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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问单身老猫和stp!

(2006-11-30 14:42:20) 下一个
我从我现在的公司(在麻州)辞职。上周正式通知公司。今天收到人事部门一封电邮,说他们要我reimburse他们给我办绿卡的钱一共6000多元。我们所有外籍雇员都和公司签了一个合同,合同上说,'one has to reimburse the money to company if he/she left the company prior to 1 year from the receipt date of the green card'.

我的情况基本是这样:2002年公司开始给我们办绿卡,2004年递上去我的labor certificate 申请。现在我的工卡还未批,理论上我的绿卡申请还没有启动。

我向公司要了我的各项律师收据,他们给我一个律师给的帐单,就一个数字,没有任何详细单项收据。
以前有跟我相似的中国雇员从我们公司辞职,他们没有收他一分钱。我的vacation有200个小时,按公司规定他们是要付给我钱,折合大概7000多元税前的样子。公司明显不愿意付我这笔钱。

我的问题是: 1)如果和我类似的人他们没有收钱,他们是不是discrimination?

2) 他们能随意抛出一个数字,而我就必须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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