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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游客的安全负责

(2006-09-21 00:04:48) 下一个


谁来为游客的安全负责?
──大陆旅游凸显重大安全陷阱及管理黑洞


苏 瑞 石雁



中国大陆地大物博,名胜古迹多不胜数,国内游客人数递增快,但管理不规
范甚至相当混乱,其在安全方面存在较大问题,许多风景区、旅行社在利润的驱赶
下,宰客第一,宁可大赚黑心钱,却可以完全不顾国家有关规定和游客的人身安全,
连游客起码的人身安全保险也不予预先购买或提醒游客自行购买,从而将随时可能
发生的风险转嫁到游客身上。
以下最近发生的旅游事故案例,可以一窥大陆旅游界的管理不善及少数不
良经营者的肆无忌惮。


顶着“碧利斯”登黄山 老人一去不复返


7月16日,一支旅行社从杭州出发开往黄山。此时,今年第4号台风
“碧利斯”正在严重影响着沿海几个省市。某某某,一位81岁身体健康的老人搭上
了这支旅行队伍,可是,这一去,他再也没能回来。
据黄山风景区星火旅行社地陪导游回忆,由于台风的影响,黄山风景区从
安全性考虑停止了上山索道和缆车的运行,只允许游客徒步上山。“在快到山顶的
时候,老人突然摔倒在地,人事不醒。”据黄山北海诊所医生刘剑后来赶到的鉴定,
初步诊断为“猝死”。

老人的家属对这次旅行社的组团有诸多的疑问:在可预知危险的情况下,
旅行社为什么没有取消行程,而是选择了冒雨登山?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没有相应
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预警?为什么旅行社没有和团员签定没有正式合同?旅行社
为什么没有购买相应保险?

在家属与旅行社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交涉中,得到的最终答复却都是:旅行社
在整个过程中并无过错。

顶风出游旅行社无责任?

据记者多方了解后证实,7月16日当天,由杭州市旅游集散中心组织的“2006暑
假万名师生畅游黄山”旅游团(实际为26人)开赴黄山,在这26人当中,很多游客
年龄在50岁以上,其中某某某81岁,另外还有一对来自北京的夫妇70多岁。

“当时天下着很大的雨,我们都穿了雨衣在爬山。景区关闭了索道和缆车,
我们只好取消原来的计划,准备徒步登山。”导游以及当时一些游客这样回忆。

据记者调查,当天的《安徽商报》报导称,合肥市气象台发布了台风蓝色
预警信号,24小时内将出现7─8级偏东大风……要求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
物品。

“台风是可以预知的危险,而当天台风的警报还没有解除,其他旅行社都取
消了行程,为什么这个旅行社没有取消,偏偏要顶风出行,还允许81岁的老人冒雨
登山呢?”死者家属怎么也想不明白。

杭州市旅游集散中心这样回答家属的疑问:“这不能算是我们旅行社的责
任,因为当时黄山景区并没有关门,他们正常开门接待游客,说明景区是安全的。”


记者随后就此采访了杭州市旅游质量监督所的徐所长,他对记者说:“景
区没有关门,那就应该看成是允许登山,旅行社的行为没有什么不妥。”

不签旅游合同只是“瑕疵”?


在家属出具的一张发票上,记者看到,发票是“浙江省杭州市旅游业专用
发票”,填开时间是7月10日,标明旅游费398元,落款是“杭州吴山广场旅行社有
限公司”。但另一份旅游票据却是“上海旅游集散中心”出具的,开发票的单位和
出具旅游票据的并不是同一个单位。
旅行社组织游客出游时为什么没有和游客签定旅游合同?

旅行社表示,这张由上海旅游集散中心出具的旅游票据就是一个合同。而
根据合同法,合同应该由收款的“杭州吴山广场旅行社有限公司”和游客双方订立,
落款为“上海旅游集散中心”的票据显然并不是一份合同。
对于旅游票据就是合同的解释,杭州旅游质量监督所的徐所长对记者说:

这个旅行社的行为没有明显的过失,只能算有些‘瑕疵’罢了。旅行社每天都要接
待很多的游客,如果每个人都签一份合同的话,一是工作量太大,二是票据的留档
也会成为问题。所以现在的普遍做法是旅行社选取主要的条款印在票据后面,充当
合同。”徐所长说,杭州的相关旅游管理部门默认这张票据就是合同。但在法律上,
这样的解释并不能得到支持。


没有全陪导游、
没买保险也没错?

