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进党党纲
(2008-01-16 13:20:39)
下一个
基本纲领 ——我们的基本主张
(一) 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
? 国家领域主权和国民身份的确立是现代主权国家对内建立法政秩序、对外发展国际外交的前提。台湾主权独立,不属於中华人民共和国且台湾主权不及於中国大陆,既是历史事实又是现实状态,同时也是国际社会之共识。台湾本应就此主权独立之事实制宪建国,才能保障台湾社会共同体及个别国民之尊严、安全,并提供人民追求自由、民主、幸福、正义及自我实现之机会。但由於国民党一意藉著「全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之虚构,维持大而无当的「中华民国五权宪法体制」,并赖以长期维持反民主之统治与特权。国民党这一违背台湾主权现实的作法,不仅对内造成宪政改造的僵局,对外引起中共之觊觎野心;在国际上也因违反国际法和国际政治现实,以致於无法正常地参与国际社会;甚至造成台湾人民国家意识的模糊,以及文化发展的障碍。
?
因此我们主张∶
1. 依照台湾主权现实独立建国,制定新宪,使法政体系符合台湾社会现实,并依据国际法之原则重返国际社会。
2. 依照台湾主权现实重新界定台湾国家领域主权及对人主权之范围,使台海两岸得以依国际法建立往来之法秩序,并保障双方人民往来时之权益。
3. 以台湾社会共同体为基础,依保障文化多元发展的原则重新调整国民教育内容,使人民之国家、社会、文化认同自然发展成熟,而建立符合现实之国民意识。
? 基於国民主权原理,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及制定新宪法的主张,应交由台湾全体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选择决定。
(二) 民主自由的法政秩序
? 民主自由国家应排除任何形式暴力与专制,建立在依据多数人自由意志、自主决定为基础的法政秩序之上,并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保障基本人权、国民主权、台湾原住民族自治权、权力分立与制衡、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司法独立、政党平等与自由。
? 然而,这三、四十年来,非但国会未曾全面改选,而且戒严长期持续,临时条款架空宪法,立宪原则完全被扭曲。(国会全面改选虽然将於一九九二年底实现,戒严已解除,但「临时条款」却以「宪法增修条文」方式入宪,严重混淆政治权力结构,继续扭曲立宪原则。)
因此,我们重申∶
1. 维护人的尊严及基本人权。
? 人是国家及社会制度的中心。人并不是为国家及社会制度而生存,国家及社会制度才是为人而存在。不论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法律、经济或其他一切社会制度,都是为维护人的尊严及基本人权的工具。人之尊严及基本人权,受宪法保障,不得任意制订法律剥夺或限制。思想、信仰、学术的自由,不得以任何法律限制;限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法律,应遵守方法与目的相成比例之原则,不得超过必要的范围。
2. 确立国民主权原则。
? 人民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来源,对於各级议会仅定期授权付托,应按时全面改选,议会制定法律决定政策必须符合民意,法律与政策之制定与执行,必须符合合法性与正当性,否则,人民有抵抗的自然权利。政府对人民负责,人民有权监督更换。对於政府的形式及未来的政治走向,人民有权决定。
3. 建立权力分立与制衡制度。
? 各级公权力机关应彼此分立并相互水平制衡,而中央与地方之间更应建立均权制而相互垂直制衡,以确保地方的自治体制。
4. 健全政党政治。
? 政党协力形成国民政治意志,为宪政结构中不可缺少之部分。政党政治并应遵守政党自由、政党平等及党内民主之原则。
5. 肯定集会结社自由与自发性运动。
? 在多元化社会中,集会结社乃人民之基本权利,政府不得侵犯。鼓励人民自发性之组织与运动,以畅通民意,俾减轻因国家权力运用不当或消极不作为,或因资本家独占及官僚资本勾结,所带来之社会弊害。
6. 保障新闻自由。
? 报纸杂?及广播电视应肩负公共任务,充分提供资讯并反映多元公论。报社、电视及广播事业不应受党派把持并避免寡头垄断,其工作人员之独立自主,也应以法律明确保障。
7. 法律应追求与实现正义。
? 法治国家应确实遵守宪法,维护法律位阶之原则并实现实质之正义。立法更应遵照正义理念,配合社会之发展,与时并进。司法也应超出党派,依法独立审判。
8.
