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投资环境报告
(2011-07-15 22: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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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投资环境报告
【风险提示】 巴西在2008年发布了涉及婴儿奶瓶、三相感应电机、低压电气产品、玩具、酒精饮料等产品的技术性标准草案。相关企业应及时关注上述技术标准,充分了解细节,提高技术水平,以免因未能满足要求而影响对巴西出口。2008年,巴西对中国产品发起了8起反倾销调查,提醒相关出口企业关注案件进展,积极应诉,及时调整出口计划。另外,巴西对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规定了最低海关限价,在进口通关环节也比较严格,企业应该和进口商充分沟通相关信息,保护自身合理利益。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据中国海关统计,2008 年,中国和巴西双边贸易总额为485 亿美元,同比增长63.2%。其中,中国对巴西出口187.5亿美元,同比增长64.9%;自巴西进口297.5亿美元,同比增长62.2%。中方逆差110亿美元。中国对巴西出口的主要产品为通讯设备、液晶显示器、焦炭和数码相机等;自巴西进口的主要产品为铁矿砂及其精矿、大豆、石油、原油、烧碱木浆或硫酸盐木浆、皮革、木材、豆油等。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8年,中国公司在巴西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9.31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55万美元。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8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巴西完成非金融类直接投资金额2847万美元。2008年,巴西对华投资项目20个,实际使用金额3879万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关税制度
(1)关税管理制度
巴西关税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是1994年12月23日第1343号法令。巴西联邦税务总局是海关事务的主管部门,隶属于财政部,负责制定和执行海关政策、征收关税以及实施海关监管制度等。作为南锥体共同市场(MERCOSUR,又称南方共同市场)成员国,巴西与其他成员国一起实行共同对外关税(CET)。南锥体内部,除了糖、汽车及其零部件之外,均可免税流通。
对进口产品价值的确定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成交价、相同产品的成交价、相似产品的成交价、减去法所得价(用零售价减去关税和佣金后的价等和计算价),用生产成本、利润和其他费用计算得出的价。在巴西,关税主要以CIF价为基础计征。当海关对出口商申报的货物价值提出质疑时,出口商可在8天内提出新的报价。进口商可以在30天之内对出口商的新报价做出反应。为保护本国工业,巴西政府在进口关税征收时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措施:设置最低限价或参考价,并据此征税,如进口价低于最低限价或参考价,海关将另计征差价税;对低报价或有倾销行为的货物征收附加税。
(2)关税水平及其调整
根据WTO关税资料,2007年,巴西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为12.2%,农产品和非农产品的简单平均最惠国适用关税分别为10.3%、12.5%。根据南锥体共同市场委员会第CMC38/05号决议,南锥体成员国每年可豁免100 个税号(8位)项下的产品不受南锥体共同对外关税的约束,并每六个月调整一次税号, 至多可调整例外税号的20%,该决议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2月,巴西将来自南锥体外的小麦进口税降至零(进口配额200万吨),在实施7个月的免税措施后,巴西外贸委员会决定对来自南锥体以外国家的小麦恢复征收10%的进口税。巴西还决定将来自南锥体以外的化肥料生产原料磷酸和硫酸的进口关税由4%降至0,把来自南锥体以外动物饲料添加剂磷酸二钙的进口关税由10%降至0, 有效期至2009年2月。2008年,巴西将部分通讯信息产品和资本货的税前进口从价税率调整为2%,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2.进口管理制度
2003年12月1日,巴西公布《部级法令合编》,将有关进出口管理的部颁法令进行了汇总。之后,巴西对其进行了数次修订。巴西外贸委员会是巴西对外贸易政策的最高决策机构,发展工业外贸部是对外贸易政策的执行部门。“巴西外贸网”是巴西统一管理对外贸易的网络系统。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外贸局、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银行等外贸管理部门通过该网站对进口业务实施从审批进口许可到缴纳关税的一体化分步管理。所有进出口操作都必须通过该网站进行。“巴西外贸网”除了链接外贸管理部门外,还链接进口商、报关行、运输商、仓储商及金融机构。巴西海关对进口报关货物实行抽检的方式,即按照绿色、黄色、红色三种不同颜色分类处理。绿色即报关货物可全部免检,并自动通关;黄色即仅检查报关文件,核实后,货物自动通关;红色即报关文件和货物均需经过检查后方能通关。根据规定,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验货结果,验货时当事人应在场,货物若需样检,所发生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进口许可证
