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獨立運動
(2008-01-16 13: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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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F%B0%E7%81%A3%E7%8D%A8%E7%AB%8B%E9%81%8B%E5%8B%95
台灣獨立運動,簡稱台獨運動或台獨,现代是指在基於國民主權原則及台灣全體住民公民投票選擇決定的條件下,建立主權獨立國家台灣共和國1的政治運動。
不过,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區的许多民族主义人士,把所有不认同中国对台湾的主权诉求的人士、政治主张及运动,均称为“台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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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展過程
1.1 前言
1.2 二次大戰以前台獨運動的發展
1.3 戰後兩蔣威權統治時代的發展
1.3.1 海外台灣獨立運動
1.3.2 黨外運動以及民主進步黨
1.4 台灣民主化以後的發展
2 反對台獨之法理論點
3 台獨之法理論點
3.1 “中华民国宪法”有关台独的条款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台独的条款
4 民调所显示的對台獨支持率
5 台灣獨立運動的代表性人物
5.1 以香港為據點之台獨運動的代表性人物
5.2 以日本為據點之台獨運動的代表性人物
5.3 以北美洲為據點之台獨運動的代表性人物
5.4 以歐洲為據點之台獨運動的代表性人物
5.5 台灣獨立運動大事記
5.6 以台灣本島為據點之台獨運動的代表性人物
6 注釋
7 和「台灣獨立運動」相關之學術研究書目舉隅
7.1 英文
7.2 中文
8 參考書目
9 參見
10 外部連結
發展過程
前言
雖然台獨運動的起源可以溯及至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但是,多數的學者認爲戰前的台獨運動和戰後的台獨運動在性質上並不相同。戰前的台獨運動(當時多同時沿用「台灣民族運動」或其他類似的標籤),在本質上所要對抗的主要對象是日本帝國主義,而戰後的台獨運動,其所要對抗的對象,則由早期的國民黨政權,在近年來逐漸轉變為海峽對岸的中國共產黨政權(許維德 2001,139)。
台灣獨立運動在歷史上的發展,可以簡單分成三個階段:
二次大戰之前(1945年以前),特別是以成立於1928年的「台灣共產黨」作為代表團體,其主要的抗爭對象是統治台灣的日本帝國主義。
兩蔣統治時代(1945年-1988年),特別是以1970年成立於美國紐約的「台灣獨立聯盟」、70年代發韌於台灣本島的黨外運動、以及之後的「民主進步黨」作為關鍵性的指標團體,其抗爭的主要對象是由兩蔣領導的國民黨政權。
台灣民主化之後(1988年至今),由於民主化的進展,也由於台灣人和外省人的逐漸融合,這個階段的台獨運動,其主要的抗爭對象在相當程度上轉化為海峽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除了傳統主張台灣獨立的社會團體以外,也有許多人認為自民進黨取得執政權後的中華民國政府傾向台獨。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些不同階段的轉折中,分屬不同階段的台獨運動團體,彼此之間不一定有組織上明確的聯繫關係。
二次大戰以前台獨運動的發展
如果論及戰前的台獨運動,最值得加以討論的,是成立於1928年、以「日本共產黨台灣民族支部」的組織型態而成立的「台灣共產黨」。在該黨成立時所提出之政治大綱的第一節,提出了「台灣民族」的概念,認為台灣人乃是列寧當時所倡導之殖民地革命當中的弱小民族。該綱領認為,台灣民族在近代世界史的發展過程中,從17世紀荷蘭之佔領南部、西班牙之佔領北部開始,就是台灣殖民地歷史的序幕。其後,鄭成功征服台灣,割據荷、西殖民者所佔領的土地,同時又將中國的封建制度介紹到台灣。台灣民族的最初形成,就是在殖民與封建的交織過程中在進行的。之後,台灣人又歷經清朝和日本帝國主義的統治,而終於在這樣的歷史過程中建立起台灣民族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連帶感(陳芳明 1994,292-3)。為了完成台灣民族的解放獨立運動,台灣共產黨在該綱領提出了以下的政治口號:
打倒總督專制政治---打倒日本帝國主義
