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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總統夫人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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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3  中國時報
起訴總統夫人並不違憲
魏千峰

國務機要費案昨天再度開庭,重點之一仍在本案起訴是否違反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之釋憲聲請。筆者認為,本案起訴總統夫人吳淑珍女士等被告,並無違憲問題。

首先,依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大法官釋字第三八八號解釋之解釋文及其理由書,憲法第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規定係「針對其職位而設,並非對其個人之保障,且亦非全無限制。如所犯為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僅發生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之問題,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依此號解釋之「非全無限制」、「僅當時不能為刑事上訴追」,可見我國總統刑事豁免權採取相對立場,非絕對立場,且限於不追訴總統而己,並非總統有關的犯罪被告都不能偵辦或審判。

現代總統刑事豁免權源自一七八七年美國憲法起草過程,早期判例認為總統就司法程序有絕對豁免權,惟自一九七四年尼克森水門事件乙案,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檢察機關及法院有權強制總統提出竊聽錄音帶等資訊,是以總統刑事豁免權己改採相對保障立場,並非絕對保障。

次者,就總統具有之拒絕提供外交或軍事機密的行政特權,亦採取相對特權立場,而由司法機關決定,總統不得以無限制的行政特權免於司法程序的調查。此不僅為美國水門事件判例採取,我國國務機要費亦應如此。

按依今年九月二十日總統府秘書長核定之總統府執行國務機要費作業規定第二條,仍將該經費之用途限於國內外訪視、犒賞、慰問、贈禮等,並無可使用在機密外交之空間,本案總統府例外對將其使用在所謂「機密外交」上,且以他人發票核銷,本質上業己違法。承辦檢察官發現此種違法及乖違常理的作法,審查所謂國務機要費使用於機密外交之真偽,正係其履踐刑事訴訟法第二二八條第一項規定之職責。

而吳淑珍女士之辯護律師指檢察官偵辦本案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亦不能成立,因為,權力分立原則之咦鱽K非使行政權獨大,反而重在制衡。我國的憲法在一九四六年一月政治協商會議修憲原則已採權力分立,後來多次大法官解釋亦採權力分立理論,司法機關當然得對司法機關主張之外交機密等加以審查,此方符合民主政治的真義。

三者,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並非祇有總統刑事豁免權,尚包括刑事正義的追求。在尼克森水門事件案中,美國最高法院採取利益衡量標準,就總統執行職權與刑事正義的公平咦骷右院饬浚?钺岱ㄔ赫J為就機密的正當利益不能超過刑事正義正當法律程序的基本要求。

國務機要費案,吳淑珍女士等被告本即非總統刑事豁免權保障之對象,其涉嫌貪污及偽造文書等罪亦非容許其在法律領域外犯罪,否則不符合憲法第七條平等保障原則規定。司法機關為追求刑事正義,在尊總統刑事豁免權同時,起訴吳淑珍等人,並無違憲問題。

最後,辯方律師主張陳水扁總統主動應訊的證詞不得本案起訴或判決之基礎。此種說法亦不能成立。因為總統刑事豁免權並非謂總統不得作證,美國羅斯福、柯林頓總統皆當自願作證。我國陳水扁總統亦曾對頭目津貼案作證,本案陳總統自願作證後,又主張其作證違憲,業己違反法律原則中帝王條款之招旁瓌t,陳總統身我國憲政制度中的國家最高領導人,卻率先違反招旁瓌t,其前後矛盾的作法如何面對國人與歷史,當係最嚴酷的考驗。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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