巴西进口大部分商品都必须办理进口许可证,分为“自动进口许可证”和“非自动进口许可证”两种。自动进口许可证审批过程比较简单且自动批准。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主要包括需要经过卫生检疫、特殊质量测试的产品,对民族工业有冲击的产品及高科技产品,以及军用物资等国家重点控制的产品,具体涉及大蒜、蘑菇、绝大部分化工产品、绝大部分医药原料和成品、动植物产品、轮胎、纺织品、玻璃制品、家用陶瓷器皿、锁具、电扇、电子计算器、磁铁、摩托车、自行车、玩具、铅笔等。申请非自动许可证的审批过程比较复杂,需要出示各种文件和证明,并要经相关机构会签,通常在货物装船前或视情况在报关前进行。2009年1月,巴西政府宣布将对包括纺织品,面粉工业用谷物、矿质燃料、铁矿、运输用材料、汽车、玩具、光学仪器及手术器材、玩具、鞋子、成衣和照相机在内的24种进口产品实行许可证制度。一旦被认定为可以进口,涉及该产品的进口许可证将在10日内发放。相关措施对部分中国出口巴西的产品造成很大影响。巴西总统将该规定衡量为“显著”过失,这一措施有违巴西在反对保护主义问题上一向秉承的立场。发展部,工业
及对外贸易部和财政部在2009年1月底联合宣布撤销对24个不同领域产品必须预先领取进口许可证的规定。2008年1月26日之前已经确定必需领取进口证的产品如医疗设备和药物等的规定则继续执行。
(2)配额
纺织品:2008年,中国纺织服装产品出口巴西仍根据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于2007 年1月17日起实施的《巴西联邦共和国发展工业外贸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加强贸易投资领域谅解备忘录》中有关数量限制的规定执行。沙丁鱼:2008年5月5日,巴西工贸部外贸秘书处公布了第6号法令,规定对南锥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0303.71.00的沙丁鱼征税2%,2007年5月21日—2008年5月20日间全球配额为6万吨,2008年4月16日—2009年4月15日间全球配额为8万吨。阴性电极棒:2007年12月4日,巴西工贸部外贸秘书处公布了第39号法令,规定对南锥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8545.90.90的用于生产初级铝的阴性电极棒征税2%,全球配额为8186吨,有效期为2007年11月30日—2008年11月29日。氯氰苄产品:自2008年3月8日起,巴西对南锥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2926.90.91 的氯氰苄产品征税2%,配额仍为4万吨,有效期12个月。棕榈仁油:2008年9月11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公布了第55号决议,后分别经2008 年9月1日巴西工贸部外贸秘书处公布的第18号法令和2008年9月30日公布的第22 号法令修改。规定对南锥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1512.21.10的棕榈油征税2%,配额为7.25万吨,有效期为2008年8月1日—2009年8月1日。三磷酸盐:2008年8月13日,巴西开始把三磷酸盐(南锥体税号2835.31.90)进口关税从10%临时下调至2%。该措施实施期限为12个月,全球进口配额9.4万吨。碳合金钢管:2008年6月12日,巴西外贸委员会通过第34号决议,决定将税则号为7305.12.00的碳合金钢管进口关税从原来的14%降至2%,全球配额为38794吨,上述决议的有效期为3个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出口管理制度
(1)出口许可
巴西对部分出口产品实行预先许可制度。2008年,巴西规定仍需申请出口许可的产品包括部分活动物、活植物;部分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部分化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部分有机化学品;部分药品;木及木制品;核反应堆、锅炉、机器、机械器具
机器零件;部分车辆机器零部件;部分航空器、航天器及其零件;武器、弹药及其零附件。
(2)出口促进
为鼓励出口,巴西财政部宣布,自2008年3月17日起,取消出口结汇限制,出口企业必须将出口外汇留在国内的比例由目前的70%降至0,取消0.38%的出口金融操作税(IOF);另外,对进入收益固定的基金和国债领域的外资征收1.5%的金融操作税。
2008年5月13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公布第29号决议,确定了微型、小型和微小企业在经营中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的方针以及可得到出口保障基金和联邦保障基金的支持。有关企业需满足的条件如下:微型和小型和微小企业需同时满足年净营业额不超过6000万雷亚尔,年出口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条件。联邦保障基金将在企业装船前和装船后间或者装船后阶段提供。在企业装船前和装船后间的融资应由同一金融机构提供。2008年5月16日,巴西工贸部外贸秘书处公布了第8号法令,将可在SISCOMEX 系统登记注册“出口简化登记”的出口业务规定改为可立即装船出口且结汇在5万雷亚尔(或相同金额的其他货币)以下。
2008年9月3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发布了“2008—2010年巴西出口战略计划”, 该计划旨在实现巴西政府2008年5月发布的新产业政策(PDP)中的两项目标,即扩大巴西在国际贸易中的占比以及使更多小型企业进入市场并成为国家出口的基础。巴西出口战略计划制定了五大宏观目标:增强巴西出口竞争力;增加出口产品附加值;增强出口基础;扩大市场准入和加强服务业出口。新产业政策中有促进巴西小型和微小出口企业发展的内容,该内容共分三个层次, 即“根本措施”、“产业系统结构项目”和“战略重点”。其中,“战略重点”旨在增加出口企业数量、丰富出口种类以及使出口目的地国多元化,以促进巴西产业的长期发展。该项目面临的挑战包括增加出口产品科技含量和进一步丰富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出口。项目执行单位为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具体将通过出口融资计划、对基准利率的调整,在巴西社会经济发展银行允许巴西出口使用欧元结算、定期发布相关政策法规、扩大出口退税产品实施范围、将物流服务出口向境外汇出的个人所得税降为0、推动中小企业出口和简化外贸操作程序等措施实行。