台灣民族獨立萬歲
建立台灣共和國
…… (引自陳芳明 1994,295)
參見 鄭氏王朝、台灣民主國、台灣清治時期、台灣日治時期
戰後兩蔣威權統治時代的發展
如果論及戰後台獨運動的發展,發生於1947年的「二二八事件」絕對佔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二二八事件本身並沒有出現任何台獨主張,但被認爲對台灣人產生獨立想法有重大的影響。雖然根據目前的史料,在該事件以前也有零星之台獨主張的出現(另見「許丙」條目),不過,台灣人在國民政府接收台灣的一開始,確實是抱著歡欣鼓舞的心情,期待著五十年來異族統治下台灣人與統治者之間「差別待遇」的結束。未料,陳儀政府在台灣的倒行逆施,不但終於造成「二二八事件」的爆發,也使得台灣人對從中國來之統治者感到失望,而導致戰後新一波台灣獨立運動的興起。
「二二八事件」和「白色恐怖」受害者陳明忠〈被扭曲的歷史集體記憶〉一文認為,台獨運動興起的根本原因,不是「二二八事件」,而是國民政府在1953年起實施的「耕者有其田」政策:「台獨運動的原貌,實際上是因國民政府土地改革政策而沒落的台灣地主子弟的反抗運動。在政府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後,因此而沒落的台灣地主子弟,分別遠走日本、美國,並在日、美發動『反國民黨、反共反中國』的『兩反運動』,此一反抗運動後來進一步與台灣本土中小企業結合而壯大,而這些中小企業主,許多也是由地主轉型,同樣因土改政策對國民黨政府感到不滿。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即是日據時代台灣的抗日領袖林獻堂。林獻堂在日據時期率領台灣人民反抗日本的統治,卻在台灣光復後,因為不滿土改政策,遠走日本,並在日本支援主張台獨的邱永漢。」「『二二八事件』被扭曲為『台獨運動的開端』,是鼓吹台獨運動者為政治目的所做的歷史扭曲。」
不過,由於國民政府在二二八事件以後,對於台灣本島實施極度嚴厲的特務統治和白色恐怖,並將台獨定位於「中共同路人」的叛國。許多知識份子亡命海外。這些亡命海外的知識份子,在找尋台灣這個島嶼之出路的時候,分成兩個不同的發展路線:有的人開始尋求台灣的自主獨立,先後在香港、日本、美國等地組成台灣獨立團體;另有極少部份的社會主義者,則投入中國大陸,並於1949年之後加入紅色中國的陣營(請另外參見「戰後台灣的左翼運動」。前者就是此階段前期的台灣獨立運動主要推動者 --- 海外台灣獨立運動。而早期在島內明白揭櫫臺灣獨立的,則以1960年代彭明敏、魏廷朝、謝聰敏等人提出的「台灣人民自救宣言」最為著名。
另外,在1970年以後,隨著中產階級的逐漸茁壯,被國民黨之威權體制壓抑了二十年的本島異議人士,也開始透過選舉慢慢集結起來,在民主和本土化的大旗下,和國民黨展開抗爭,這就是黨外運動以及1986年接續該運動而成立的「民主進步黨」,他們可以算是此階段後期之台獨運動的主要推動者。也因此,在該段時期,國民黨將「中國共產黨」、「台獨分子」、「黨外人士」視為「三合一敵人」。這論調,甚至到1990年才真正銷聲匿跡。
海外台灣獨立運動
被稱為「海外台獨運動初期最著名的領導者」(李筱峰語,見李筱峰 1995,102)的廖文毅,於二二八事件後,雖然因為遭到通緝而亡命海外,然而,他還曾經一度在「聯邦」與「託管」之間舉旗不定,後來才標舉台灣獨立的旗幟。1948年,廖先在香港成立「台灣再解放聯盟」。1951年,廖又在東京成立「台灣民主獨立黨」,接下來又分別在1955年9月和1956年2月先後組織「台灣共和國臨時國民議會」以及「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1960年2月,由王育德主導,幾個台灣留學生在東京成立了「台灣青年社」。另外,還有史明結合幾個團體,於1967年4月成立「台灣獨立聯合會」,次年解散,再創「獨立台灣會」。
隨著台灣留學生的在海外各地的逐漸增加,這個原本以日本為根據地的獨立運動,也慢慢擴展到美國、加拿大、以及歐洲。許多新的台獨運動團體相繼出現,比如說「全美台灣獨立聯盟」、「歐洲台灣獨立聯盟」、以及加拿大「台灣人權委員會」等。進入70年代以後,分散在全球各地的部份台獨組織聯合起來,組成世界性的「台灣獨立聯盟」,並將總部設於美國。
二二八事件之後在海外興起的台灣獨立運動,出現多種不同版本的「台灣民族論」。不過,他們的共同點,則是對所謂的「外省人」有相當的疑慮和排斥,而該運動獨立的對象,也是以控制台灣的國民黨政權為目標。然而,1970年代中葉以後,獨立運動陣營開始接受「在台大陸系人」,而產生新的觀念,認為「不管出生何地,不管何時來台,凡是認同台灣的,都是台灣人」。黃昭堂將這種對台灣人的新觀念稱之為「無差別認同論」(黃昭堂 1994,214-8)。
黨外運動以及民主進步黨
1986年11月民主進步黨成立,並在『基本綱領--我們的主張』2開宗明義論述:『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而此一基本綱領上的論述常被稱為『台獨黨綱』。
