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不能离鱼肉者,皆云:“菜蔬冷,令人虚乏。鱼肉温,于人补益。”作如是说,皆是倒见。今试复粗言其事不尔。若久食菜人,荣卫流通⑿,凡如此人,法多患热。荣卫流通,则能饮食,以饮食故,气力充满,是则菜蔬不冷,能有补益。诸苦行人亦皆菜蔬,多悉患热,类皆坚强,神明清爽,少于昏疲。凡鱼为生,类皆多冷,血腥为法,增长百疾。所以食鱼肉者,神明理当昏浊,四体法皆沉重。无论方招后报,有三途苦;即时四大,交有不及。此岂非惑者因心各有所执?甘鱼肉者,便谓为温、为补。此是倒见,事不可信。复有一种人,食菜以为冷,便复解素⒀。此是行者未得菜意。菜与鱼肉,如水与火。食菜才欲得力,复啖鱼肉,鱼肉腥臊,能灭菜力。所以惑者云“菜为性冷”。凡数解素人,进不得菜蔬之力,退不得鱼肉邪益,法多羸冷,少有堪能。 是诸僧尼,复当知一事:凡食鱼肉,是魔境界,行于魔行。心不决定,多有留难,内外众魔共相娆作,所以行者思念鱼肉。酒是魔浆,故不待言。凡食鱼肉、嗜饮酒者,善神远离,内无正气,如此等人,法多衰恼。复有一种人,虽能菜食,恃此骄慢,多于瞋恚,好生贪求。如是之人,亦堕魔界,多于衰恼。又有一种人,外行似熟,内心粗恶,见人胜己,常怀忿嫉,所行不善,皆悉覆相。如是等人,亦行魔界,虽复菜蔬,亦多衰恼。若心力决正,蔬食苦到,如是等人,多为善力所扶,法多堪能。有不直者,宜应思觉,勿以不决定心,期决定人。 诸大德僧尼,有行业已成者,今日以去,善相开导,令未得者,今去皆得。若已习行,愿坚志力。若未曾行,愿皆改革。今日相与共为菩提种子,勿怪弟子萧衍向来所白。
寺官三百六十八人、宿德二十五人、义学五百七十四人、导师三十九人。
右牒众僧合一千六人。
寺官三百六十九人、义学六十八人、导师五人。
右牒合尼僧四百四十二人。
并右牒僧尼,合一千四百四十八人。并以五月二十二日五更一唱,到凤庄门。
二十三日旦,光宅寺法云,于华林殿前,登东向高座,为法师。瓦官寺慧明,登西向高座,为都讲⒁。唱《大涅槃经·四相品》四分之一,陈食肉者断大慈种义,法云解释。舆驾亲御,地铺席位⒂于高座之北。僧尼二众,各以次列坐。讲毕,耆阇寺道澄,又登西向高座,唱此断肉之文,次唱所传之语。唱竟,又礼拜忏悔,普设中食竟出。
下面开始,是最精彩的辩论部分,不可错过:
二十三日会,其后诸僧尼或犹云:“律中无断肉事,及忏悔食肉法。”
其月二十九日,又敕请义学僧一百四十一人、义学尼五十七人。于华林华光殿,使庄严寺法超、奉诚寺僧辩、光宅寺宝度等三律师升高座。御席地施座。余僧尼亦尔。
制旨问法超等三律师曰:“古人云:‘止沸莫若去薪,息过莫若无言。’弟子无言,乃复甚易。但欲成人之美,使佛种相续,与诸僧尼共弘法教。兼即⒃事中,亦不得默已。故今集会,于大众前,求律中意。闻诸僧道:‘律中无有断酒肉法,又无忏悔食肉法。’诸律师从来作若为开导,使人致有此疑?”