建立中立负责的行政官僚制。
? 在政府的职能扩大,行政部门权力膨胀下,行政官僚制除应接受其他部门严格制衡外,尤须建立保持政治中立的制度和行动伦理,以免沦为政党的统治工具。
9. 监督国家紧急权。
? 国家紧急权不得破坏宪法体制;紧急状态之开始与终止以及紧急权之行使,仍应受国会严格的监督。为平衡国家紧急状态下行政权力扩大所招致之人权侵害,也应承认人民的抵抗权。
(三) 成长均衡的经济财政
? 今日交通通讯日益发达,全球经济体系已经形成,任何国家都不得不确保适度经济成长,也都不能在孤立中维持繁荣。尤其是,台湾属於岛国经济形态,是国际经济社会的一员,必须在国际经济发展下追求经济成长,以自主政策阻断国际经济波动的冲击;同时将经济成长之成果,透过所得再分配之财税,使全民共享,开创长期稳定成长繁荣的局面。
因此,我们主张∶
1. 尊重私有财产。
? 保障个人充分享有投资果实,以提高生产力及促进经济成长,政府政策除消极导引外,并应积极创造民间投资环境,保障私有财产。
2. 维持稳定中的经济成长。
? 为减轻岛国经济受国外市场荣枯影响,须依照国际产业结构演变趋势,研订指导性产业发展政策,以增进企业的获利机会,并确保经济的稳定成长。
3. 促进充分就业。
? 劳动力是重要的生产资源,为避免失业损害个人尊严、剥夺个人生存机会、浪费国家有用资源,应藉教育及训练提升国民的谋生技能,并发展产业创造就业机会。
4. 扶助中小企业。
? 承认创业自由是基本经济人权,肯定中小企业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动力。须配合产业结构发展,加强扶助中小企业。
5. 确保区域平衡发展。
修正偏颇的产业发展政策,俾免人口集中到都市,制造区域间的所得高低差距,成为社会经济问题的来源,须针对各个区域的资源状态,划分生活圈,设计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台湾原住民保留区,保障其民族生存空间。
6. 维护生态环境。
匡正过去破坏生态环境之经济挂帅政策,确立生态保育及生活品质优先之原则。有关自然资源的开采及利用,化学物品的生产及使用,核电的投资等有关政策,均应先行严格评估。
7. 公营事业开放民营。
为避免政治酬庸及市场独占垄断并提高经营效益,应确立公营事业开放民营之原则;部分具有独占或寡头垄断且短期未能开放民营之公用事业,应调整其功能并接受民意机关之严格监督。
8. 开发农渔业资源。
肯定农渔业对整体经济之贡献,关注其较工商业之不利条件,须打破海禁及山禁,扩大开发农渔业活动空间,保护渔民海上作业安全,提供必要设施及加强技能训练,改善产销制度,以提高农渔民所得。
9. 健全财税金融制度。
制订合乎社会正义的财税制度,缩短国民所得差距,杜绝贪污浪费,减轻人民税赋负担。重建有秩序的金融制度,以利企业筹措资金,改善民间储蓄收益。
(四) 公平开放的福利社会
在社会转型期的冲击和政府肆应无方之下,台湾的社会结构和功能,已面临严重的障碍和扭曲,所有现代社会生存和发展所依恃的许多社会制度,迄未健全建立。这种社会调适能力降低的现象,引起社会伦理的脱序、安全感和社会连带感丧失等结果,不能不亟谋补救。
? 因此,我们主张∶
1. 建立公平安定的社会体系。
大家能公平分配社会成果,共享社会资源,不再有社会剥削,不再有违反人性的劳动条件,也都能够在连带的精神和有意义的劳动环境下,谋求自我发展,人与自然环境,人与人之间的自我愿望和欲望,都能相互调适,不受外力压制。
2. 追求福利国家更高境界。
政府在能力所及程度内,优先满足每一成员足以维持基本尊严的生活条件,不宜端靠民间组织。对於贫者、困者、弱者,也不仅作人道救济,而应积极保障,以实现福利国家之理念。
3. 实现全民社会安全制度。
从劳工、军公教人员扩大到全民社会保险。退休保险应采养老年金方式,失业保险应及早实施。对於未达某种所得水准,而无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穷苦大众,应设定贫困线标准,凡属於该标准以下者,均有享受公共扶助的权利。对台湾原住民族、少数民族、残障孤寡,以及其他社会弱小成员,国家应予以特别照顾。
4. 提高劳工保护基准。
劳基法适用对象应扩及於一切劳动大众。工作时间应建立弹性制度,对育儿期妇女应创设半天工作或兼职制。劳动所得应随物价指数的变动予以调整。举凡劳工结社权、集体争议权、罢工权等均应确实的保障。