4.贸易救济制度
巴西贸易救济制度主要由下列法律法规构成:1994年12月15日第30号法令, 1994年12月30日第1355号法令,1995年3月30日第9019号法令(2003年12月修订)、1995年第1602号法令等。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负责审查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立案或复审申请,就是否发起该调查或进行复审提出意见;贸易保护局还负责确定倾销幅度或补
贴数额以及是否存在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等。巴西外贸委员会负责制订贸易救济调查的相关程序规定。
5.相关机构调整情况
2008年8月20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部长和巴西央行行长签署了第170号法令,批准成立负责服务贸易整体系统建立和发展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将隶属于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服务贸易秘书处、财政部税务局以及巴西央行国际事务和经济政策管理处负责履行有关职责,主席由工贸部服务贸易秘书处指派。
(二)投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巴西管理外国投资的主要法律是《外国资本法》,其实施细则是1965年第55762号法令。巴西禁止或限制外国资本进入的领域括:核能开发、医疗卫生、养老基金、海洋捕捞、邮政、报纸、电视、无线电通信网络、国内特许航空服务以及航天工业等。在原有的基础上,巴西政府通过修宪,逐步放松了国家对石油、天然气和矿产开采等领域的垄断, 并对电信、电力业实行私营化(根据规定,外资通过参与巴企业私有化进入巴西市场,至少6年之后才能撤资)。另外,巴西已允许外国企业参与新闻媒体、海关保税仓库、近海航运、高速公路等领域的融资和服务。2007年1月15日,巴西副总统签署法令,批准巴西开放再保险市场。这项新法令规定巴西再保险市场的经营者可以是总部设在巴西的“本地经营者”,也可以是总部设在巴西之外的经营者,从而结束了巴西国家再保险公司在该行业的垄断地位。但为了保证巴西本国企业的利益,该法令同时规定,在法令生效后3年内,巴西60%的再保险市场份额将由巴西国家再保险公司和其他本地经营者占有,之后这个份额将有所降低。2008年,巴西政府拟修改有关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的现行法律。巴西严格限制外国投资者购买土地的方案可能有两种,一是将1998年颁布的现行法律作废,重新宣布1971年的法律生效,该法律允许外国人在巴西购买土地,但规定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在同一市内购买土地不得超过总面积的25%;二是修改宪法内容,增加5709/71号法令条款,规定外资企业在巴西购买土地将与外国法人或自然人实行同等限制。根据巴西法律,企业雇佣外国人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企业员工总数的33%,只有当国内没有充足的专业人才可供使用时,才允许雇佣更高比例的外国劳动者。为鼓励开发巴西北部和东北部地区,巴西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外国投资免征10 年企业所得税,从第11年起的5年内减征50%;免征或减征进口税及工业制成品税;免征或减征商品流通服务税等地方税。
(三)与贸易投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其发展
1.外汇制度
巴西对外汇实行较严格的管制,外国企业或个人(有外交特权的单位或个人除外) 在巴西银行不能开立外汇账户,外汇进入巴西首先要折算成当地货币后方能提取。所有外国投资必须在巴西中央银行注册,2004年12月31日以前进入巴西的外国投资,如尚未在中央银行注册的,允许补办注册手续,以获得今后向境外汇出利润和股息的资格。注册后,由巴西央行颁发外国投资证明,注明投资的外国货币金额及相应的巴币金额。外资在投资利润汇出、撤资或用利润再投资时需出示该证明。
2.签证制度
巴西商务签证均为多次出入境,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入境有效。除在巴西联邦警察局办理签证延期者外,停留期最多不超过90天。持商务签证者每年在巴西累计逗留最多不得超过180天。持商务签证者不得在巴西从事有酬活动。如赴巴西从事有酬活动,应办理工作签证。赴巴西从事技术支持或咨询活动的,不能申请商务签证,应办理工作签证。
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作为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巴西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对比较健全。目前,负责审查和批准专利申请,登记注册商标和审批引进技术等事务的是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