法超奉答:“律教是一,而人取文下之旨不同。法超所解,律虽许啖三种净肉,而意实欲永断。何以知之?先明断十种不净肉,次令食三种净肉,未令食九种净肉。如此渐制,便是意欲永断。法超常日讲,恒作如此说。”
制又问僧辩:“法师复作若为开导?”
僧辩奉答:“僧辩从来所解大意,亦不异法超。但教有深浅,阶级引物。若论啖三种净肉,理当是过,但教既未极,所以许其如此。”
制又问宝度:“法师复若为开导?”
宝度奉答:“愚短所解,只是渐教,所以律文许啖三种净肉。若《涅槃》究竟明于正理,不许食肉。若利根者,于三种净肉教,即得悉不食解。若钝根之人,方待后教。”
制又问法超:“法师向答是文外意。若依律文,作若为判?”
奉答:“常日解义,只作向者所说。”
制问僧辩:“法师意复云何,同超法师不?”
奉答:“同法超所解。”
制问法超:“法师从来作此解律,诸律师并皆啖肉,为不啖肉?”
法超奉答:“不知余人并若为,法超从来自不食肉。”
制问僧辩:“法师复食肉不?”
僧辩奉答:“昔恒不食肉,中年疾病,有时暂开。”
制问宝度:“法师复云何?”
奉答:“本住定林,末移光宅,二处不得进肉。若在余处,为疾病亦不免开。”
问:“讲律时啖肉不?”
奉答:“讲时必有徒众,于徒众中不敢。”
问:“不敢有两义,为不敢食,为不敢不食?”
制又问僧辩:“法师常日讲律时,为当许徒众食肉,为当不许?若不许啖肉,有食肉者,应驱遣去。若许者,作若为说?”
奉答:“若约教解,不全言不许。若论其意,未常开许。”
问:“今正问约教时,为许,为不许?”
答:“约教不遮。”
问:“不遮是许,为是不许?”
答:“引其向理,许其得食三种净肉。”
问:“见杀亦可不见,闻杀亦可不闻。疑作若为得免?”
答:“若见因缘不假疑,闻因缘亦不假疑,唯遇得者疑。”
问:“以钱买鱼肉,是疑不?”
答:“若理中理,自是疑。”
问:“不得以理中见答。若理中为论,众僧不应市鱼肉。今所问事中是疑不?”
答:“若约教非疑。”
问:“市中人为谁杀?”
答:“乃为买者杀,但买者不作此想。”
问:“买肉者此人既不昏乱,岂得不知是为买者杀,而不作此想?”⒄
答:“于时作现死肉心。”
问:“为自死名作死,为杀名作死?”
答:“此旨是理中言。约教辩,只得如此。”
问:“法师既为人讲说,为人明导,为人法城,云何言只得如此?但问作意使人买时,作若为意?”
答:“买自死者意。”
问:“若自死者处处应有,寺中亦应有自死者,何假往屠肉家买?”
答:“理中居然是疑。”
问:“若理中居然是疑者,云何得不疑肉食?”
僧辩无复对。
制又问:“此肉为当作肉味,为当作菜味?”
僧辩奉答:“犹作肉味。”
问:“为是慈心故食肉,无慈心故食肉?”
答:“此非慈心。”
问:“若非慈心,岂得非杀耶?”
答:“理中常应不得,约事故如此。”
问:“律教欲使人出离不?”
答:“令人出离。”
问:“食肉得出离不?”
答:“不得。”
问:“若尔,云何令食肉?”
答:“为浅行者说,引其令深。”
问:“为具足戒者说,为不具足者说?”
答:“为具足者说。”
问:“既为具足者说,不为童蒙,云何今答食肉,而是引其令深?”
答:“初教如此,非是极教。”
问:“云何初教,教具足戒人?”
答:“僧辩所解,正自齐此。”
制又问:“律教起何时?”
僧辩奉答:“起八年已后至涅槃。”
问:“若如此,《涅槃经》有断肉,《楞伽经》有断肉,《央掘摩罗经》亦断肉,《大云经》、《缚象经》并断肉。律若至涅槃,云何无断肉事?”