“如果在台风的情况下取消行程,如果旅行社派出了全陪导游,如果冒雨
登山的时候有相关的保护措施,我的父亲也许就不会摔跤了,如果当时买了保险,
我们现在的权益也能得到一定的保障了,但这些‘如果’都没有发生。”某某某的
子女说起这些事很是悲愤,旅行社当时为什么会带着一个80多岁的老人,在没有任
何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雨登山,这显而易见是有很大的风险的。在明知有风险的情
况下,旅行社为什么不要求游客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旅行社方面称,70岁以上的老人没有“人身意外险”。70岁以上的老人出
游,谁来为他们的安全负责?

旅行社方面还称,全陪导游也不是一定要派出的,因为主办方会把游客送
到车上,到目的地后会有地陪导游接待。

记者了解到,黄山“云谷寺”进山大门向每个游客提供“黄山游客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保险费为2元,保费是8万元,每人限购一份。对游客没有任何限制,
进山的游客都可以购买,并没有限制70岁以上的老人购买。


关于“猝死”的疑问

据导游描述,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的刘医生在20多分钟后赶到了现场,但当
时某某某先生已经人事不知,刘医生在对某某某实施急救措施后,某某某还是没能
抢救过来,于是,刘医生口头宣告其死亡,并在一份门诊病历记录单里记录了导游
的描述,并给出了初步诊断:“猝死”。

猝死,医学上指不是由于暴力而是由于体内潜在的进行性疾病引起的突然
死亡。

导游在一份情况说明书里写道:当时她走在老人的前面,那对70多岁的北
京夫妇走在老人后面。

老人倒下去的时候,走在前面的她并没有看见当时发生了什么,可是,医
生的诊断书里却是根据导游描述做出的判断。既然当时导游并没有看见当时的情形,
又怎么能根据她的描述做出“猝死”的判断?

但是,“猝死”的判断将老人死亡的原因直接归结为老人自身的疾病。如
果这样,旅行社对此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该老人虽然年事虽高,但身心健康,今年4月在杭州五云山疗养院休养,曾
作过年度体检,身体正常。

是否是猝死?遇难者的家属认为,“猝死”的诊断是黄山景区的医生做出
的,他的这个诊断的公证性受到质疑。

家属称在见到死者遗容时,发现其额头以及头顶有明显伤口,而诊断医生的
诊断报告里面对此没有任何描述。
该事件目前仍在调查之中,尚没有任何结果。



“死猪不怕开水烫”?!



事故发生十余天后,遇难者家属拜访了浙江省旅游局一位负责人,向他反
映这起意外事故。他首先的反应是:杭州旅游集散中心责任是逃不掉的。他们这么
乱,迟早出大问题。他并透露,该中心不久前也出过一个大事故,即去横店的旅行
车翻车,酿成一死二伤的祸情。并嘱家属写个材料,交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处
理。
家属再访省旅游局该负责人,由其陪同到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与吴所
长谈情况(交投诉材料),稍后找来该所精通旅游法律的黄某某办事员,一起分析事
故。当时他们的看法,都觉得杭州旅游集散中心在管理、制度上比较“乱”,迟早
会出事。就本案而言,他们也指出杭州旅游集散中心的“软肋”包括:未与旅客签
署正式合同,未在知晓得天气恶劣状况时向旅客提出“预警”,等等。该位省旅游
局负责人甚至分析说,其实杭州旅游集散中心“傻”,他们没有必要隐瞒真相。
而据了解,国家旅游局相关部门接受投诉咨询后也曾询问事故处理情况,有几
条意见是:对方的责任问题有4点:
1、未按规定签旅游合同;
2、未按规定派全陪导游;
3、未按规定在出发前提出“警示”;
4、未按规定购置人身意外保险。
不过,黄某某先生等也提及,杭州旅游集散中心刚刚出过翻车死人的事故,
还没处理好,他们如今抵赖责任,也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状况。

果然,“县官不如现管”。上面的意见连同家属的投诉信转发到下面,就
变了味。无论是杭州旅游集散中心方面,还是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所长徐所长,在先后与遇难者家属接触中,都一口咬定中心方
面“没有直接责任”,至多“存在瑕疵”。徐所长并为中心不签正式合同的作法开
脱,称票据后面印上海方面的说明,这个作法是“上级主管部门认同的”,难道地
方的所谓规定、认可就可以超越、违反国务院颁发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吗?!
这位徐所长 还称质监所的成立本身就是一个“怪胎”,自己“无权”处理这
样的大问题,可以说就是个“窝囊废”。这些说辞简直令人难以置信,难道作为旅
游集散中心的上级主管部门杭州市旅委的质监所就不能秉公办事,就不应该在查明
事实的基础上判断旅行社的责任吗?