巴西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工业产权法典》(1971年)、《版权法》(1973 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法》(1987年)、《生物安全法》(1995年)、《种子法》(1997年)等法律法规,保护和激励知识创新,促进本国经济增长。巴西不断修改和完善专利制度,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1996年巴西引进新的工业产权制度,同时修改了《工业产权法典》并于1997年5月15日生效。2004年,巴西成立了一个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共同组成的机构———打击盗版和制止侵犯知识产权全国委员会。
4.认证制度
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化与工业质量协会(INMETRO)负责标准制定、法定计量、合格评定、认证认可等工作。在巴西,认证一般情况下是自愿的,但与人类健康、安全及环境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通过强制认证。
5.税收制度
巴西的税收体系复杂,按行政区域划为联邦税、州税、市税三级,政府对税收采取分级征收、分级管理。联邦税包括所得税、工业产品税、进口税、出口税、农村土地税等;州税包括商品流通服务税、车辆税、遗产及馈赠税等;市税包括社会服务税、城市房地产税、不动产转让税等。此外,企业还要负担各种社会性开支,如社会安全费等。根据巴西的鼓励港口投资计划,巴西政府对港口机械设备免征工业产品税、社会一体化税、社会保障税等。对于本国没有生产的港口机械设备,可免征进口税。该鼓励措施有效期至2010年12月。
6.政府采购制度
巴西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实行联邦、州、市分级管理。联邦计划预算与管理部负责联邦政府采购法规政策起草、制定及监督管理。在计划预算与管理部下增设专门机构— 物流和信息技术局,专门负责起草、制定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和推广电子政务,该局设有政府采购处、规范与标准处、信息发布与管理处、电子政务处。巴西联邦有关政府采购的现行基本法律,主要包括1993年颁布的第8666号法律《招标采购法》和2002年颁布的第10520号《电子采购法》。第8666号《招标采购法》,是巴西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对在联邦政府、州、联邦区和自治市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公共工程、服务(包括广告)、采购、转让和租赁事项的投标并与行政机关签订协议事项予以规范,对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投标、政府采购合同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2002年7月17日颁布的第10520号法律《电子采购法》,对货物和普通服务可采取交易室投标模式即利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采购做出了具体规定。2000年公布的3555号法令是对第8666号法律的补充,规定了联邦政府采购的一些临时措施。2005年公布的第5450号法令是对联邦第10520号法律通过电子采购的补充规定。2006年第123号法律属于联邦补充法,对微型、小型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区别对待措施进行了规定。
7.自由区
巴西最大的港口有桑托斯、里约热内卢、巴拉那瓜、累西腓和维多利亚。巴西在上述口岸设立了各种形式的自由区,如自由港、自由贸易区、保税仓库和转口区等。比较知名的是马瑙斯自由区,凡进入该区的货物,其商业发票的提货单上必须注明“马瑙斯自由区”(FreeZoneofManaus)字样,但不允许通过该区向巴西其他地区运送进口货物。在该区有两道边关,一道是从国外进入特区,另一道是从特区进入国内。一方面允许外国商品从国外进入特区,不受海关管制;另一方面,商品从特区进入国内市场需要办理进口手续,货物需经海关检查,并交纳进口关税。
(四)2008年颁布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1.婴儿奶瓶
2008年2月15日,巴西国家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学会(Inmetro)通报了关于婴儿奶瓶强制性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部颁法案,规定了婴儿奶瓶的技术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该法案已实施。
2.三相感应电机
2008年9月8日,巴西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学会通报了关于三相感应电机的部颁法案草案,规定了三相感应电机的合格评定程序。
3.低压电气产品
2008年9月8日,巴西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学会通报了关于低压电气产品安全的南方共同市场技术法规,规定了低压电气产品的基本安全要求。
4.玩具
2008年11月14日,巴西计量、标准化和工业质量学会通报了关于玩具安全的认证程序的法案草案,规定了玩具认证的程序。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巴西大部分大宗农产品及乳制品、食糖、酒醋饮料等农产品加工品的进口关税仍比较高,其中部分产品的关税水平超过35%。在巴西政府的推动下,南锥体将自2007年9月28日起实行的鞋类和成衣的共同对外关税(TEC)由20%上调至35%,纺织品关税由18%上调至26%。中国是巴西上述产品的重要来源地,该做法旨在限制中国纺织品、鞋类产品进入巴西市场乃至南锥体市场,对中国相关产品对南锥体成员出口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进口限制