5. 公营事业建立生产民主制。
「工作」不应该仅仅满足个人的生存需要,更应该满足人类团结共进、实现自我潜能的需要,必须调整生产逻辑,而以「合作共享」作为生产的目的。因此,必须推行由劳、资双方及社区代表共同参与决策的「生产民主制」,是未来实现民主社会的方向。现阶段应由公营事业实施员工之企业参与权。
6. 疏解人口膨胀压力。
? 人口政策应重视提高人口素质,减少生育率,并应立即规划移民政策,由政府主导或辅导向外移民开垦或就业,以解决多年来因无计划和不合理移民所引起的「牙刷主义」现象。
(五) 创新进步的教育文化
? 教育文化为培养国民现代意识的基础,多年来由於政治权威的不当干预,不但学校已沦为背诵死知识,尊崇落伍教条的场所,社会也任由消费性低俗文化充斥流行,忽略高意境和草根性文化。国民因而充满了官方刻板僵化的偏狭观念,普遍缺乏现代社会的思考方式、合理主义精神、社会连带意识、正确的历史认识、高雅的文化素养、和现代世界知识。
因此,我们主张∶
1. 建立开放的教育体系。
学校教育应依据其不同阶段和不同类别,传授知识技能,实施全人格教育,尤应注意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判断能力和自由民主意识。为达此目的,除应大幅度增加教育经费,更新课程充实学科内容外,对於学生学习潜能,提供更大自由选择发展的机会,尤须撤除政治对校园的干预,俾学校自由发挥教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功能。并为建立终生教育体系,应将学前幼稚教育、社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与学校教育纵横衔接,混融一体。
2. 维护教育中立学术自由。
保障教师和学生教育权,提升教育素质。学生在校园有出版刊物和举办讨论会的充分自由,大学师生均有结社权和校园自治权。大学及研究机关人员之聘任或不予续聘,应由其组成的资格评审委员会公平裁定,严禁政治权力的干预。对於具备相当年资之优秀教师,并应予以终身职保障。
3. 兼顾现代文化与本土文化。
文化应能在一特定时空下,历代相承,自然孕育,成为共同体存在的象徵,社会命脉的根基。融合同化外来文化,反对刻意以政治力移植、压抑或消灭文化。文化工作应认同本土文化并吸收世界文明,形成崭新的进步文化。
4. 充实文化内涵。
提升文化的思想性和知识性,冲淡消费性和娱乐性文化的泛滥,支持非营利性文化活动,并维护不同地区、社会和社团保存的文化特色,加强国际文化交流,注意城乡文化活动的均衡发展,尤其切忌掺杂党派意图,避免充当党派宣传工具。
(六) 和平独立的国防外交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入联合国後,与台湾具有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日渐减少,台湾在国际社会日趋孤立,使台湾人民丧失参与国际社会活动的权益,造成国民出国旅游和商贸活动之极大不便,导致资金外流,更严重妨碍台湾对外发展。但是,国民党政府虽依然主张代表全中国,却对中国大陆始终抱持「三不」政策,而外交上仅赖民间关系苟延残喘,显已失去自主生存的能力和发展的前瞻性。
因此,我们主张∶
1. 恢复与发展国际关系。
基於平等互惠独立自主原则,与爱好和平、崇尚国际正义、并具有自由民主信念、尊重国民主权和生存权的国家,为人类的和平进步共同奋斗。为发展自主外交,更应增加国家生存能力,以更弹性、更积极的作法,处理目前台湾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问题。
2.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 重视非暴力的和平主义,而不影响自我防卫的基本权利。反对任何国家以军队占领他人国土,或以武力征服在国际政治上尚有争议的分裂国家政治实体。赞成世界性裁军谈判,管制军备,销毁世界各国所有之核子与生化武器。
3. 台湾前途应由台湾全体住民决定。