人命关天的事故发生已经超过两个多月了,作为肇事方、违规方的杭州旅游
集散中心居然还没有对事故的真实报告及处理意见,继续推卸责任,甚至没有对家
属表示过安慰与道歉,连起码的道德与良心都不敢摆出来,他们如此有恃无恐究竟
是为什么?这样不讲道理的企业,难道上级领导部门不该管一管吗?!

有当地消息灵通人士透露,杭州旅游集散中心是市里当作“形像工程”搞起
来的。最初的作用也许就是为了“集散”、分运涌到城市的游客,但又仗着“官商:
的牌子、架子,放手涉及其它旅游业务,却又自行其是,不把国家相关法规放在眼
里,以不实”合同“应付游客,事故接二连三发生,这个“形像”就要告诉人们:
这是一个不把旅客安全、生命当一回事的“工程”?!难道真是像人们所说的那样:
“死猪不怕开水烫”吗?!






大陆旅游凸显重大安全陷阱及管理黑洞



回到前面的案例,那位遇难者的亲属于7月22-26日相继到黄山风景区公安局、
黄山风景区北海派出所、北海卫生所、黄山风景区医疗急救中心了解情况,所到之
处的工作人员均隐瞒事实真相,不提供实质性证据,甚至还人为设置障碍,阻止家
属对事实真相的了解权。
据了解,整个事故有三大问题:1、事发前已伏安全隐患;2、事发时现场没有
安全保障;3、事发后隐瞒事实真相。

1、事发前已伏安全隐患;
1.1、未按规定签旅游合同
1.2、未按规定派全陪导游
1.3、未按规定在出发前警示
1.4、未按规定购置人身意外保险
  据悉,这个由杭州旅游集散中心组织、收款发票盖章为杭州吴山广场旅行社的
组团旅游,没有签订合同,事先已留下风险隐患,而旅行社方面也违规未派出全陪
导游。
  7月16日当天台风引起急风暴雨,旅行社没有向游客提出预警;黄山景区关闭索
道缆车,
旅行社仍未取消行程,也没有全力阻挡包括老人在内的旅行团成员登山,理应承担
登山
后的风险责任。(据了解,当天有部份旅行社取消了登山行程。而该老人一周前向
另一家旅行社购买的江西三清山四日游,也因为当地台风影响被旅行社取消。)
  旅行社向家属介绍情况时传递误导信息称: 70岁以上老人没有保险。但某某某
已向该旅
游团队组织者交了398元全额费用,这个销售价格理应包含应有的服务内容与保险责
任。
此外,旅行社方面并没有向包括遇害者在内的26位团员宣布推荐自行购买“黄山游
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更没有代买此险。据实地确认,黄山云谷寺进山大门并
没有年龄限制70岁以上老人不能购买意外保险之规定;旅行社如此操作实际上是将
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因为如前所述
不签合同,导致后来的意外责任理应由旅行社方面承担。

2、事发时现场没有安全保障;
  2.1、事发现场没有警告显示
  2.2、事发当时,导游没有组织游客安全保障措施
  2.3、事发当时,导游没有进行有效的急救措施
  黄山风景区在台风暴雨气候条件下仍放行游客,路滑坡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却
无保护措
施,导致老人因下雨路滑引起跌交,加上导游监护不力、抢救不及时而意外身亡,