巴西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范围广,审批程序比较繁杂,涉及的部门或机构多,增加了出口商的负担。尽管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网站公布了需要申领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产品类别,但尚缺乏有关非自动进口许可要求和拒绝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的具体信息。此外,进口商常被以非正式和非官方的方式告知,进口许可证的发放还需满足最低进口价格要求。该最低进口价格系由巴西政府在经国内产业请求后,与国内产业协商确定,并由海关在边境实施。满足最低进口价格是获得进口许可证的前提条件和计算进口商品海关价格的基础。最低进口价格措施完全缺乏透明度,不仅没有实行该措施的法律基础,巴西也没有公布任何有关最低价格的具体数额的信息。巴西上述做法主要涉及以下税号的产品:8518.21(单喇叭音箱)、8518.22(多喇叭音箱)、8518.29(其他)、9003.11(塑料制眼镜架)、9003.19(其他材料制眼镜架)、9004.10(太阳镜)、9004.90(变色镜)、9603.29(其他,画笔、毛笔及化妆用的类似笔)。中方对巴西上述措施与WTO相关规则的一致性表示关注,具体包括:
1.《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第1.3条和第3.2条
2007年10月8日,巴西在其向WTO进口许可委员会的通报中提到巴西对进口产品实行非自动许可程序是为了达到重要目标,如保护人类、动植物的健康和环境等。然而,从受影响的具体产品来看,对中国产品的控制与达到上述重要目标无密切联系。因此,巴西的实际做法与其向WTO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通报的范围和目的不符。巴西对中国产品实行非自动许可证程序的目的纯粹带有保护性,其目的是统计监测外贸政策关注的部分产品的贸易流量并跟进相关征税操作。巴西的做法是对非自动许可程序的不合理应用,阻碍了中国产品顺利进入巴西市场。巴西可以出于环境和健康的目的限制某些商品的贸易,但这些理由不应成为贸易歧视和贸易保护的借口。外,巴西通过强制实施最低进口价格的方式发放非自动许可证,且未公布最低进口价格的具体数值以及实施最低进口限价的原因。中方认为,巴西上述做法与《进口许可程序协定》前言中“非自动许可程序的行政负担不应超过为管理该措施所绝对必要的限度”的原则及《进口许可证协定》第1.3 条和第3.2条项下“防止许可程序可能引起贸易扭曲”和“除实行限制所造成的贸易限制或贸易扭曲作用之外,非自动许可不得对进口产品产生此类作用”的规定的一致性值得商榷。
2.《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第3.3条
巴西海关处理非自动许可申请的时间过长且缺乏透明度。在不批准许可证时不提供任何原因和具体信息。巴西以达到海关最低标准价格作为批准非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这一做法缺乏国内法律依据,且海关最低价格也没有公开,与《进口许可证协定》第3.3条“各成员应公布充分的信息”要求不符。
3.《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第5.1条和第8.2条(b)项
巴西对中国产品实施的非自动许可程序超出了非自动许可证的管理范围,但未向进口许可证委员会通报,例如,巴西没有向进口许可证委员会通报其以最低进口限价作为批准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中方认为,巴方未充分履行其在《进口许可证程序协定》第5条第1款和第8条第2款(b)项下的义务。
4.《海关估价协定》第1至7条
《海关估价协定》第1—6条提供了产品海关估价的原则,但其中没有任何条款提及实行最低进口价格作为产品估价的可选方法。特别是第7条明确禁止在最低海关限价、任意或虚构的价格基础上进行海关估价。巴西在海关估价时设定最低限价,并将最低限价与批准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挂钩,与《海关估价协定》的估价原则不符。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
巴西对玩具进口实施非常严格的检测要求,并且对国内外产品实施不同的认证程序。巴西要求进口玩具必须在巴西选定的五家国内实验室进行强制性抽样检测而不认可其他实验室的测试报告。此外,巴西允许国内玩具生产商用销售前批准来替代强制性抽样检测,但却不给予进口产品的生产商以同样待遇,而且对进口玩具的测试会导致产品在海关延误多达70天的时间。中方认为巴西应该取消对国内外产品的区分对待, 并且认可符合国际标准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2008年5月7日,巴西农畜食品供应部动植物卫生秘书处向WTO 通报了关于酒精饮料特征和质量标准的技术法规草案。该标准中存在着众多与国际标准及通行做法不相一致的地方。首先,该标准草案根据化学成分对酒精饮料进行分类,而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分类依据是原料和生产工艺;第二,该标准将最小酒精浓度设定为35%,低于37%的国际标准,将最大酒精浓度设定为54%,与相关的国际标准并不一致;第三,该法规还对酒精饮料中所允许使用的香精品种做出了过多的限制;第四,该法规草案对每升酒精饮料中的糖分含量进行了限制,中方认为无论从品质上来说,还是从保护消费者的方面来说,该项限制的必要性有待确定。中方希望,巴西该技术法规应根据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贸易惯例作出修正,避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阻碍。
(五)贸易救济措施
自1989年12月第一次对中国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8年底,巴西共对中国产品发起了41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涉及机电、五金、化工、轻工、纺织、食品等产品。
1.反倾销
