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这是温总理对公权力行使规
(2006-12-09 2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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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的崛起与政府行为的边界
时间:2006年12月10日11:34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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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营报》】 【作者:马光远】
通力律师事务所马光远
据近日多家媒体报道,11月29日,深圳市福田警方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扫黄”风暴,让卖淫女等涉黄人员在大庭广众之下“亮相”,对百名卖淫女、嫖客、老鸨等进行公开处理。“公处”大会吸引了千余名当地群众前来观看,人群对于官员的讲话报以掌声。
说实话,这样的事件,若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的所谓严打时期,尚可理解,它得到中国最大多数民众的支持,“公处大会吸引了千余名群众观看,人群对于官员的讲话报以掌声”就是证明。不过,这一次令人诧异的是,因为它发生在深圳——中国改革开放的最前沿、中国最为现代化的城市,而且发生在21世纪,一个倡导依法行政、政治文明的国家,一个正在建立法治社会的国家。在这么一个世纪,这么一个国家,这样的事情屡屡上演,实在令人遗憾。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也就是说,执法者不能把被执法者当成“战利品”示众,让其在千万冷漠看客鄙弃讥嘲的目光和口水刀剑中被肆意地“羞辱”一番,以体现执法者的政绩和权威。
深圳的“公处事件”从某个层面折射出政府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权力边界和行为逻辑的迷失。按照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公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谦抑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行政执法不可僭越法律法规,公权力的行使不能逾越私权利的保护边界。不论是《刑法》还是《治安管理法》,抑或是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嫖娼卖淫这种违法犯罪现象,都有严格的法律法规界定和违法惩处标准,这些都不容置疑。相反,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中,均找不到“公开示众”的法律法规依据。深圳警方此次“公示”不但没有法律依据,相反还有违人伦常理,并侵犯了被示众者的合法权利。深圳警方在“公示”卖淫者的同时,也把自己和现代文明行政背道而驰的一面袒露在了公众的面前。公示事件背后的法理是非,只是人们思考我国法制环境和法制建设的一个缩影,而在保护人权共识下如何界定立法方式与依法行政和政府作为方式的权力边界,才是我们国人应该深思的关系改革成败的大问题。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必赔偿”,这是温总理对公权力行使规律的精辟阐释。在政治文明模式下,国家行政权力不是全能,也不是无所不在的,它仅仅是一个有限的守夜人,其在行为方式上必须有自己的边界,不能肆意侵入私权神圣的领域。没有权力,国家形同虚设,没有约束,国家就是暴政,政府的行政也必须且首先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之下,才会有合法的统治和行政。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全权政府,才会有真正的法治社会。真如诺斯在其著名的“政府悖论”中所言:政府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政府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
公共选择学派的鼻祖布坎南指出:“我们的时代面临的不是经济方面的挑战,而是制度和政治方面的挑战。”诚哉斯言!最近央视隆重推出了大型纪录片《大国崛起》,给了国人又一次机会来思考中国如何发展成为一个伟大、先进、文明的国家。通过对世界近现代史的观察,不难发现,一整套优质、先进的制度和一个良好的文明的政府的存在是国家平稳、持久崛起的最重要的基础条件和逻辑主线。我们的经济增长很快,我们的综合经济实力在增强,但如果没有文明的政府和良好的法律制度做支撑,难免昙花一现的命运。
深圳的公示事件并非特例,在中国政府转型的过程中,无论是商业领域还是社会生活领域,文明都可以看到政府“炫耀”的影子,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诸多真实案例一再地告诫,当下的中国正迫切地需要一种符合国情的法治思想。没有这样一种思想,我们可以通过政治和舆论或者其他途径来关注、点评一些明显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荒唐事,但终究无法改变这类事情重复发生的宿命。这已经不是某个人的过错,而是植根于我们这个社会当中的某种价值理念出了问题,不从制度上进行检讨,这类事件必将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