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小姐还花钱?
(2006-11-20 22:11:07)
下一个
哈尔滨市某公安分局民警许某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名女网友,二人决定在一宾馆约会。亲热后,女网友索要“服务费”。许某顿时火冒三丈:“我是警察,泡小姐还花钱?我还要罚你款呢!”见对方不信,许某立刻掏出腰间的警枪晃了晃。在他的威胁下,女网友哆哆嗦嗦地答应第二天“赔偿”许某700元钱。近日,许某被当地法院以私藏弹药罪判刑六个月(4月2日生活报)。
好一个“我是警察,泡小姐还花钱”!
从此案细节分析,许某的女网友可能是个性工作者。男女嫖宿是一种金钱与肉体的交易。按照见不得人的“行规”,完事之后拒付“服务费”是不行的。然而,许某不但拒绝付钱,还亮出警察身份,威胁、勒索小姐,其流氓作派简直令人作呕。
“我是警察,泡小姐还花钱?”仰仗的是什么?无非是警察手里的治安执法权。在不少地方禁赌禁嫖,抓罚一条线,全由当事警察个人说了算。就拿嫖娼来说,依照治安处罚条例通常是罚款5000元。可到了某些警察那里,如果是哥们连问话记录都懒得做,稍微“意思”一下就立马放人;而有的人即便当场拿出上万元也未必脱得了干系。由于治安处罚权缺乏有效的制约,导致部分警察“权”令智昏,胡作非为,以致发展到了像许某这样泡小姐不给钱,还反过来敲诈人家一把的卑鄙地步。
“我是警察,泡小姐还花钱?”同时说明边界设定模糊的治安执法权极易滋生腐败:我是警察,呼朋唤友,吃几桌山珍海味,是给你面子,难道还得自掏腰包?隔三岔五到KTV包厢“放松”一下,不也是为你“站站墙子”(保卫),莫非也要本警官个人“出血”?再说,贵单位存在治安问题不少,兄弟们没日没黑地辛苦,报点夜宵费、加班费什么的,总不至于让所里担当吧?长此以往,白吃白玩白拿惯了,泡起小姐来自然也忘不了“我是警察……”,并习惯性地搬出平时屡试不爽的招数来吓唬对方。
从严治警喊了好多年了,为什么在一些地方收效并不明显?个中原因固然很多,我以为关键在于制度安排、监管机制仍有待进一步强化。比如,派出所原则上在其辖区内“包打天下”,在常见的治安案件的处置问题上很少受到上级部门和公众及时、有效的监督,这就很难避免处罚的随意性和处罚权的恶性扩张。在这种情况下,“我是警察……”便异化成了一种充满逼迫与恫吓的威胁性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