依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国际规约」所揭示的原则,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且能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追求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台湾的前途,应由台湾全体住民以自由、自主、普遍、公正、而平等的方式共同决定。任何政府或政府的联合,都没有决定台湾政治归属的权利。
4. 终止台海两岸对抗。
基於台湾人民之整体利益,谋求合乎人道、平等、和平的解决途径。在台海两岸政治社会经济制度相差悬殊下,应优先致力於改善两岸人民之生活,不应制造紧张对抗。台海两岸之问题,应由全体住民透过自由意志自主决定,反对由国共双方基於违背「人民自决原则」的谈判解决方式。
5. 采取科技化精兵政策。
缩短服役期限,国防预算之编列与决算之审核应先严格执行,杜绝浪费,并集中经费购置海空防御装备,分散采购来源,加强自力生产。
6. 贯彻军队国家化原则。
确立人民与文官对军队之控制权,军人应保持政治中立,不介入党争,政党应从军中退出,军事部门完全纳入国会监督,向最高民意机关负责。
行动纲领 ——我们对当前问题的具体主张
一九九九年五月八、九日第八届第二次全国党员代表大会修正
(一)
外交
1. 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武力威胁台湾。台海两岸应以平等地位与理性态度共同维护永久和平。
2. 反对以武力解决国际纠纷,反对任何政府或强权忽视当地住民意愿之解决争端方式。
3. 以台湾名义,积极争取加入联合国。遵守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条约,以平等互惠之原则,重返国际社会。
4. 反对种族歧视,确认「人权国际化」原则,声援世界各地的人权受害者和人权工作者。
5. 反对国际恐怖主义分子,以暴力滥杀无辜平民;并呼吁重建合乎公义的国际政治秩序。
6. 促进远东及太平洋地区的经济发展区域合作,加强国际间文化、科技与经济交流。
7. 支持并协助民间团体加入国际生态保育、卫生医疗、教育文化等非政府组织。
(二) 国防
8. 国防武力以确保台湾安全为原则。
9. 反对制造、购置、贮存及使用生物、化学战剂或核子武器。
10. 废除国军政战制度,政党不得在军队设置党团组织从事政党活动。
11. 修订「兵役法」,缩短常备兵现役期间。改革大专学生预官考选制度,尤其不得在学期间举办。
12. 落实军政军令一元化,国防及军情首长应受国会监督。
13. 与亚太周边国家进行安全情报交换,共同促进公海航行自由、国际海路交通安全等事项,并促使南海成为国际共同使用的和平海域。
14. 引进文职专业人才,参与统筹评估台湾整体防卫需求,规划建军方案与军备整备事务,避免各军种的本位主义,造成国防资源浪费。
15. 基於国防现代化原则,改善各种防御系统,建立积极防御、有效吓阻的国防政策。
16. 逐年裁减金马驻军,发展金马经济。
17. 强化电子作战能量,争取台海资讯优势。
(三) 自由人权
18.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19. 保障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并严禁刑求。
20. 保障人民表达意见的自由,政府不得设置任何言论检查制度。
21. 人民团体设立采登记制,保障人民结社的自由。
22. 保障人民秘密通讯的自由,禁止邮电管制、窃取、拆阅及非法监听。
23. 保障人民居住迁徒的自由,除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外,不得实施山、海禁。
24. 保障思想与信仰之自由,严禁迫害异议者。
25. 尊重人犯的人格尊严,不得对人犯施加超出其应得惩罚之外的凌辱。
26. 尊重生命,严防冤狱,研议废止死刑的可行性。
27. 禁止对政治犯及其家属的一切歧视与迫害,并修改相关法令以保障政治犯的参政权及工作权。
28. 修订刑事诉讼法规,建立陪审制度;涉及内乱外患罪之案件,应成立包括各政党代表、国会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所组成之陪审团,公开审判之。