雖然,民進黨黨綱第一款末了附加『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的條件,近幾年該黨也發表了較溫和的『保持現狀等於台獨』、『承認中華民國國號』的『台灣前途決議文』,但是一般人認為,民進黨基本主張仍是主張台獨。
台灣民主化以後的發展
於1990年代中期設計的台灣共和國國旗1970年代起,強調住民自決,尋求臺灣獨立的主張逐漸成為島內外臺灣獨立思想的主流。基本上,隨著台灣內部族群的交流,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始終堅持宣称拥有台湾的主权,臺灣獨立運動的訴求重點開始轉變成結合臺灣的住民(包括二次大戰後來臺的中國大陸人士及其後代),共同建立一個主權國家,以抗拒中華人民共和國將臺灣視為其一部分的政治主張。
在台灣團結聯盟成立後,李登輝主張台灣目前已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只是國名稱為中華民國,因此應該放棄中華民國憲法,重新制定一部為台灣合身訂做的新憲法,並且將國家名稱正名為台灣,至此台灣獨立運動逐漸轉變為“台灣正名”運動。例如王獻極發起的908台灣國運動。
反對台獨之法理論點
反台独人士在美国首都华盛顿李登辉下榻的宾馆前抗议(摄于2005年10月20日)部分反對台獨運動人士認為:在国际法上,一个国家的一部分是没有权利举行可以改变国家主权与领土的公投的。1960年联合国《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联合国第1514(XV)号决议)规定:只有前殖民地国家享有自决权,可以通过公民投票取得独立。(参见[1])
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
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还为防止“民族自决权”被滥用作了专条规定:“民族自决权”原则,“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并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参见[2]。
以上說法顯然認為台灣本身既非國家,根本沒有「自決」的條件與資格。然而現有的法理學不全贊同該主張。
台獨之法理論點
關鍵在於台灣主權未定論。1951年對日和平條約 (簡稱《舊金山和約》,英语: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第二條(領土權的放棄)
一、日本茲承認高麗之獨立且放棄其對高麗,包括濟州島、巨文島及鬱陵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等一切要求。
二、日本茲放棄其對臺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等一切要求。
第十條(在中國權益之放棄)
日本放棄在中國之一切特權及利益,包括由1901年9月7日在北京簽訂之最後議定書,與一切條件,……
拉丁法諺云:「條約不能給第三者負擔義務亦不給予權利」(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戰後和平條約》是規範戰後國際秩序的準則,其效力遠高過戰爭時期的任何單方面領土協定。台灣統派人士多年來以《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佐證戰後日本須將台灣歸還中國,然而這些戰時的單方面協定,實不具備任何領土移轉效力,開羅宣言甚至無人簽署。領土主權移轉須由當事國雙方合意簽訂條約,並完成完整的交付程序;上述宣言、公告甚至沒有當事國日本的參與,自然不能對第三國 (日本)要求義務或權利,這是國際法的常識。
此外,中國亦常以1941年對日宣戰公告或《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 (《日華和約》;《台北和約》)擬廢除《馬關條約》等與日條約做為台灣應歸屬中國之另一法理根據,此亦犯下法理上的錯誤:領土割讓條款係屬條約中之「處分條款」 (領土轉移、賠款等),一經履行 (execute),該條款即已具文終止,處分結果當然持續存在,但該條款已無效,成為「歷史文件」 (不同於「處分條款」,「立法條款」則有可能單方面廢止,如駐軍、通商等屬有繼續維持某種狀態的條款,除非廢止或改定他約,否則一直有效)。要改變處分後即已消逝的處分條款,只能另訂條約,如《馬關條約》割讓遼東,後來另訂新約以三千萬贖回[來源請求]。