答:“律接续初教,所以如此。”
问:“律既云接续初教,至于涅槃。既至涅槃,则应言断肉。”
答:“若制教边,此是接续初教,通于五时,不言一切皆同。僧辩解正齐此。”
问:“法师既是大律师,为众开导。今日大众取判,法师不得言齐此。齐此亦不得住,不齐此亦不得住。只问此是优波离⒅律不?”
答:“是。”
问:“佛般泥洹时,优波离既亲在坐,云何律文不断食肉?”
答:“此是接续前近教。”
问:“若言接近教,近教亦不明食肉。且涅槃前,迦叶已持修行不食肉法。律若异此,则非优波离律,是异部家律。云何用此讲说,以化群僧?”
僧辩不复奉答。
制问宝度:“法师说既同德同行,云何解此语?”
宝度奉答:“若律中事是优波离所出,经事悉是阿难所出。”
问:“若尔,律中事便当皆不出经?”
答:“若经中事牵律,律中事牵经。”
问:“佛说经时,有所制约,便集以为律,何处方复牵律?若经皆牵律,是则说经应在律后。”
答:“只言经中有明戒处,愚谓应相关涉。”
问:“若论相涉,三藏义何尝不相涉?修多罗中,亦有毗尼与毗昙。毗尼中,亦有修多罗与毗昙。毗昙中,亦有修多罗与毗尼。不言无此义,但问法师今所讲律,是优波离律义不?违经不?”
答:“今所讲是优波离律,与经不违。”
问:“若是优波离律,不违经者,则断肉义不应异《涅槃》。”
答:“《涅槃经》显断肉。律文虽不明,而优波离意,未尝开肉。”
问:“律既是具教,优波离既不开肉,律何得无文?法师此解,殊为进退,只可为寺中沙弥、式叉摩尼说,不得以此答弟子。”
答:“宝度愚解,止自极此。”
制又问:“下座诸律师复云何解?”
龙光寺道恩奉答:“律文不断,《涅槃经》方断。”
问:“法师所讲是谁律?”
答:“是佛律。”
问:“所引乃极弘旷,只未知此律,是优波离律不?”
答:“优波离仰述佛律。”
问:“优波离悉集佛所说不?”
答:“集前四时,不集涅槃时。”
问:“若尔,迦叶哪得语阿难道:佛从何处说法,至涅槃时集修多罗藏。语优波离道:佛从何处说法,至涅槃时集毗尼藏。云何得言唯取前四时,不取涅槃?”
答:“涅槃时不复制戒。”
问:“《涅槃》云:‘夫食肉者断大慈种。’‘我从今日制诸弟子,不得复食一切肉。’‘一切悉断,及自死者。’如此制断,是戒非戒?”
道恩不复奉答。
制又问:“诸律师亲自讲律,诸大法师尽讲《大涅槃经》,云何有时解素?素是何义?若不解是素,解则非素,素若使得不素?戒既是净,亦可得使净为不净不?诸经律师亲违此教。外书所云:‘自逾短垣,窃简书法。’正是此义。”
宣武寺法宠奉答:“闭秽门称为素,开秽门称不素。”
问:“若尔,众僧云何开秽门?”
答:“实自不应得开,但贪欲情深,所以如此。”
问:“云何忏悔?”
答:“恳恻至心,是为忏悔。若能忏悔,是大丈夫。”
问:“诸学人即时忏悔不?故如弟子请诸法师,动至千数,导师唱导令忏悔者,于时诸法师忏悔已不?”
答:“哪得不忏?”
问:“若忏竟出寺,更食肉不?”
答:“居然不食。但其中有无明多者,或亦不免更食。”
问:“出寺更食,何如发初作者轻重?”
答:“一种。”
问:“云何一种?初直尔而食,后已经于诸佛前誓,方复更啖。云何一种?”
