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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给钱,就判你输”

(2004-12-10 02:39:40) 下一个
诸位,今天初次来此宝地,感谢文学城给提供一个能畅所欲言的好地方,让人体会到“真正言论自由”。 我来自中国青岛市,在国内时从事过多年法律服务工作,曾经给40多家党政企事业单位担任过法律顾问,代理过各类案件数百件。实事求是地说,那时每天与法官们一起过“醉生梦死”般日子,没办法,因为法律服务工作者们没有权,处处被迫听从那些所谓的人民“法官”(在此,我声明,多数法官是称职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可以说,有些法官,除了“钱和美女”,他们什么都不要了,用他们的话说“吃山珍海味,都已经吃腻了”。所以,我每天要拼命的边工作,边应付那些“发官们”,自己辛苦挣得血汗钱,都给他们用于报销“房屋装修费”,“买房费”,"老婆孩子购物费”和“找小姐”上面了,可以说,平均每天要花在他们身上“1000元人民币左右”。 说实话,我本是一个从农村走出来的孩子,看不惯那些披着法官衣服而作肮脏事情的人,为了避开这些,不至于让自己也称为“魔鬼”,我依然选择了出国读书这条道路,读完MBA后,又在汉城攻读博士学位。试想,一个结婚的男人,孤独一人在外求学,把老婆孩子留在国内,孤独寂寞?。。。。可想而知! 今天,从一件简单的“借贷纠纷案件”就能看出国内一些法官的素质如何了。原告是笔者(债权人),被告是青岛城阳泰兴油气公司。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一笔。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索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付,不得已,债权人诉诸于人民法院,庭审中,被告承认欠条是真的,公章也是真的,但狡辩说“打欠条的时间与盖公章时间不一致”,一审法院最后认定--欠款属实,判令被告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偿还债权人。 被告不服,上诉至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令人遗憾的事发生了,案件分到了被告老乡王建伦手中,他同意被告申请--到西安对“打欠条的时间与盖公章事件是否一致”作科学技术鉴定(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本身就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纯属多此一举)。2003年,在收取了1万元人民币费用后,历经一年,才把结果拿出来,鉴定结论说“时间太长,无法鉴别”,该案本该就此结案,但此时,主审法官王建伦找到我太太,要我太太“表示表示,听说高丽参很好,老张下次回来别忘了带”,"这个案件没有问题,你们的钱丢不了”,我太太说,下次笔者回去后,一定请他一起坐坐,这位法官却说“坐坐就不必要了,给几千块辛苦费就行了”,对于一个涉世不深的女人来说,法官公开张口索要,令她吃惊不已,就没有当即答应这位法官大人的非法要求。事情就坏在这里,此后,久不见我太太动静的法官王建伦,又把“欠条”送到了本院的技术鉴定室进行鉴定(令人生疑,该鉴定时能坚定的话,何必在当初舍近求远到西安鉴定),最后鉴定结论为“先盖的公章,后写的欠条”。说到这里,大家说,这些跟案件本身有什么关系么?没有! 于是,王建伦就充当了被告的说客,对我太太说,“你们就不用要什么钱了,我看要败诉”“要不,你们谁也不要找谁要钱了,就怎么结案好了”。当日,太太通过国际长途告知我后,我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室打过电话,反映此问题。院相关领导很重视,立即把王建伦叫去,责令他依法办案。此时的王建伦恼羞成怒,对我更怀恨在心。 第三天,他就告诉我太太“我们走着瞧,我就让你败诉,看你怎么着我”。此话不假,刚才(2004年12月9日)我太太电话告诉我,正如王建伦所说,笔者败诉了。理由是“欠条纸张不规范”。我的天,天理何在?! 这是什么判案法律依据? 大家想一下,按正常人做法,我很熟悉一些法官们的“丑恶事件”,他们应该对我有所顾忌,但王建伦按照个人意志去做了,做到“有法不依”“徇私枉法”“索贿不成,恼羞成怒而报复”。此时此刻,我在想,如果换成其他债权人,他们的结局还不更惨么?! 我想,在适当的时间,把“欠条”和两次法院的判决公布给大家,让海外的朋友们替我出出主意,我该不该申请再审呢? 该不该揭露王建伦之流的丑陋面目呢? 张守鑫 实话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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