2008年,巴西对中国新发起8起反倾销调查案件,涉及机动小客车用橡胶轮胎、聚丙烯高分子薄膜、人造纤维短纤纺制单纱线产品、电炉用碳棒(直径小于450mm 的任何长度)、汽车轮胎、一次性注射器、圆珠笔、鞋靴等产品;对中国6种产品做出了反倾销裁
决(包括复审裁决),对圆珠笔、聚氯乙烯、草甘膦(日落复审)等3种产品采取了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另外,合成化纤毯和太阳镜等2种产品反倾销调查结案且不采取任何反倾销措施;对产自中国的粘胶纤维实施征收0.18美元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为期6个月。具
体情况如下:
(1)2008年新发起反倾销案件的情况
① 机动小客车用橡胶轮胎
2008年6月5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发布通知,根据2008年1月9日巴西国家轮胎工业协会(ANIP)的申诉,该局决定于6月5日起,对进口自中国的机动小客车用橡胶轮胎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南锥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40111000。
② 汽车轮胎
2008年5月16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调查机构对原产于中国的轮辋直径为20 英寸、22英寸和22.5英寸轮胎,启动为期180天的反倾销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对中国轮胎实施反倾销措施。
③ 一次性注射器
2008年6月23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发布通知,应巴西业界的申请, 该局决定于2008年6月18日起,对进口自中国的一次性注射器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南锥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90183111和90183119。此次立案,巴西方面针对的一次性注射器包括1ml、3ml、5ml、10ml、20ml等容量。巴西调查机关初步认定, 中国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值14.9美元/千克,倾销幅度为683.9%。
④ 圆珠笔
2008年10月28日,巴西外贸部(SECEX)对进口自中国的圆珠笔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6081000,采用法国作为替代国计算正常价值,巴西外贸局认定中国涉案产品的绝对倾销幅度为22.74美元/千克。涉案产品的相对倾销幅度为783.5%。
⑤ 电炉用碳棒产品
2008年7月22日,巴西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直径小于450mm 的任何长度的电炉用碳棒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南锥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85451100 和38011000。
⑥ 人造纤维短纤纺制单纱线产品
2008年8月13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发布通知,决定对原产于奥地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中国和泰国的人造纤维短纤纺织单纱线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南锥体共同对外关税号为55101100。
⑦ 聚丙烯高分子薄膜
2008年8月26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通知,决定对原产于中国、阿根廷、智利、厄瓜多尔、秘鲁和美国的聚丙烯高分子薄膜(polypropylenepolymerfilm)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⑧ 鞋靴
2008年12月31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公布了进口自中国的鞋靴反倾销案的相关情况。在该案中,巴西选择意大利为替代国,采用意大利国内市场的产品价格,以此为基础计算中国产品正常价值为31.96美元/双,而采用的中国出口到巴西的鞋靴价格数据为FOB 5.97美元/双。由此计算的绝对倾销幅度为25.99美元/双,相对倾销幅度为435.7%。
(2)2006、2007年发起的反倾销案件在2008年的进展
① 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
2008年9 月,巴西决定对进口自中国的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最高税率达21.6%。其中,对上海氯碱化工等4家聚氯乙烯生产商征收10.5%的反倾销税,对中国其他聚氯乙烯生产商征收21.6%反倾销税。2007年9月24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9041010。2008年12月,巴西外贸委员会决定对自中国进口的公共汽车和卡车轮胎征收每公斤1.33美元的临时反倾销税。
②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情况
2008年10月9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决议,即日起对原产于中国、中国台湾地区和奥地利的粘胶纤维(南锥体税号为55041000)实施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分别征收0.18美元/公斤、0.39美元/公斤和0.33美元/公斤的临时反倾销税。
③ 终止反倾销调查或不征税的情况
A.太阳镜