答:“初人无惭愧,后人有惭愧,乃得有胜初人义。”
问:“若尔,但先道惭愧,痛打前人,而道:‘我惭愧汝,我打汝;我惭愧汝,我食汝。’”
答:“如大邪见人无惭愧,其既知惭愧,故知差不惭者。”
问:“先道惭愧,而犹啖食,此是知而故犯,非谓惭愧。若使先时不知,或是过误,后方起愧,乃是惭愧。岂非知而故犯,其罪大于不知。又复惭愧,不得重犯。如其重犯,复是违破初心。论此为罪,所以弥大。”
答:“经有成文。耆婆云:‘汝有惭愧,故罪可灭。’惭愧即是清白法。”
问:“法师是得经言,不得其意。此明若作罪后,方知惭愧,此为白法。不言发初惭愧,而故作罪,以为白法。”
答:“经又道惭愧为上服。若尔便有非上服义。”
问:“义亦如此。若正作罪,虽云惭愧,终无所益。若作罪后,能生惭愧者,乃是上服。”
法宠无复答。
法宠奉答事毕,三律师并下。
又敕始兴寺景猷升高座,读《楞伽》、《央掘摩罗经》所明断肉经文。今载如左:
《大般涅槃经·四相品》上第七(此品今月二十三日会,已唱此文,法云法师解说。今二十九日不复重唱):
尔时迦叶菩萨白佛言:“世尊,食肉之人,不应施肉。何以故?我见不食肉者,有大功德。”
佛赞迦叶:“善哉善哉!汝今乃能善知我意,护法菩萨应当如是。善男子,从今日始,不听声闻弟子食肉。若受檀越信施之时,应观是食,如子肉想。”
迦叶菩萨复白佛言:“世尊,云何如来不听食肉?”
“善男子,夫食肉者断大慈种。”
迦叶又言:“如来何故先听比丘食三种净肉?”
“迦叶,是三种净肉,随事渐制。”
迦叶菩萨复白佛言:“世尊,何因缘故,十种不净,乃至九种清净,而复不听?”
佛告迦叶:“亦是因事渐次而制,当知即是现断肉义。”
迦叶菩萨复白佛言:“云何如来称赞鱼肉为美食耶?”
“善男子,我亦不说鱼肉之属为美食也。我说甘蔗、粳米、石蜜、一切谷麦,及黑石蜜、乳酪、酥油,以为美食。虽说应畜种种衣服,所应畜者,要是坏色。何况贪著是鱼肉味?”
迦叶复言:“如来若制不食肉者,彼五种味,乳酪、酪浆、生酥、熟酥、胡麻油等,及诸衣服,憍奢耶衣、珂贝、皮革、金银盂器,如是等物,亦不应受。”
“善男子,不应同彼尼乾所见。如来所制一切禁戒,各有异意,故听食三种净肉,异想故断十种肉,异想故一切悉断,及自死者。迦叶,我从今日制诸弟子,不得复食一切肉也。迦叶,其食肉者,若行、若住、若坐、若卧,一切众生闻其肉气,悉生恐怖。譬如有人近狮子已,众人见之,闻狮子臭,亦生恐怖。善男子,如人啖蒜,臭秽可恶,余人见之,闻臭舍去。设远见者,犹不欲视,况当近之?诸食肉者,亦复如是。一切众生闻其肉气,悉皆恐怖,生畏死想。水陆空行,有命之类,悉舍之走,咸言此人是我等怨。是故菩萨不习食肉。为度众生,示现食肉。虽现食之,其实不食。善男子,如是菩萨,清净之食犹尚不食,况当食肉?善男子,我涅槃后,无量百岁,四道圣人悉复涅槃。正法灭后,于像法中,当有比丘,似像持律,少读诵经。