平解决台湾问题”,而美国也对此表示“赞赏”。
美国在该公报中对对台售武问题对中方做出了明确的承诺,最重要的三条包括:
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
准备逐步减少它对台湾的武器出售;
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
中国一直指责美国政府继续对台售武,而且数量和质量都不断提升,违反了该公报。而美国则以《台湾关系法》中对台关系的承诺,以及近年来两岸军力不对等为由,对于中方的抗议不予理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