1945年日本投降文件表明有交還台灣的「義務」,但這依然是單方面的;如果台灣真要「交還」中國,日本必須另與中國簽訂新約並完成交付,新約未完成前,日本仍有對台領土主權。投降在國際法上只具軍事性質,投降前佔領之地區屬「軍事佔領區」,投降不能引起領土主權變動的效果。如中日戰爭末期蘇聯軍事佔領東北,並不能移轉東北主權給蘇聯;戰後聯軍軍事佔領德國,德國主權也不能移轉給盟軍。投降基本上是結束「戰爭行為」,法律上的「戰爭狀態」並沒有結束,戰爭狀態必須在進一步簽訂雙邊和約或條約、協定、聲明後,才算在法律上結束戰爭狀態,完成和平程序。
《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台灣的領土主權,卻無列明將台灣交付何國,更明文規定不交付中國,中國無受益權。後續國府的日華和約基本上承襲舊金山和約精神,協定結束戰爭狀態與戰後的一切事物,恢復雙方友誼、和平,最重要的目的是廢止某些雙邊不平等條約 (只適用立法條款),對台灣領土主權未曾交代,惟其第10條,日本承認國府的「統治權」,這仍然不是領土主權。
事實是,沒有任何條約、宣言、公報、降書可規範台灣必須歸屬中華民國,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的建交公報 (亦僅僅是一聲明而非條約)中也只說明兩國恢復邦交,結束兩國戰爭狀態,完全未提台灣領土主權轉移。
舊金山和約對於中國受益權部分 (21條),只有25、10、14 (甲款)的規定,沒有第2條有關台灣的部分。而韓國有包括第2條,日本放棄朝鮮領土主權[1]。
台灣主權未定論解釋了戰後台灣係應交由同盟國託管,中華民國政府僅僅是以同盟國之一的身份統治了日本所放棄的台灣,並不享有台灣的領土主權;繼承中華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也沒有轄有台灣的權利。但需注意,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均繼承自清朝,清朝曾有效管理台灣省。
“中华民国宪法”有关台独的条款
由于“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其领土包蒙古西藏在内的大陆领土:
“第四条 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
“第九十一条 监察院设监察委员,由各省市议会,蒙古西藏地方议会,及华侨团体选举之。其名额分配依左列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
所以依照中华民国宪法之规定推論:变更领土及宪法之投票理应由包括大陆和台湾在内的所有人民共同投票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关台独的条款
由于:
联合国承认“一个中国原则”
并且联合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
并且联合国承认“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
所以依照联合国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规定: 变更领土及宪法之投票理应由包括大陆和台湾在内的所有人民共同投票才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兩國憲法制定之初,台灣均不隸屬於各該國領土,亦未受各該國統治,自然不受兩部憲法之約束。兩國憲法後續增修有關台灣問題,主要是針對做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的競爭,其對台灣主權的認定,仍有爭議。
民调所显示的對台獨支持率
台灣人民對台獨的支持率,在民調上,因為設計與解讀的困難,一直沒有很明確的數據。國外常使用民進黨支持率等同台獨的數據,但在支持民進黨不等於台獨情況下,此説法也失真,尤其是近年民進黨執政後,已鮮少積極宣傳獨立主張。另一方面,若將偏向維持現狀列入『實質台獨』,高達七至八成的支持數據更失偏頗。
一般而言,廣義維持現狀仍是台灣人民近幾年的基本且穩定的民意趨向。但傾向未來獨立的支持者正因為中國大陆的武力恫嚇而逐漸升高。基本上,不管泛藍(國民黨,親民黨)或泛綠支持者(民進黨,台聯)的想法都趨於台灣(或中華民國)的獨立與否應交由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民決定。(參見陳水扁的廢統言論以及馬英九的尊重人民的台獨選項)
2006年2月10日據馬英九引用的民意调查结果为:57%受訪者贊成維持現狀、16%贊成獨立、17%贊成統一。」;但2月16日據親綠的自由時報所做的民意調查則為問及「您希望台灣的未來應該是走向獨立,還是跟中國統一」時,有35.4%選擇獨立,選擇統一的為11.8%,維持現狀有38.2%,回答不知道的也有14.6%。而當問題設為「如果台灣的未來,只能從獨立與統一兩者間選擇,請問您比較支持哪一項?」時,則有49.3%民眾選擇獨立,另有26.1%選擇統一,另有24.6%民眾回答「不知道」。 [3]
