斑竹,来个建议,看行不?性权利三原则--李银河的探讨
(2007-05-25 12:41:31)
下一个
看到李银河的博客,内心翻腾,大脑震荡,思维错位,不置可否, 生出许多的困惑来。 看了这个三原则,似乎觉得好多问题都解决了,“婚外情,婚外恋,婚外性,同性恋,换妻(偶)派对。。。”都是合理的了,因为:自愿,私秘,成年。
唏嘘,叹哉!!
诸位,都说说?
游子
性权利三原则-李银河
http://blog.sina.com.cn/u/473d5336010005e8
http://blog.sina.com.cn/liyinhe
自西方性革命后,有一个逐渐被广泛接受的新的人权观念,那就是人类性活动中的三原则,只要不违背这三个原则的性行为就属于人权范畴,就不应受到制裁。这三个原则是:第一,自愿;第二,在私秘场所;第三,当事人均为成年人。换言之,一切在自愿的成年人之间在私秘场所发生的性行为将不受制裁,属于应受保护的人权范畴。
按照这三个原则,那些处死同性恋的社会(世界上还有7个国家有这样的法律)是侵犯人权的;将发生一夜情的人判为“流氓罪”是违反人权的(1997年前我国的法律实践);将发生在三人以上的人们之间的性行为(换偶活动、虐恋活动、性聚会等)判为“聚众淫乱罪”也是与当事人的人权有矛盾的。
依据“聚众淫乱罪”,我国制裁过大量发生在私秘场所的、自愿的、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这是违反人权的,那些因此被判死刑和有期徒刑的人(有一大批这样的案例)是无辜的。这样的法律是野蛮的、不文明的、违反人权的。一个文明的社会不应当有这样野蛮的法律。_:$ _:$ _:o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