贪嗜饮食,长养其身。其所被服,粗陋丑恶。形容憔悴,无有威德。放畜牛羊,担负薪草。头须发爪,悉皆长利。虽服袈裟,犹如猎师。细视徐行,如猫伺鼠。常唱是言:‘我得罗汉。’多诸病苦,眠卧粪秽。外现贤善,内怀贪嫉。如受哑法婆罗门等,实非沙门,现沙门像,邪见炽盛,诽谤正法。如是等人,破坏如来所制戒律、正行威仪、说解脱果、离不净法,及坏甚深秘密之教。各自随意反说经律,而作是言:‘如来皆听我等食肉。’自生此论,言是佛说,互共诤讼,各自称是沙门释子。善男子,尔时复有诸沙门等,贮聚生谷,受取鱼肉,手自作食,执持油瓶。宝盖革屣,亲近国王、大臣、长者。占相星宿,勤修医道。畜养奴婢、金银、琉璃、砗磲、玛瑙、颇梨、真珠、珊瑚、琥珀、璧玉、珂贝、种种果蓏。学诸伎艺,画师泥作。造书教学,种殖根栽。蛊道咒幻,和合诸药。作倡伎乐,香花治身。摴蒲围棋,学诸工巧。若有比丘,能离如是诸恶事者,当说是人真我弟子。”
尔时迦叶复白佛言:“世尊,诸比丘、比丘尼、优婆塞、优婆夷,因他而活。若乞食时,得杂肉食,云何得食,应清净法?”
佛言:“迦叶,当以水洗,令与肉别,然后乃食。若其食器为肉所污,但使无味,听用无罪。若见食中多有肉者,则不应受。一切现肉,悉不应食,食者得罪。我今唱是断肉之制,若广说者,则不可尽。涅槃时到,是故略说,是则名为能随问答。”
《楞伽阿跋多罗宝经》卷第四:
尔时大慧菩萨以偈问言:
“彼诸菩萨等,志求佛道者,
酒肉及与葱,饮食为云何?
惟愿无上尊,哀愍为演说。
愚夫所贪嗜,臭秽无名称,
虎狼所甘嗜,云何而可食?
食者生诸过,不食为福善,
惟愿为我说,食不食罪福。”
大慧菩萨说偈问已,复白佛言:“惟愿世尊,为我等说食不食肉功德过恶。我及诸菩萨,于现在、未来,当为种种悕望肉食众生分别说法,令彼众生慈心相向。得慈心已,各于住地清净明了,疾得究竟无上菩提。声闻、缘觉自地止息已,亦得逮成无上菩提。恶邪论法,诸外道辈,邪见断常,颠倒计著,尚有遮法,不听食肉。况复如来,世间救护,正法成就,而食肉耶?”
佛告大慧:“善哉善哉!谛听谛听,善思念之,当为汝说。”
大慧白佛:“唯然受教。”
佛告大慧:“有无量因缘,不应食肉。然我今当为汝略说。谓一切众生,从本已来,展转因缘,常为六亲,以亲想故,不应食肉。驴、骡、骆驼、狐、狗、牛、马、人、兽等肉,屠者杂卖故,不应食肉。不净气分所生长故,不应食肉。众生闻气悉生恐怖,如旃陀罗及谭婆等,狗见憎恶,惊怖群吠故,不应食肉。又令修行者慈心不生故,不应食肉。凡愚所嗜,臭秽不净,无善名称故,不应食肉。令诸咒术不成就故,不应食肉。以杀生者见形起识,深味著故,不应食肉。彼食肉者,诸天所弃故,不应食肉。令口气臭故,不应食肉。多恶梦故,不应食肉。空闲林中,虎狼闻香故,不应食肉。令饮食无节故,不应食肉。令修行者不生厌离故,不应食肉。我常说言,凡所饮食,作食子肉想,作服药想故,不应食肉。