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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现金=洗黑钱吗?---朱健和案件

(2007-01-29 07:22:45) 下一个
上星期五有则新闻引起了我的注意.新泽西州卖计算机的千万富翁朱健和被判洗钱罪名成立,将面临营业额每年达上亿的两个公司被没收,私人财产被没收,最高可达七百万的罚款和面临最高二十年的刑期.

http://news.wenxuecity.com/messages/200701/news-gb2312-358461.html

如果这是个阴谋跟毒品贩子勾结洗钱的案子那也就简单了.但我初步阅读研究下来,发现这里面阴谋的部分并没有什么充足的证据,其实发生的很可能只是他在卖给南美一个公司计算机的时候收取的是大量的现金,而现在联邦通过三个送钱的人作证,证明了那钱的来源是毒品赃款.

这就给了我一个警示:我们作为一个普通的社会中的商品人,到底在现金流中需要负什么样的责任,并且有多大的权力去调查你的交易对象呢?大家大概都知道:如果你去ebay买了台电脑,如果最终那台电脑被证明是偷来的转卖给你的,那那台电脑会被没收,但你并不需要负担其它的刑事责任.现在如果你想要卖房子,如果有人可以全部出现金付清房款,你接受这个交易吗?你在担多大的风险?你知道你该做些什么吗?你会被刑事拘留吗?大家都知道,国内的贪官在国外买房全部付现金是常有的事,这种钱可以收吗?那万一那个买房的是个打餐馆的拿出的一辈子的积蓄呢?

联邦有个现金交易的规则,规定金融经手机构经手一万或以上现金的(含现金支票汇票)需要填写CTR(currency transaction report),如果对对象有怀疑的话超过五千就需要填写SAR(suspecious activity report).因为逃税也是联邦刑事罪,所以即使你打交道的是打餐馆的而不是搞毒品的,你也照样有责任对可能的疑点进行举报.

所以,事实上因为这些种种的麻烦在里面,稍微大一点的现金结帐其实几乎已经成为不可能的事情.我感觉很疑惑的一点是:这么说来,事实上现金结帐其实已经是一种被抛弃的结帐方式了,现金已经是给大家玩玩的小玩具了,搞大的现金就不管用了.

我见现在对此案还没有最后定论,现在请大家群策群力引用联邦的法典加以研究和分析,并且在喜欢使用现金的中国人圈里普及这个现金交易的法律规范问题.

现在假设这个朱健和确实是卖计算机给南美合法注册了的公司,并且接受现金付款这种方式并且将现金存进银行的时候通过银行填写了CTR表.他应该被判罪吗?他的责任是不是就是到通报为止了?

洗黑钱,我本来以为是需要拿了黑钱洗白以后再交给人家才算的.现在看起来一点他交钱给人家的证据都没有,他交出去的是人家要买的货,大概人家再把货卖出去洗白白的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并不是个整体参与者,只是人家整套阴谋里面在一个环节里面进行了正常商业交易的个体.他自始至终都认定自己只是在进行正常商业交易.他真犯有洗黑钱罪吗?

事实上,这个朱健和的公司2005年的营销额达到七千万,涉案的赃款在2005年七月他被捕的时候提出是至少二百四十万,现在判决的时候认定是几年累加是七百万.一个大生意在这样的小河里翻船,是不是很可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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