2008年3月10日,巴西外贸委员会颁布第14号通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镜(南锥体共同关税税号90041000)反倾销调查结案,不采取任何反倾销措施。2006年9月15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镜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B.合成化纤毯
2008年7月3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发布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中国的合成化纤毯的反倾销调查无措施结案。2007年6月29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化纤毯进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南锥体共同关税税号为63014000。
(3)反倾销复审情况
2008年7月3日,巴西发布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做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 决定将进口自中国的草甘膦的反倾销适用税率由11.7%下调至2.9%,有效期至2009 年2月12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副部长韦伯•巴拉尔表示,这次下调是由于巴方更
正了计算标准,在确定中国草甘膦倾销幅度时,巴方参考了阿根廷的市场参数,而此前未考虑进口自阿根廷的产品价格已包含了运输和保险费用。2008年12月18日,巴西发展工业外贸部贸易保护局发布通知,决定对来自中国、印度的自行车新橡胶充气轮胎(不包括含凯夫拉纤维(kevlar)或高碳钢(hiten)的轮胎) 征收的反倾销税进行复审。复审拟参考中国台北的第三方市场价格,有关产品南锥体同对外关税税号为4011.50.00。2008年12月29日,巴西公布了对产自中国的未锻轧金属镁(南锥体税号为8104.11.00 和8104.19.00)进行反倾销复审的情况。在复审中,巴西以俄罗斯向日本出口同类产品
的价格作为基础确定中国向巴西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为FOB3.4美元/千克,而在调查期2007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内,中国出口到巴西的未锻轧金属镁的价格为FOB4.49美元/千克。由此确定的绝对倾销幅度为-1.09美元/千克,相对倾销幅度为-24.3%,中国相关产品不存在倾销行为。巴西原来对产自中国的未锻轧金属镁征收的1.18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将于2009年10月10日到期,而根据巴西1995年1602 号法令规定复审的期限可长至12个月,利益相关方可在反倾销税到期前的90天内提交复审申请,因此2009年可能还有利益相关方提起复审申请。
(4)巴西对华贸易救济调查中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根据中巴两国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贸易投资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巴政府在备忘录中正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巴西仍然根据其1995年第1602号法令的规定,把中国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第三方出口产品价格为基础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巴西没有及时修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纠正其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措施中的错误做法,这严重损害了中方的正当利益。巴西在对中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以及反倾销复审中,以第三方价格为基础确定中国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具体案件如下:草甘膦(选择阿根廷)、自行车新橡胶充气轮胎(选择中国台湾地区)、未锻轧金属镁(以俄罗斯向日本出口同类产品的价格为基础)、鞋靴(意大利)、挂锁(选择墨西哥)、大蒜(选择阿根廷)、SDS钻头(选择德国)、自行车新轮胎(选择阿根廷)、手动升降滑轮(选择日本)、台式电风扇(选择哥伦比亚)、圣诞树及圣诞树用装饰球(选择阿根廷)、太阳镜(以法国向芬兰出口太阳镜的价格为基础)、含或不含镜片的镜架(以意大利向南非出口同类产品的价格为基础)、PVC?S树脂(选择印度)。巴西发起反倾销或申请复审的申请方,在提交的申请中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第三方价格数据和调查期,被诉企业缺乏充足的时间提出异议,绝大多数情况下,巴西反倾销调查机关采纳申诉方的意见。纵观巴西近两年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和复审,既选发展中国家,也选发达国家。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等成本都明显高于中国,以这些国家的价格数据为基础确定的中国产品正常价值严重偏离实际情况,以此判断中国出口产品存在倾销是不负责任的,这在2008年巴西发起的圆珠笔、一次性注射器反倾销案中表现尤为明显。巴西在对进口自中国的圆珠笔反倾销调查中,采用法国作为替代国计算正常价值,巴西外贸局认定中国涉案产品的相对倾销幅度为783.5%;在一次性注射器反倾销调查中,巴西以墨西哥向法国出口的价格作为基础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由相关数据算得中国涉案产品的绝对倾销幅度为14.9美元/千克,相对倾销幅度为683.9%。