听食肉者,无有是处。复次大慧,过去有王,名师子苏陀婆,食种种肉,遂至食人。臣民不堪,即便谋反,断其俸禄。以食肉者有如是过故,不应食肉。复次大慧,凡诸杀者,为财利故,杀生屠贩。彼诸愚痴食肉众生,以钱为网,而捕诸肉。彼杀生者,若以财物,若以钓网,取彼空行水陆众生,种种杀害,屠贩求利。大慧,亦无不杀、不求、不想,而有鱼肉,以是义故,不应食肉。大慧,我有时说遮五种肉,或制十种。今于此经,一切种、一切时,开除方便,一切悉断。大慧,如来应供等正觉,尚无所食,况食鱼肉。亦不教人。以大悲前行故,视一切众生犹如一子,是故不听令食子肉。”
尔时世尊欲重宣此义,而说偈言:
“曾悉为亲属,鄙秽不净杂,
不净所生长,闻气悉恐怖。
一切肉与葱,及诸韭蒜等,
种种放逸酒,修行常远离。
亦常离麻油,及诸穿孔床,
以彼诸细虫,于中极恐怖。
饮食生放逸,放逸生诸觉,
从觉生贪欲,是故不应食。
由食生贪欲,贪令心迷醉,
迷醉长爱欲,生死不解脱。
为利杀众生,以财网诸肉,
二俱是恶业,死堕叫呼狱。
若无杀想求,则无三净肉,
彼非无因有,是故不应食。
彼诸修行者,由是悉远离,
十方佛世尊,一切咸诃责。
展转更相食,死堕虎狼类,
臭秽可厌恶,所生常愚痴。
多生旃陀罗,猎师谭婆种,
或生陀夷尼,及诸肉食性,
罗刹猫狸等,遍于是中生。
《缚象》与《大云》、《央掘利魔罗》,
及此《楞伽经》,我悉制断肉。
诸佛及菩萨,声闻所诃责,
食已无惭愧,生生常痴冥。
先说见闻疑,已断一切肉,
妄想不觉知,故生食肉处。
如彼贪欲过,障碍圣解脱,
酒肉葱韭蒜,悉为圣道障。
未来世众生,于肉愚痴说,
言此净无罪,佛听我等食。
食如服药想,亦如食子肉,
知足生厌离,修行行乞食。
安住慈心者,我说常厌离,
虎狼诸恶兽,恒可同游止。
若食诸血肉,众生悉恐怖,
是故修行者,慈心不食肉。
食肉无慈慧,永背正解脱,
及违圣表相,是故不应食。
得生梵志种,及诸修行处,
智慧富贵家,斯由不食肉。”
《央掘摩罗经》第一卷:
上座迦叶,舍种种甘膳之食,舍肉味食,受持修行不食肉法。
第二卷云:
文殊师利白佛言:“世尊,因如来藏故,诸佛不食肉耶?”
佛言:“如是,一切众生,无始生死,生生轮转,无非父母、兄弟、姊妹。犹如伎儿,变易无常。自肉、他肉,则是一肉,是故诸佛悉不食肉。复次文殊师利,一切众生界、我界,即是一界,所宅之肉即是一肉,是故诸佛悉不食肉。”
文殊师利白佛言:“世尊,珂贝、蜡蜜、皮革、缯绵,非自界肉耶?”
佛告文殊师利:“勿作是语。如来远离一切世间,如来不食。若言习近世间物者,无有是处。若习近者,是方便法。若物展转来者,则可习近。若物所出处,不可习近。若展转来,离杀者手,则可习近。”
文殊师利白佛言:“今此城中有一皮师能作革屣,有人买施,是展转来,佛当受不?复次世尊,若自死牛,牛主从旃陀罗取皮,持付皮师,皮师作革屣,施持戒人,此展转来,可习近不?”