而根據台灣國策院2006年2月15日的民意調查顯示:51%受訪者不主張台灣最後一定必須與中國大陸統一,78%受訪者認為台灣前途應該由台灣人民自行決定。 2006年3月9日根據海基會所做最新民調顯示,國人對兩岸關係發展取向上,有高達33.1%民眾選擇獨立,選擇統一者為21.8%,維持現狀者為26.9%。[4]
而如果民調以受訪者的國族認同為命題,則其數據較能明顯呈現廣義的統獨支持率消長:2004年1月3日聯合報 (傾統報系)民調顯示,十年以來,認同自己是中國人的,從62%降至19%;認為自己是台灣人的,從十年前的16%昇至55%。2006年2月16日自由時報 (傾獨報系)的民調則進一步揭示認為自己就是中國人的,目前僅有8.6%;認為自己既是中國人又是台灣人的,16.4%;認為自己就是台灣人的則上升達58.6%。交叉兩個民調數據則又顯示:自2004至2006年,認為自己是台灣人的繼續上升三個百分點,而認為自己是中國人的繼續大幅下降一半以上。整體趨勢是:更多的人從原來認為自己是中國人,轉入認為自己是中國人也是台灣人;而原來認為自己是中國人也是台灣人的群體,則大量轉入認為自己是台灣人。 [5]
台灣獨立運動的代表性人物
以香港為據點之台獨運動的代表性人物
(按照姓氏漢語拼音的英文字母順序)
廖文奎:早期台灣民族主義思想重要的理論奠基者,1950年代由「台灣再解放聯盟」所發表之《福爾摩沙發言(Formosa Speaks)》的作者;為美國芝加哥大學( University of Chicago)哲學博士
廖文毅:成立於香港之「台灣再解放聯盟」的創始人之一;1956年成立於東京之「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大統領;為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Ohio State University)化工博士
謝雪紅:日治時期「台灣共產黨」(日本共產黨台灣民族支部)創建人之一;二二八事件時台中「二七部隊」的指揮;成立於香港之「台灣再解放聯盟」的創始人之一
以日本為據點之台獨運動的代表性人物
(按照姓氏漢語拼音的英文字母順序)
陳智雄:曾任「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的東南亞巡迴大使,於1963年為自己的政治信仰而被國民黨政府槍決,有人稱他為「視死如歸的台獨勇士」
辜寬敏:總統府資政;日本台獨運動重要領袖,曾任「台灣青年會」委員長;創設《台灣春秋》、《黑白新聞週刊》等雜誌
郭榮桔:日本台獨運動領袖、曾任「世界台灣同鄉會聯合會」首任會長;日本久留米醫科大學博士;本身也是成功的企業家
侯榮邦:日本台獨運動領袖、曾任「台獨聯盟」日本本部中央委員
黃文雄 (作家):現任「台獨聯盟」日本本部委員長;台灣旅日知名作家,有關中國史的著作等身,迄今日文著作達四十餘部
黃昭堂:現任「台獨聯盟」總本部主席;日本「昭和大學」名譽教授,東京大學社會學博士,為相當優秀的學者
廖文毅:1956年成立於東京之「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大統領;為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Ohio State University)化工博士
羅福全:現任台灣「亞東關係協會」會長;1966年「全美台灣獨立聯盟」(United Formosans in America for Independence)創始人之一,美國「台獨聯盟」機關報《台灣公論報》前發行人;美國賓州大學(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經濟學博士
金美齡:總統府國策顧問;日本台獨運動領袖,曾任「台獨聯盟」總本部中央委員;「JET日本語學校」校長、「學校法人柴永國際學園」理事長
史明:「獨立台灣會」創始人;《台灣人四百年史》一書的作者;是左派台灣獨立運動的代表性人物
王育德:日本「台灣青年社」(「台獨聯盟」日本本部前身)這個組織及《台灣青年》這份刊物的創辦人;《台灣:苦悶的歷史》一書的作者;為東京大學文學博士
許世楷:現任台灣的駐日代表;曾任「台獨聯盟」總本部主席、「建國黨」主席;東京大學法學博士
林建良:曾任在日台灣同鄉會會長,日本外國人登錄証「正名運動」的發起人。東京大學醫學博士。電子報台灣之聲、日本之聲編輯長。
以北美洲為據點之台獨運動的代表性人物
(按照姓氏漢語拼音的英文字母順序)
蔡仁泰:「總統府」資深顧問、「世界台灣商會聯合總會」創會總會長
蔡同榮:現任台灣立法委員;「台獨聯盟」第一任主席、「台灣人公共事務會」首任會長;為南加州大學(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政治學博士