行社和黄山风景区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事发后隐瞒事实真相。
3.1、第一时间阻拦家属探视
3.2、第一出诊医生隐瞒事故真相与伤情
3.3、事后不回答任何质疑
3、4、事后不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
3、5、事后人为设置障碍,阻挠家属了解真相
   家属于7月23日观察父亲遗容时,发现前额有较大伤情,但旅行社及黄山医生、
公安等
此前均向家属隐瞒了这一事实。在此之前有意阻拦先期(7月16日)去黄山现场的两
个女儿及时探视父亲,并向她俩分别诱供父亲病史。这是极不正常极不人道的处事
行为。
   第一出诊医生刘剑(黄山北海)的诊断书只是据“导游代诉”,而且前额等
显而易见的
伤口也只字未记,并未作进一步检查,就作出“初步诊断:猝死”的结论。在回答
家属
询问何为“猝死”时,刘剑解释“猝死就是猝死”。因此,这一诊断存在严重问题
与误导。
  黄山风景区各有关方面隐瞒遇难者前额伤口事实在先,黄山风景区公安局拒绝
向提供任何
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的记录,也拒绝家属对遗体进行X光检查的要求,在家属的书面要
求下,仅答应作体表外伤检查。7月25日在检查前,又口头说明:只验伤、不结论。
同时拒绝家属提出的头部CT检查。在验伤时,家属发现父亲前额的创口已经有明显
整容的痕迹。
在验伤后,又强制结论“擦伤”,并不允许家属对所谓“擦伤”的说法提
出异议,而且
违约不提供验伤报告。该公安局刑警队杨某某警官在家属领取“死亡通知书”之际,
又坚称如不同意“猝死”的结论就不能开通知书,完全是事先预谋设计强加于人的
做法。
  旅游中心安全质检人员未到实地进行安检,且态度十分恶劣,甚至对家属进入
事发现场
人为设置障碍。7月22日当家属要求该中心安全质检部经理李虹陪同到现场进行安全
事故
质检考察时,她却拒绝上山,并大声叫嚷:“那我的安全谁来负责”。既然旅行社

管安全质检的负责人都知道,在一般天气情况下登山都有风险,那么在大风大雨的
台风
天气下登山将有何等的安全隐患?应该如何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7月24晚杭州旅游集散中心常务副总经理吴坚一行才到黄山(屯溪)与遇难者
家属见面,对
家属提出没有合同违规作业程序、不让女儿到现场后马上见父亲、事发当天风雨交
加、导游监护不力、抢救不及时等问题,以及要求提供紧随父亲身后登山的一对70多
岁北京夫妇的电话,他当夜均不作答,称要回去“咨询”,允诺次日下午4时前给家
属答复。但次日(25号)4时仅让黄山星火旅行社代表小曹转告说杭州旅游集散中心
人员不能到达。再与吴坚通电时,他竟称自己要去英国了,让其他人再办。直到7月
26日下午4时,该中心王俊副总一行再抵屯溪与家属会谈,对家属前日所提要求与问
题也未予以解答,不了了之。
  而该中心总经理在事件发生后始终没有露面,其余工作人员在事件调查、善后
事宜处理上均
相当冷漠,迄今也没有该中心负责人到过事发现场了解情况、查明事实真相,甚至
迄今没有对受害者亲属表示安慰或道歉之意,而是百般推卸责任、嫁祸于人。
  
由此可见,大陆旅游界在合同、保险、恶劣天气下的保障等等方面,缺
乏严格的制度管理,随心所欲组团发团,导致处处有陷阱,时时难安全。类似登山、
游海乃至观潮(钱江潮)的处所,几乎每年都会爆出几桩人命案来。虽然国家旅游局
颁发的“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明确宣示范:“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
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
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
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
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但如
杭州旅游集散中心这样的不良机构却可以自行其是,以地方主义对抗上级甚至中央
的法令,实在令人吃惊。杭州旅游集散中心等组团方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存在严
重违反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行径,在
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甚至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百般抵赖、侵犯人权、见利忘义、损人
利己、毫无诚信,已经占尽了“八耻”之大部。
某某某不幸遇难的事故,看起来是个案,却凸显了大陆旅游界管理上的混
乱甚至存在黑洞,某些不良乃至不法经营者为了赚钱可以置游客生命安全于不顾,
不顾王法不遵守行规,最终有可能使得每个参加这种团体旅游的游客都遇到麻烦甚
至生命危险。
可见,到大陆旅游,游山玩水本是天下一大乐事,但不巧遭遇恶劣气候,
或者完全不为游客安全生命考虑的风景区管理者,又碰上管理不善甚至不良旅行社
经营者,那么乐事就会化作悲事。因此,在大陆旅游,无论是随团还是自助行动,
最好检查所购票据示范含有人身意外保险项目,
否则一定要确认直至补购到应有的保险,才可防不幸于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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