另外,在确定正常价值的过程中,数据采集往往很草率随意。在2008年的鞋靴案中,根据申诉方提交的资料,以四家意大利公司鞋靴产品的发票为依据确定的正常价值为31.96美元/双,这种数据采集方式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由此确定的所谓正常价值很难体现实际情况,而且意大利生产的鞋靴产品因为品牌和传统优势,生产的产品具有高附加值,其市场价格并不适合作为中国出口鞋靴产品的参照价格,由于上述错误的处理方式,导致最后确定的中国鞋靴产品的绝对倾销幅度为25.99美元/双,相对倾销幅度为435.7%。在对中国SDS钻头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中,巴西仅以一德国公司的产品价目表为基础,就得出中国产SDS钻头的正常价值为10.57美元/件,没有做任何实际分析和比较,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
2.保障措施
2008年9月5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通知,对进口可刻录光盘(opticalrecordable disc)(CD/DVD)进行保障措施调查。本案的调查期为2003年7月—2007年6月。据巴西外贸委员会统计,调查期内,巴西进口涉案产品增幅达637.5%。
3.特别保障措施
巴西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别限制措施有效期到2008年12月31日,涉及的产品有丝绸、化纤、合成纤维布、丝绒、汗衫、套头衫和羊毛衫、大衣和夹克衫、刺绣。根据中国政府与巴西政府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发展、工业和外贸部关于在贸易和投资领域加强合作谅解备忘录》的有关条款,从2006年4月3日起,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丝绸、灯芯绒、聚酯纤维、毛衫和套头衫、针织衬衫和T 恤衫、外衣、大衣和夹克衫、化纤布、刺绣产品单方实行进口管理。中方对这些产品不实行出口管理,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由于该《备忘录》已于2008年年底到期。为此,巴西纺织和成衣业联合会正谋求在政府的帮助下,延长或修改这一协议,争取将更多中国产品纳入该协议框架。巴方业界认为即便无法同中方签署类似协议,巴方也会根据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做出的承诺,引用有效期至2013年的特别保护条款,对进口自中国的纺织品加以限制。针对中国一般商品的特保法令有效期到2013年12月11日。根据巴西特保法令, 企业或行业提出特保请求后,政府应受理并在30天内与中方磋商,以达成减轻或避免行业损害的协议。如磋商未果,巴方将实施调查。
(六)政府采购
第8666号法律《招标采购法》规定太过严格,执行法律中存在弊端,实践中难于执行。巴西第8666号法令对除涉及信息和通讯产品之外的大多数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了规范,规定必须对所有投标者提供无歧视待遇。但是,该法令的执行法规却允许考虑非价格因素,向某些国内产品提供优惠待遇,并且对可以享受政府资助的产品有当地含量的要求。巴西第1070号(1997年)法令规定了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该法令要求联邦机构和半官方机构根据一项复杂而不透明的价格技术要求为国产计算机产品提
供优惠待遇。此外,巴西政府、非盈利性医院等部门在采购过程往往倾向于购买本国产品。巴西对外资参与政府采购的限制使得外资服务提供商无法进入其能源和建筑行业。
(七)出口补贴
巴西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税收和财政鼓励措施,鼓励企业出口和使用国产原材料。为支持巴西公司的扩张经营,实现现代化经营战略,巴西经济和社会发展银行对企业购买或租用新机械设备提供优惠融资服务,以鼓励企业购买国产设备和机械。巴西对农业实施补贴的主要方式是对家庭式农业生产提供生产贷款和延长还贷期限等优惠政策支持。
四、投资壁垒
(一)投资准入壁垒
在公路货物运输领域,外资不得超过有表决权股份的20%。企业必须以股份公司的形式存在并且其只能发行记名股票。在国际道路运输领域,只有《国际道路运输协定》七个成员国和《拉丁美洲一体化协定》成员国的公民持有过半有表决权资本的公司才能经营。
未在巴西设立公司、代表处或其他商业存在的外国投资者,不能直接投资巴国内公共航空领域。外资在民航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20%。只有巴西公民和在巴西设有办公场所并营业的公司才能拥有悬挂巴西国旗的船舶。
(二)投资经营壁垒
1.巴西整体投资环境评价
巴西工业发展研究所(IEDI)对47个国家的投资环境进行比较后认为,巴西的投资成本比中国高30%,比韩国高118%,仅低于泰国和爱尔兰,位居第三位。高税赋和高利率是巴西投资成本居高不下的主要因素。巴西的加速经济增长计划(PAC)放宽了某些领域的经营许可,有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和长期规划,但对巴西进行基础设施投资缺乏可靠的法律保证。巴西的电信、能源和交通市场尚无明确的投资法律法规。
2.关于巴西税收
巴西是全球赋税最重的国家之一,巴西的税收体系复杂。根据世界银行《2009年营商环境报告》,巴西在纳税方面的排名下降了7位,巴西企业每年完成纳税程序耗费时间最多,平均耗费2600小时(108.3天),而拉美地区平均耗时393.5小时,经合组织国家平均耗时210.5天。巴西企业净利润的69.4%被用于纳税。进口商品完税后的成本通常是CIF价的1.8—2倍。税收负担沉重,税法繁多且内容繁杂,有时还出现互相矛盾的情况,对外国投资经营者构成较大的障碍,提请关注巴西市场的企业在考虑投资成本前充分了解巴西的税负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