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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反贪之严值得中国学习

(2007-03-29 09:13:37) 下一个

         张田勘

  越南贸易部前副部长梅文桑因受贿6000美元,3月23日被越南一家法院判处14年监禁,他的一个儿子也因同一案件被判五年监禁。

  越南这个反贪污判决是一个个案,如果拿来同中国的反贪腐相比,也许有以偏概全之嫌,但却可以比较出一些问题出来。其中最为直接的观感便是,越南反贪更从严,而中国反贪却失之于宽和软。

  不同国家和社会当然要根据不同的环境、文化和历史制定不同的法律。但中国与越南无论在哪种环境下都基本相似,因而具有可比性。虽然难以查到越南的刑法对贪污案的定刑条件,如贪污金钱的数额与获刑轻重的直接对应关系,但从这名副部长贪污6000美元就获刑14年监禁来对照中国的情况,也可以得出中国对贪官有些太宽厚。

  

越南判刑是中国的双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5000至5万元人民币,一般判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越南的这名副部长只贪污不到5万元人民币,拿这个数额到中国来量刑,最高也不过是七年。若单以此案例来比较,越南对贪官打击之严是中国的双倍。

  当然,中国的刑法还有如下规定: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人民币以上,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则处死刑。如果从中国保留对经济犯罪的极刑来与世界废除死刑的国家相比,对贪污腐败惩处确实是够严厉了,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却远非如此。

  中国对部级以上贪官处决过三人,分别是原湖南省副省长胡长青(贪污544多万元人民币,另有161多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贪污4109多万元人民币);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受贿达517万元人民币,另有480万元人民币财产来源不明)。

  后来的其他部级官员,贪污索贿金额都在数百万至数千万元人民币之间,却没有一个被判死刑。比如,原河北省副省长丛福奎(受贿共936多万元人民币)和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受贿共1810多万元人民币),都被判死缓。此外,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等,都是被判死缓。

  还有一些省部级官员贪污数十万至数百万,被判有期和无期徒刑,例如原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潘广田(受贿157多万元人民币)、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凤岐(受贿共330多万元人民币)等都是。在这个范围内量刑的,还有无数的厅(局)、处级官员。

  

使人觉得法院对贪腐者从宽

  

  对于为何没有判处受贿数百万至数千万元人民币的省部级官员死刑,最高法院的解释是,受贿数额不是量刑的惟一依据,而是要兼顾犯罪情节等其他量刑条件,如检举立功、主动退还赃款、认罪态度等。实际上,除了赃款是定罪的“硬件”外,后面的几项都是“软件”,而且解释权也在法官和法院,因而难免让人产生法院对贪腐者宽容有加的印象。

  不过,即使在这样情况下,也有人提出要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由此也引起了激烈争论。然而,对贪腐分子是否严惩和宽容,并非是说非要对他们处以死刑,相反,可以用其他的处罚来实现。比如,顺应世界各国维护人权、取消死刑的趋势,转而对贪腐分子施以更多年限的监禁和剥夺财产,并且实行终身监禁。而后者比死刑更为严厉,因而对贪腐者的警诫更为有效。

  1764年率先提出废除和限制死刑的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曾说:“对人类心灵产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一种正常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尽管废除死刑有很大的争论,而且在中国还不可能废除,但从贝卡利亚所说的这个意义上来看,对贪腐分子处以更长时间的监禁和剥夺财产,就足以阻止他们的犯罪。而长期、无期和终身监禁这样的惩处就是加重了刑罚的延续性,让犯罪分子在监狱中劳动改造的同时,反思和洗心革面,从心灵上严惩犯罪者。越南判处前贸易部副部长梅文桑14年监禁就是一个榜样,值得中国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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