佛告文殊师利:“若自死牛,牛主持皮,用作革屣,施持戒人,为应受不?若不受者是比丘法。若受者非慈悲,然不破戒。”
唱经竟。制又语诸僧道:“诸小僧辈,看经未遍,互言无断肉语。今日此经,言何所道?所以唱此革屣文者,本意乃不在此。正为此二十三日,法云法师讲《涅槃》断肉事。于时僧正慧超、法宠法师难云:‘若经文究竟断一切肉,乃至自死不得食者,此则同尼乾⒆断皮革,不得着革屣。若开皮革,得着革屣者,亦应开食肉。’法云法师乃已有通释,而二法师难意未了。于时自仍通云:‘若是圣人,故自不着此物,若中行人亦不着此,着此皆下行人。所以不同尼乾者,语有所含。若无麻纻之乡,亦有开皮革义论。有麻纻处,大慈者乃实应不着。但此事与食肉不得顿同。凡着一革屣,经久不坏。若食啖众生,就一食中,便害无量身命,况日日餐咀,数若恒沙。亦不可得用革屣以并断肉。’于时诸僧乃无复往复。恐诸小僧执以为疑,方成巨蔽,所以唱此不受革屣文,正欲释一日所疑,非关前制。凡啖肉者,是大罪障。经文道:‘昔与众生,经为父母亲属。’众僧哪不思此,犹忍食啖众生?己不能投身饿虎、割肉贸鹰,云何反更啖他身分?诸僧及领徒众法师、诸尼及领徒众者,各还本寺,宣告诸小僧尼,令知此意。”
制说此语竟,僧尼行道,礼拜忏悔,设会事毕出。
其晚,又敕员外散骑常侍、太子左卫率周舍曰:“法宠所言惭愧而食众生,此是经中所明罗刹妇女云:‘我念汝,我食汝。’法宠此心,即是经之罗刹。”
又敕舍云:“僧辩所道自死肉,若如此说,鸱、鸦、鸠、鸽触处不死,哪不见有一自死者?獐、鹿、雉、兔充满野泽,亦不曾见有一自死者。而觅死肉,其就屠杀家。觅死鱼,必就罾网处。若非杀生,岂有死肉?经言:‘买肉与自杀,此罪一等。’我本不自为,正为诸僧尼作离苦因缘。”
又敕舍云:“众生所以不可杀生,凡一众生,具八万户虫,经亦说有八十亿万户虫,若断一众生命,即是断八万户虫命。自死众生又不可食者,前所附虫虽已灭谢,后所附虫其数复众,若煮若炙,此断附虫皆无复命。利舌端少味,害无量众生。其中小者,非肉眼能观。其中大者,灼然共见。灭慈悲心,增长恶毒,此实非沙门释子所可应行。”
又敕舍云:“众僧食肉,罪剧白衣。白衣食肉,乃不免地狱,而止是一罪。至于众僧食肉,既犯性罪,又伤戒律,以此为言,有两重罪。若是学问众僧食肉者,此为恶业,复倍于前。所以如此,既亲达经教,为人讲说,口称慈悲,心怀毒害,非是不知,知而故犯,言行既违,即成诡妄。论学问人食肉,则罪有三重。所以贵于解义,正为如说修行,反复啖食鱼肉,侵酷生类,作恶知识,起众怨对,坠堕地狱,疾于撺矛。善恶报应,必也不亡,凡出家人,实宜深思。”
又敕舍云:“声闻受律仪戒,本制身口七支。一受之后,乃至睡眠闷等,律仪恒生,念念得未曾有律仪。所以尔者,睡眠等非起恶心,故不损不失,乃至常生。若起欲杀心,于声闻法虽不失身口戒,而于戒有损,非唯损不杀戒,亦兼污余戒。至于手夹、齿啮,动身口业,则失身口戒。尔时律仪无作,即断不续,既失不杀戒,亦损污余戒。所以尔者,旃陀罗人为屠肉时,为何等人杀?正为食者。若食肉者,即有杀分,于不杀戒即成有缺⒇。若谓于善律仪受杀生分,于不杀戒无所缺者。是不善律仪人持八戒斋,是恶律仪犹应相续。若恶律仪人持八戒斋,恶律仪不复相续者,是知善律仪人受诸杀分,是不杀戒即时便缺。别解脱戒,不复解脱。恶律仪人,无论持八戒斋,但起一念善心,恶律仪即断。若一念不断,多念亦应不断。若多念断,是知一念时断。善律仪人,其事亦尔,无论受诸杀分,有少杀分,不杀律仪即时亦断。菩萨人持心戒故,自无有食众生理,若缺声闻戒,终不免地狱等苦。”