陳翠玉:曾任「台大護校」校長、「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護理教育行政顧問;海外台獨運動參與者、「婦女台灣民主運動」發起人和發言人
陳芳明:現任政治大學中文系教授;曾任美國洛杉磯《美麗島週報》總編輯
陳錦芳:國際知名畫家;曾獲2001年聯合國「全球寬容獎」(Global Tolerance Award)、曾任「世界台灣同鄉會聯合會」事務局專職人員;為巴黎大學美術史博士
陳隆志:美國台獨運動重要的理論家之一;「紐約法學院(New York Law School)」教授;曾任「國際人權聯盟」(International League for Human Rights)會長、「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North America Taiwanese Professors' Association)會長
陳唐山:曾任「全美臺灣同鄉會」會長、「世界臺灣同鄉聯合會」會長
陳婉真:政治異議份子、美國台獨運動參與者;曾任《中國時報》記者
陳文彥:總統府資深顧問;前「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North America Taiwanese Professors' Association)會長、前美國「台灣人公共事務會」(Formosan Association for Public Affairs)會長;「華盛頓首都大學」(University of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心理系教授、系主任、文學院副院長
陳以德:美國台獨運動重要領袖之一;於美國費城發起「台灣人的自由台灣」(Formosans’ Free Formosa)此一組織的所謂「費城三傑」之一;後任教於美國俄亥俄州的「保齡綠州立大學」(Bowling Green State University)
郭倍宏:美國台獨運動領袖,「台灣學生社」創始人之一,曾任「台獨聯盟」美國本部主席,是聯盟遷台成功的靈魂人物;美國「北卡羅來納大學」(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土木工程博士
洪哲勝:前美國台獨運動領袖、曾任「台獨聯盟」美國本部副主席、「台灣革命黨」總書記;台獨運動陣營裡面比較堅持社會主義路線的人士;「科羅拉多大學」(University of Colorado)工程博士
黃文雄:「台獨聯盟」盟員,1970年拿槍行刺當時訪美的蔣經國,其時正就讀於康乃爾大學社會學博士班,之後因此案在海外流亡近三十年
黃武東:牧師;曾任「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的總幹事;於1972年與黃彰輝牧師等人發起「台灣人民自決運動」;著有《黃武東回憶錄》一書
黃彰輝:1972年與黃武東等人於美國發起「台灣人民自決運動」;曾任「台南神學院」院長、以及總部位於倫敦的「世界神學教育基金會」總幹事
羅福全:現任台灣「亞東關係協會」會長;1966年「全美台灣獨立聯盟」(United Formosans in America for Independence)創始人之一,美國「台獨聯盟」機關報《台灣公論報》前發行人;美國「賓州大學」(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經濟學博士
彭明敏:1964年〈台灣人民自救運動宣言〉三位起草人之一,被補時為台灣大學政治系系主任;曾代表民主進步黨於1996年競選總統失利;為巴黎大學法學博士
王康陸:前台獨聯盟台灣本部秘書長,1993年10月12日晚間應邀前往中國文化大學演講結束後,於陽明山仰德大道上的一場嚴重車禍中喪生。擁有美國堪薩斯州立大學農業學博士學位
吳木盛:曾任「全美台灣同鄉會」會長;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University of Texas-Austin)化工博士
張燦鍙:前台南市市長;「台獨聯盟」任期最久的主席;萊斯大學(Rice University)化工博士
莊秋雄:曾任「台獨聯盟」美國本部副主席;著有《海外遊子台獨夢》等書;普渡大學(Purdue University)機械工程博士
王桂榮: 商人。1931年11月22日出生於台北巿。行政專科學校(即今國立中興大學法商學院)財政科畢業。從事貿易工作多年,於1973年移民美國洛杉磯,經營旅館事業。1982年捐出百萬美元,創立「台美基金會」,獎掖海外傑出人才。並與彭明敏、蔡同榮、陳唐山等人合創「台灣人公共事務會(FAPA)」,提升台灣在國際上的地位。
以歐洲為據點之台獨運動的代表性人物
(按照姓氏漢語拼音的英文字母順序)
盧修一:1983年因「獨立台灣會」案件被捕,裁定三年感化教育;為巴黎大學政治學博士,被捕時為中國文化大學政治系主任