(四) 政治
29. 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党专政与极权专制,不采暴力革命手段从事政争,各国应和平共存,公平竞争,共同为世界的安定与繁荣而努力。
30. 政党不得占用公产,且不得投资或经营营利事业。政党以特权或不当方式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
31. 政党退出军、警、情治、学校单位。
32. 反对黑道及金权介入政治运作,选举贿选应严格防止。
33. 废止训政时期颁布的「国家总动员法」,解除不正常的战时管制。
34. 基於自由选举、公费选举、选票充份反应席次等原则修改选罢法。
35. 应赋予县市政府完整的人事权、立法权、组织权及财税权等自治权限,以落实地方自治。
36. 废除蒙藏委员会。
37. 设置台湾原住民族自治区,以保障其政治、经济、文化等自主权,原住民族的权益应立法保障。
38. 保障人民私有财产,政府非因公共利益的目的,不得强制徵收人民财产,经徵收部分应予合理补偿。
39. 肃清贪污,消灭特权,公务人员不得拥有私人事业,建立公务人员财产登记制度。
40. 除担任政府法人代表外,公职人员不得兼任公营事业以及其转投资事业职务。
41. 公教人员应维持行政中立,严禁利用其职权介入党派之争。
42. 提高公务人员行政效率,淘汰冗员;人才晋用不受党派、籍贯的限制。
43. 军事情报局不得在本国内对本国人民进行情报活动。
44. 军事情报局和调查局的活动与运作应受国会的监督。
45. 法官应独立审判,不受钱、权、色的影响。
46. 严格要求司法官的操守,整顿司法风纪。
47. 整饬警察风纪,贪赃枉法或黑道挂勾者,一律严办。
48. 公布二二八事件真相,兴建台湾二二八烈士馆。
49. 贯彻废省主张,提升行政效率。
50. 停止乡(镇、市)级选举,乡(镇、市)长改由县长依法派任。
(五) 财经
51. 促进产业升级,鼓励低污染、低耗能、高附加价值的产业,发展台湾成为绿色科技岛。
52. 确立金融市场纪律,禁止特权贷款,严格取缔内线交易以及不当的交叉持股。
53. 外汇存底的运用及管理,应受国会严格监督。
54. 确立中央银行运作独立性,建立稳定的总体经济环境。
55. 由政府、产业界与劳工界定期协商,确立我国产业发展方向与策略。
56. 禁止垄断以及官商勾结,确保市场机制合理运作。
57. 鼓励产销合一,避免中间剥削。
58. 政府应尽量减少介入生产性活动,公营事业民营化应避免财团化、党营化,以保障全民的权益。
59. 民营且有独占或寡占性质的公用事业,其产品或劳务之价格与品质,应接受民意机关审议与监督。
60. 废除烟酒公卖制度。
61. 外人投资的事业,若涉及国家安全或具独占性质应予规范。
62. 强化税捐稽徵效率,严防高所得者与大户逃漏税。
63. 改革租税制度强化所得重分配的功能,国民或企业不应因职业身分或经营事业而有不同的租税待遇。
64. 反对新设核能发电机组,积极开发替代能源,限期关闭现有核电厂。
65. 加强现有核电厂安全与管理,提高核电工作人员的素质,核废料撤出兰屿。
66. 加强食物、药物以及商品的检验,配合最新资讯调整安全标准,以保障消费者安全。
67. 维护环境生态,严格执行工厂安全规范,提高工作场所安全,减少工业灾害。
68. 享受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
69. 鼓励个人、产业减少废弃物产生,以及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并禁止非法弃置废弃物,以降低对生态环境的冲击。
(六) 社会
70. 设立部会级的社会福利主管机关,推动全国性的社会福利事务;健全地方政府社会福利行政组织,推动地方性社会事务。
71. 规划完整的社会保险、社会津贴与社会救助制度,保障人民基本生存条件。
72. 健全全民健康保险体系。提供国民便利的身体健康检查制度暨高品质的医疗照顾,并使国人健康管理及医疗照护社区化。
73. 实施国民年金制度,逐步整合目前职业分立的老年退休保险体系,提供公平且具有所得重分配效果的国民年金,保障老人经济安全。
74. 建立老人及身心障碍国民的长期照护制度,推行长期照护保险,并提供完整的社区化长期照护系统。
