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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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年前,怎样卖淫才合法

(2014-05-16 06:42:24) 下一个
摘要 : 那是一个妓女自由从业的年代,但妓女鲜有自由。和现在卖淫无自由,但“小姐”们在执业时却拥有来去自如的人身自由适成反差。

1914年的中国上海,只要照章登记、缴纳税款,并接受卫生检查,卖淫就是合法的。当时华文第一大报《申报》,更多聚焦于妓女的日常生态报道。那是一个充满了情欲、暴力与金钱算计的隐秘之地———

上海山西路16号是一处花烟间——— 在禁烟之前,这里是鸦片馆与妓院的混合体,禁烟后则是纯粹的下等妓院。花烟间的老鸨名叫王小红,有一天,上海城内的865号华人捕快发现她“凌虐”妓女王余氏、薛朱氏,遂向捕头报告,将两妓与老鸨一并拘押到公共租界内的法院——— 会审公廨。

在1914年1月6日的庭审中,妓女王余氏供称,她原籍归城,夫名王雪山,胞兄余光锦现在原籍,她本人被一个叫张怀宝的人拐来,卖作娼妓。薛朱氏则表示,自己是清江县人,丈夫薛长元于前年出外当兵,她本人是被张锦兰诱至上海,以一百元洋钱卖给老鸨王小红,时常遭受虐待,请求解救。老鸨在随后的审讯中,则否认虐侍。

会审公廨是中西联合审判,谳员(法官)是聂襄谳,他与美国领事卓君商议后,判罚老鸨王小红二十五元洋钱充公,余、朱两位妓女则暂送济良所收容。他们还去函给清江县知事署,请转告妓女的家属前来上海认领。

济良所是一家有基督教背景的专事解救娼妓的民间机构。在收容余、朱两位妓女之前,它在上海已经开展救助活动十余年。大量被拐卖的妓女,让济良所有了施展的舞台,与会审公廨的良好关系,也能保证她们第一时间领走被虐待的妓女。

拐卖妇女儿童的情况有多猖獗,从上海《申报》1914年1月7日的版面内容即可见一斑。在前述“鸨妇虐待妓女”的新闻之前,是一则讲述上海三区夏正郎的孩子被一班男女拐卖,警方将匪犯拘留法办的报道。接下来的两则消息,从标题“逃妇尚难给领”和“拐卖女子之疑团”即可知,同属堕入青楼故事。

社会秩序混乱,导致很多良家女子成为妓女。另外一个原因是贫穷,有些妓女是被亲人卖到窑子里的。这中间发生很多故事。1914年1月13日,上海普庆里妓女林文仙偷偷随母亲徐王氏逃离妓院,欲乘火车回苏州,被老鸨张阿玉追至车站———接下来的剧情要怎样演?

《申报》两天后的报道,对此叙述得极为简单而克制:老鸨将林文仙母女“扭控三区警署,移解初级检察厅。经戴检察官预讯一过,判徐王氏交还带挡洋六十元,将女领回择配。”

徐王氏要拿出60元洋钱,才能将女儿从妓院领回。为何如此?因为按照当时的法律,不仅妓院可以公开经营,父母等法定监护人也可立约卖女。林文仙显然此前是被家人卖到妓院去的。但即便如此,会审公廨也支持妓女从良———前提是她们缴纳了赎身费。

对一般妓女而言,卖淫生活自是苦难的历练。除了本文开头所涉及的老鸨虐待外,还要满足各种嫖客的怪诞需求。妓女在提供性服务的时候,也会产生五味杂陈的爱情,或更多是为了赎身而与其他男子私奔。

在上海山西路清和里307号雉妓院内卖身为生的孙巧宝,就寻了一个机会与贩卖烟土的山东人田正山逃离出去。老鸨孙王氏在细密侦查之下,获得她们在松江路大同客栈910号房间内“奸宿”的信息,于1914年1月19日凌晨带人将她们堵个正着。此事惊动捕房,捕头经过简略讯问后,就将田正山“暂行开释”,而妓女孙巧宝和老鸨孙王氏,则“分别拘留,候解公堂讯夺”。

比较幸运的是田正山,他在卖淫合法化的语境下拐走妓女而未受处罚。《申报》在做这篇报道时,没有交代孙巧宝因何成为妓女,但从老鸨也被拘留这一点看,可能存在非法买卖或虐待。

另一个案例发生在20多天之后,沪北清河坊一弄妓女花黛英,在2月12日晚,被“狎客”金听彝叫到附近一家名叫洪素云的处所陪酒,不料一去不返,和跟班的大姐阿宝一同找寻无踪了。妓院的老板朱杏生认为失踪性质属卷款潜逃,他盘点了一下该妓随身带去所有权归妓院的金饰衣服,大约值数百金,当即报捕房查缉。时隔一天,他们就在城内找到“狎客”金听彝。金听彝并不认账,被扭送法办。金听彝此前供职洋货业,现在一家黄包车公司任经理,因并无证据证明他“串诱逃逸”,所以在缴纳保证金后,就被放了出来,等候进一步的审理。

可以随身穿戴数百金的金饰衣服,并可以出外陪酒,花黛英显然不是当时所谓的“野鸡”或花烟间的下等妓女。像她这样的高等妓女,在清末即已存在,只是彼时更强调的是她们卖身之外的才艺表演,民初进一步肉欲化而已,妓女间仍然存在相对固化的等级差别。(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网

民初的妓女难称拥有自由之身,但高等妓女的收入却也非一班工薪阶层所可比攀。她们也因此成为匪徒垂涎的目标。

妓女花黛英失踪之后半个月,在上海西藏路20号挂牌的妓女苏云仙,傍晚6时许乘坐黄包车经过贵州路转角,忽然被三个上海口音的匪徒拦住。其中一匪拿出手枪进行恐吓,另外二匪则将该妓所带价值250元的金镯抢走。三人随后向附近弄堂内逃逸。

除了被打劫,妓女还可能遭遇各种敲诈。这不只是高等妓女的独特遭遇,“暗娼”也在所难免。

“暗娼”当然是比较低等的妓女。民初虽然卖淫合法,但对暗娼却亦予以打击———这是民初扫黄的精髓所在。变相的旅行社,其旗下所谓的女性“向导”(导游),多操皮肉生意。还有部分旅社,会借住宿方便,容留妓女卖淫,与住宿者交易。

位于上海英租界广东路正丰街235号的上海旅社,即是此类性质,除了卖淫外,这里还聚赌抽头。在被人告发后,捕房于1914年2月25日晚将旅社老板朱芹益和妓女王月英一并拘留。王月英供称,她父母双亡,早年在青岛卖娼,现转到上海旅社,纯系自愿。因其自愿,捕房遂将其释放,而旅社老板朱芹益则因“故违定章”被罚50元洋钱充公。

那是一个妓女自由从业的年代,但妓女鲜有自由。和现在卖淫无自由,但“小姐”们在执业时却拥有来去自如的人身自由适成反差。1914年,正是娼妓业无法可依的最后时刻。关于禁娼的呼声随后开始高涨,禁与疏的交锋中,时代在20世纪中叶最终选择了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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