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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驱动新的著作权规则

(2014-05-04 02:12:35) 下一个

  刚刚过完20岁“生日”的中国互联网给中国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量行业运行规则面临重新制定。在近日由北京市大兴区出版物反盗版协会举办的《著作权法》修改研讨会上,不少与会专家表示,若要更好地打击网络盗版行为,不仅需要相关部门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也需要版权方进行自我调整。

  侵权成本低

  目前,由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突飞猛进,一些网站、电商平台利用网络传播的特殊性,疯狂地进行盗版,严重损害了版权方的利益。

  “公司每年因网络盗版的损失太大了,公司在线下印刷的一本100元左右的正版图书,在一些电商平台往往只被卖到二三十元。为什么会出现这么大的差价,很明显对方盗版了。”长期从事书籍出版的北京磨铁公司法务人士车园园颇为无奈地告诉记者,“很想去维权,但维权的周期和成本太高了,并且难以取证侵权方的违法所得,法院判决时一般很难做出相应处罚。”

  如其所言,之前韩寒等作家就曾因盗版侵权问题起诉百度文库,要求法院判令百度关闭百度文库,连续七天在百度首页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76万余元。虽然最终法院判决韩寒等作家胜诉,但仅宣判百度赔偿韩寒等作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7.3万元。

  法律存滞后

  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音像电子网络管理处处长王会友表示,目前相当一部分网站都或多或少存在盗版侵权行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著作权法》在制定上存在滞后。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于1991年正式实施,而互联网于1994年才开始在中国兴起。由于这个时间差,导致当时在制定《著作权法》时,无法针对后来出现的网络盗版问题对症下药。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均认为,在目前新著作权法还未出台的情况下,相关管理部门可对一些侵权行为进行适当处罚,以弥补新法出台前的法律监管真空。

  侵权所得应把附加值计算在内

  既然原有的《著作权法》在互联网版权监管方面存在滞后,那么应该从哪些方面对其进行修改呢?钱均表示,《著作权法》修改应坚持的最基本原则是,侵权者不能因为他的违法行为受益。相关部门在核查侵权方的违法成本时,应该把点击率及其所产生的附加值也纳入其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表示,修改《著作权法》时应该将保护公众权加入立法宗旨中,因为法律不仅要保护作者和使用者的利益,还要重点保护公众利益甚至国家利益。对于作品的定义,冯晓青建议加入基于创作而产生的智力成果,这样就能把作品的概念和作品传播的相关课题,以及作品知识产权保护界限划分得很清楚。

  顺应互联网发展与网商合作

  除了修订法律,在新的技术形式下,版权方也需要自我调整、转变观念,以实现自我权益的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徐静表示,新形势下,网络版权的保护需要多方面齐抓共管,建立全方位的管理体系。网络盗版问题主要是互联网技术发展所引发的,解决这个问题也最好利用技术去解决。如作者在创作作品时,不仅仅要考虑纸质的传播,也应主动与一些网商合作,推出电子书或者是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传播。

  北京理工大学副教授杨华权认为,版权方在起诉一些互联网公司时不单是追讨完赔偿就完了,也可以与这些公司进行合作,这样既能有效遏制侵权,又能扩大版权方的收益。(北京参考记者 吴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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