75. 保障身心障碍者教育、就业、经济安全,以及充分参与社会的机会,逐步完成无障碍生活环境。
76. 兴建国民住宅租予所得较低的国民,并藉此平抑房价,保障国民居住的权利。
77. 推动两性平权政策,保障妇女的参政权、工作权及保障妇女人身安全。
78. 保障儿童、少年生存权利,广设公立托儿所,提供高品质的托育服务,建立儿童、少年保护网络,防止儿童、少年被虐待。
79. 缩小贫富差距,利用就业服务与所得移转方案,提高低所得家户的收入,并对低收入户提供适足的社会救助。
80. 为平衡城乡资源分配不均的现象,国家应主动投注较多资源於贫穷、落後地区的公共建设。
81. 确立国土永续利用原则,抑制土地投机,建立透明化的土地变更回馈机制。
82. 推动长期国家住宅政策,完善住屋市场交易机制,引导房价合理化,保障国民居住权利与品质。
83. 提升政府现有国土计划与管理专责单位层级,推动国土规划与国土发展事务。
(七) 劳动
84. 提高劳动保护基准,改善劳动者工作条件和工作安全环境,并保障劳动者的结社权、争议权与集体交涉权。
85. 公营事业优先实施劳动者企业参与制度,保障劳动者参与事业单位决策与营运权利。
86. 强化国民就业辅导机构的功能,建立全国就业资讯网,加强就业与转业的职训教育,增加就业机会,并提升劳动生产力。
87. 健全失业保险,以确保劳工於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88. 提高妇女劳动参与率,保障妇女工作权,实施亲职假及弹性工时制度,以免妇女因性别、婚姻、怀孕、生产而受任何歧视。
89. 工会联合组织多元化,开放公教人员组织工会。规范企业雇主必需与工会进行集体协商的义务。
90. 保障本国劳工获得公平合理工资,务使其本人及家属得以维持有尊严的生活。
91. 工作价值相等者,不分性别,均应同工同酬,工人与职员应受同等尊重。
92. 设立劳动部,掌理全国劳动行政。
93. 反对引进中国籍劳工,并逐年降低外籍劳工引进的数量;保障具有工作许可的外籍劳工的人权。
(八) 农渔林牧
94. 鼓励农林渔牧产销合作制。
95. 加强农情预报网,避免供需失调。
96. 整顿农渔会,排除党派把持。
97. 开办农作物天然灾害保险。
98. 办理农村建设长期低利贷款,鼓励农民改善生活环境。
99. 国家军警应保护渔民海上作业安全。
100. 防止浅海海洋污染,辅导沿海养殖渔业。
101. 发展近海及远洋渔业,经营海底牧场。
102. 加强造林、保林工作,严禁滥垦滥伐。
103.
(九)
严禁工商企业以变相方法侵吞各种畜牧奖励金,保障农民从事畜牧业。
教育
104. 确立学术研究及创作自由,维护大学自治。
105. 义务教育的课程制度及教科书应多元化,培养自由与独立思考能力。
106. 恢复宪法中教科文预算下限的规定,充实国民义务教育经费,成立「大学经费分配委员会」合理分配高等教育预算。
107. 在不违反国家教育目标范围内,人民设立各级私立学校并自订其课程内容的权利应予保障。
108. 教官退出校园,并废除军训制度,禁止党、团干预校务。
109. 推动十二年国民义务教育;确立国民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不受经济因素的影响。
110. 改革大专联考制度,废考三民主义。
111. 推动「小班小校」制度。
112. 提供中低收入家庭、原住民族、身心障碍学生奖学金。
113. 严禁私立学校敛财,保障私立学校教师员工,并切实奖励成绩优良私立学校。
114. 优先补助落後地区改善教育设施,谋求教育均衡发展。
115. 立法保障社区及家长团体参与国民义务教育校务发展的决策权利。
116. 国家应保障国民有接受终身学习的权利。
(十) 文化
117. 维护文化资产,鼓励多元文化的发展。
118. 国民义务教育不限单语教学,应尊重各族群语言,推动母语教育。
119. 教育内涵应尊重各族群、社区的独特生活方式,并分享各族群、社区间共同生活的经验。
120. 充实社区运动场所及设施,发展全民体育。
121. 各级政府之文化发展基金应优先赞助乡土艺术创作活动。
122. 电视台及广播电台频道为全民所有,反对政党拥有频道。
123. 尊重原住民族之固有文化、语文、宗教,并协助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