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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共同决定法三十周年[转]

(2007-02-02 17:59:47) 下一个
转贴前注:德国共同决定法 -- Mitbestimmungsgesetz


德国共同决定法三十周年


来源:德国之声





法国经常有这样的大罢工



“经济界民主化就跟学校、军营或者监狱民主化一样荒唐”,这句1966年发表在“工业信使报”上的话充分表达了企业主对工人发言权的恐惧。然而,“历史的列车是挡不住的”:10年后,1976年,即30年前的今天,联邦议院通过了共同决定法。30年来这个法仍在执行,但批评也越来越多。德国之声记者报导如下。


德国共同决定这件事是相当复杂的。一方面是企业里的共同决定:工人在企业里有各种共同发言权。据此,如果一个公司里有5名或更多员工,企业委员会在诸如解雇、奖金或者加班这些问题上就有共同发言权。尽管企业主总是抱怨说企业委员会造成的费用完全可以用在其它方面,但一些专家指出,在过去的30年里,共同决定权为企业里的社会安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德国雇主协会联邦联合会总干事莱茵哈尔德.果纳尔就持这样的观点:“我认为,共同决定在德国尤其在企业结构改造方面作出了贡献,使结构变化得以实现。所以我们也愿意保持共同决定,企业的共同决定,在塑造劳动条件方面甚至支持它扩展,这其实也不断在工资率开篇条款中得以再现。但问题不在这里。问题仅仅是,怎么才能使我们的共同决定制度适应国际上的情况,使我们不再是完全孤立的。”



事实上,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复制了德国共同决定体制,尤其是德国企业内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和其它一些形式公司里的共同决定制。在德国这些形式的公司里,工人能够进入监事会这个监督控制企业经营的机构。在2000人以下的企业里,监事会的位置通常有三分之一由工人占有,在更大规模的企业里,这个比例甚至达到一半。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即所谓的平等共同发言权的情况下,资本方担任的监事会主席拥有一个双重表决权,也就是说,资本方可以在关键时刻票数多于员工方。



在数以百以千计的德国企业里存在着企业内的共同决定制。但从经济方面看,人们不断听到抱怨:它太贵,太笨重,充满了腐烂的妥协。还有更甚的:甚至坐在监事会里的工会干部也会故意地去损害企业。最近发生了好几起这类事件。最著名的例子是:前金属工会主席克劳斯.茨威克尔。他是曼内斯曼移动通讯公司被沃达丰强行收购时那数以百万计的好处费的得益者之一,此案不久前成了德国最轰动的法庭案件之一。



工会现在不再是整个反对德国共同决定权的革新。他们也知道,随着企业的国际化,这个法律必须适应新的要求,或者用德国工会联合会主席米歇尔.索默尔的话说,必须具有“欧洲坚实性”。



然而,索默尔同时担心着,员工会利用这个机会来扫荡一切:“这是一次经典的权力政治倒车,这车是不得不倒的。我们要等着瞧,他们是否能在他们自己的阵营里通得过,获得多大的多数。让我们等着吧。但总体而言,问题是要把堡垒炸到步兵可以冲锋的地步。每年这都是一个新的题目。这个题目会保持到那一天,直到有人说:嘿,无论如何我们该干点什么了。这里有个战略问题。我们作为工会,时代要求我们要坚决地去保卫共同决定制,至少象我们在工资率自主制方面做到的那样坚决,那样机智。”



然而,德国模式被新的欧盟规定动摇了。欧洲法庭打破了国家壁垒。据此,谁要愿意,就可以在德国土地上建立一个外国法律形式的公司,以求避开共同决定制。实际上,过去已经有了这样的事实,在越境兼并后阻止员工在监事会里的共同发言权。比如化工巨人德国的赫司特和法国的罗纳普朗克合并成Avantis集团(中译名为万安特-很糟糕的译名:发音就彻底对不上。如果按发音译成阿凡提,不仅音准确了,而且在中国家喻户晓),总部设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



没法向外国投资者解释德国的共同决定权,这是共同决定制反对者声音越来越大的反对理由。眼光越过边境,我们可以看到:在罢工高发的意大利缺乏中介机构,比如一个企业委员会或者平等共同决定权之类的可能性。在实践中这意味着:董事会作出决定,雇员罢工,然后才进行谈判。在法国只有共同作用权,没有象德国这样的法律,雇员很难进入私有企业的监事会。监事会里的共同决定权在西班牙也根本不可能,原因显然是,雇员在那里有着比其它许多欧洲国家强得多的法律权力。在西班牙,几乎不可能解雇某人,因为补偿费是天文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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