台灣獨立運動大事記
1895年5月25日:因反對日本統治台灣,部份留台官員與台灣士紳成立台灣民主國,150天後被日軍消滅。
1928年4月15日:台灣共產黨成立,在「上海綱領」中提出主張打倒總督專制政治、台灣人民獨立、建立「台灣共和國」。
1945年8月16日:留台日軍與親日派商人辜振甫等人召開「草山會議」,欲促使台灣獨立。
1947年2月27日:發生國民政府私煙查緝員打傷女販又誤殺路人引起的「二二八事件」。
1947年9月:廖文毅於香港成立「台灣再解放聯盟」,主張將台灣交予聯合國托管。
1951年:廖文毅、吳振南等於日本成立「台灣民主獨立黨」,標舉台灣獨立旗幟。
1955年9月:「台灣共和國臨時國民議會」成立。
1956年2月29日: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成立,廖文毅出任大統領。
1959年4月15日:「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東南亞巡迴大使」陳智雄遭國民黨特務綁架回台。
1960年2月28日:王育德在東京成立「台灣青年社」。
1960年6月19日:「關子嶺會議」,主張台灣獨立以及推翻國民政府。
1964年9月20日: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因印製「台灣人民自救宣言」被捕。
1965年9月:陳泉福等人在經過長期籌備後,決定組成台灣大眾幸福黨,以非武裝方式推翻國民政府,實現台灣獨立;。
1967年4月:史明組織「台灣獨立聯合會」,次年解散,另創「獨立台灣會」。
1970年1月1日:日本「台灣獨立聯盟」與美洲「台灣獨立聯盟」合併為「台灣獨立聯盟」(今台灣獨立建國聯盟前身)。
1970年2月:江炳興、鄭金河、陳良等人的「泰源事件」。
1970年4月24日:「四二四刺蔣案」,黃文雄、鄭自財二人於美國紐約暗殺蔣經國失敗。
1971年5月17日:日本籍台獨盟員小林正成來台散發台獨傳單。
1971年夏天:台獨聯盟於少棒賽中租飛機掛標語飛過球場。
1971年12月:史明「台灣人民社會主義同盟」成立。
1973年3月29日:台獨聯盟盟員黃照夫在法國巴黎刺殺國民黨駐法總書記滕永康,被捕入獄。
1974年6月:獨立台灣會成員島內地下第十一組企圖槍擊蔣經國未遂,組長鄭評被判死刑成仁。
1975年8月:獨立台灣會成員徐美以「叛亂罪」被判8年徒刑。
1976年1月6日:台獨地下工作者破壞高雄變電所,使台灣南部一帶停電三小時。。
1976年10月10日:王幸男郵包炸彈案,刺傷國民政府要員謝東閔。
1977年1月7日: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最後一任大統領林台元逝世,臨時政府結束。
1977年8月16日: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發表《人權宣言》。
1981年7月2日:陳文成事件。
1984年9月:「台灣學生社」在美國成立。
1985年1月1日:由洪哲勝、許信良等人與台灣留學生組織的台灣革命黨於美國成立。
1987年3月:「台灣革命黨」解散,許信良等人在海外發起遷黨回台。
1986年11月:民主進步黨成立,並在基本綱領開宗明義論述:『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而此基本綱領上的論述常被稱為『台獨黨綱』。
1988年2月27日:台獨聯盟總本部主席許世楷在「二二八」41周年演講會中提出「島內獨立運動公開化、海外返鄉普遍化」。
1988年12月:鄭南榕在「自由時代週刊」刊載許世楷所提出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
1989年5月:台灣獨立運動參與者鄭南榕自焚。
1991年5月:郭倍宏、陳婉真等人宣告成立「台灣建國基金會」。
1991年7月:台獨聯盟成立「人民制憲會議籌備會」,提出「台灣憲法草案」。
1991年10月20日:台獨聯盟台灣本部第一次盟員大會。
1992年5月15日:刑法一百條修改,獨派人士李應元、黃華、陳婉真等人被釋放出獄。
1992年8月23日: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成立。
1993年4月19日:台獨聯盟成立「台灣國民制憲運動委員會」,主張「宣揚憲政理念,建立國民意識,推動公民投票,完成制憲建國」。
1994年6月25日:台獨聯盟通過「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選出新國旗、新國歌。
1997年6月26日:展開「台灣共和國申請加入聯合國」靜坐行動。
1999年7月9日:總統李登輝接受德國之聲錄影專訪時提出台灣與中國是「特殊國與國關係」,此即《兩國論》。
2000年3月18日:台灣政黨輪替,民進黨陳水扁當選總統。