⑴ 本文是关于中国汉地僧人素食传统的确立及其由来的最为重要的一篇历史文献,弥足珍贵。全文可分为六节:
第一节为梁武帝为五月二十三日僧众集会亲撰的《断酒肉文》。文中列举僧人饮酒食肉不如外道和在家众者各九项,以及种种障道过患,依据如来在《涅槃经》、《楞伽经》等经中教敕,严令禁止一切僧众不得再有饮酒食肉行为,否则将依王法治问,勒令还俗。
第二节为五月二十三日僧众集会的简要记录,其日与会僧尼共一千四百四十八人。梁武帝亲自出席。法云法师讲南本《涅槃经·四相品》,道澄法师唱诵梁武帝所撰《断酒肉文》。
第三节记述二十三日集会申令禁断酒肉后,部分僧尼仍持有疑义。梁武帝敕请义学僧尼一百九十八人,于五月二十九日举行第二次集会。文中详细记录了梁武帝与法超、僧辩、宝度三位上座律师及道恩、法宠等的论辩对话。
第四节为论辩结束时,景猷法师登座唱诵《楞伽经》、《央掘摩罗经》中有关断肉的经文。文中亦将五月二十三日法云法师所讲,而此次未再重复读诵的《大般涅槃经·四相品》中的一段经文一并收入。
第五节为唱诵断肉经文后,梁武帝重申断肉的制令。
第六节为五月二十九日晚,梁武帝向近臣周舍就当日的论辩加以评议。
⑵ 义学:教义的研讨与阐扬。三官:寺中的三种主要职位。
⑶ 黑衣人:出家僧人。
⑷ 波夜提:又称波逸提,轻垢罪之一。犯者忏悔可得清净,否则将堕于地狱。
⑸ 和光:互相包容。
⑹ 物宗:众所崇敬。
⑺ 罝罘(jūfú):捕兽的网。
⑻ 五篇七聚:出家戒律的总称。
⑼ 尼罗浮陀地狱:又名尼剌部陀地狱,八寒地狱之一。
⑽ 外司:官府。
⑾ 策使:受官府役使。
⑿ 荣卫:血气。
⒀ 解素:开斋。
⒁ 都讲:南北朝讲经时所设的辅讲之人,负责向主讲法师提问。
⒂ 梁武帝亲自出席,坐在就地铺设的座位上。中食:午前的斋饭。
⒃ 兼即:普济众生。孟子言:“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
⒄ 梁武帝此问很关键,因佛陀所制三净肉,为不见、不闻、不疑所食之肉是为己而杀。实际上市场所卖肉类,是屠户专为买者所杀。买者明知如此,仍买来食用,其肉即已非三净肉,即为犯戒。
⒅ 优波离:佛陀十大弟子之一,精于戒律,在佛灭后的第一次结集时诵出律藏。
⒆ 尼乾:又名尼犍陀,印度六大外道之一。
⒇ 梁武帝于此处论证,屠户正是为食肉者而杀,若持戒者食其所杀之肉,于不杀戒即有缺漏,而不杀戒为佛教根本重戒,犯者为波罗夷罪,持守此戒即必须断除肉食,此为佛陀所制出家戒律中本有之义。这成为后来汉地佛教信众严格信守的一致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