2002年5月11日:「台灣正名運動聯盟」舉行台灣正名大遊行,由前總統李登輝出任總召集人,開始台灣正名運動。
2002年8月2日:總統陳水扁在世界台灣同鄉聯合會第29屆東京年會上提出「一邊一國」。
2002年11月17日:「台灣正名」1117南部大遊行。
2005年3月14日: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反分裂國家法》,該法被認為是對台灣獨立的打壓。
2005年3月26日:台灣數十萬人民聚集在臺北市,舉行三二六護台灣大遊行,抗議中國通過《反分裂國家法》。
2005年5月29日:908台灣國運動舉行「台灣國運動成立大會」,
2006年2月27日:總統陳水扁正式宣佈「終止」「國家統一委員會」與「國家統一綱領」的適用。
2006年3月18日:舉行對中國嗆聲、向國際發聲的「護民主、反併吞」大遊行。
以台灣本島為據點之台獨運動的代表性人物
(按照姓氏漢語拼音的英文字母順序)
高俊明:曾任「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幹事;並以該會名義於1970年代發表三次國是聲明,要求政府採取有效措施,「使台灣成為新而獨立的國家」
黃紀男:老牌台獨政治犯,曾因「廖文毅台獨案」三次被捕入獄達二十二年之久
黃華:總統府國策顧問;政治受難者;台灣本島台獨運動參與者
黃信介:前「民主進步黨」主席;當選過台北市議員、增額立法委員;美麗島事件受難人
辜寬敏:日本台獨運動重要領袖,曾任「台灣青年會」委員長;創設《台灣春秋》、《黑白新聞週刊》等雜誌
李鎮源:「建國黨」首任主席;曾任「台灣大學醫學院」院長、「中央研究院」院士、「國際毒素學會」會長
蘇東啟:1961年「蘇東啟台獨案」主角,時為雲林縣議員,該案被牽連者達三百多人之多
詹益樺:黨外運動基層黨工;1989年於鄭南榕葬禮中,在總統府前引火自焚,抗議國民黨當局對鄭南榕的迫害
鄭南榕:《自由時代週刊》發行人;因於刊物上刊登許世楷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而遭叛亂罪起訴,後以自焚抗議國民黨對言論自由的箝制
注釋
1. 這個國家的名稱常被設定為台灣共和國 --- 和其他的可能國家名稱(如「台灣」、「台灣國」、「台灣民國」等,見黃昭堂 1998,122)相比,「台灣共和國」這個名稱似乎是台獨運動者最喜愛的新國家名稱。許世楷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見許世楷 1993)是用「台灣共和國」這個名稱。另外,林義雄於1989年從美國帶回台灣發表的〈台灣共和國基本法〉、李憲榮所提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以及民進黨新潮流系所提的〈台灣共和國憲法草案〉都是採用「台灣共和國」這個名稱(施正鋒 1998,第二章﹔1999,141,註21)。
2.民進黨黨綱包含:基本綱領、行動綱領、台灣前途決議文、等共兩綱領,三決議文。其基本綱領第一條全文為: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國家領域主權和國民身份的確立是現代主權國家對內建立法政秩序、對外發展國際外交的前提。台灣主權獨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且台灣主權不及於中國大陸,既是歷史事實又是現實狀態,同時也是國際社會之共識。台灣本應就此主權獨立之事實制憲建國,才能保障台灣社會共同體及個別國民之尊嚴、安全,並提供人民追求自由、民主、幸福、正義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因此我們主張:(1)依照台灣主權現實獨立建國,制定新憲,使法政體系符合台灣社會現實,並依據國際法之原則重返國際社會。(2)依照台灣主權現實重新界定台灣國家領域主權及對人主權之範圍,使台海兩岸得以依國際法建立往來之法秩序,並保障雙方人民往來時之權益。(3)以台灣社會共同體為基礎,依保障文化多元發展的原則重新調整國民教育內容,使人民之國家、社會、文化認同自然發展成熟,而建立符合現實之國民意識。基於國民主權原理,建立主權獨立自主的台灣共和國及制定新憲法的主張,應交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擇決定。
3.根據中華民國陸委會的於2005年11月25日的調查,支持廣義維持現狀民衆為82.1%,支持台獨的民衆為10.3%。若包括“維持現狀,以後走向獨立”的民衆(14%)在内,傾向獨立的民衆佔24.3%,超過傾向統一的民衆(14.1%,其中儘快統一佔2.1%)。而2006年2月10日的最新民意调查结果为:57%受訪者贊成維持現狀、16%贊成獨立、17%贊成統一[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