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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贪赃,法官枉法--难道我们陕西三原百姓只有死路一条吗?

(2007-12-27 17:45:49) 下一个
呼救----谁来保护我们!!
在我们老百姓的心中 法律是神圣的的!是公平的!是公正的!是正义的准绳!是至高无上的!!!
可在陕西省三原县,它正在被一群道貌岸然的“人民公仆”无情、肆意地践踏!
朗朗乾坤、和谐社会,党的阳光普照!
为什么底层百姓依然还在受伤???
一个简单的门面房租赁在三原县政府某副县长的“高效”运作下,一支庞大的机构迅速运行,目标直指一群善良、胆小、规矩的普通百姓。三原县法院某副院长亲自操作。法律的利斧高高举起,斧下是高龄的老人、长年的病患、甚至双腿瘫痪的残疾。
跪:请有良知的朋友伸出援手救救我们!
我们是陕西省三原县政府街的个体经营户、每人租用三原县广播电视局一间门面房作小本生意,养家糊口。
1996年7月三原县全城改造,广播电视局沿街房屋也在改造之列,没有分文资金的广电局要在临街盖起一座三层高,跨度近百米的大楼谈何容易?为完成上级的硬任务,广电局采用了当时最流行的方法—集资。
集资条件为:集资3万元可使用一层门面房一间,使用期10年;集资6万元可使用一层门面房一间,为永久使用。
在当时条件下3万元对我们已经是天文数字,除一单位(金联信用社)集资18万元获得三间门面房的永久使用权外,其余各户都以3万、10年与广电局签订了集资及房屋使用合同。
时过五年,2002年5月4日,三原县广播电视局又面临经济困难,再次向我们发布了集资意向,称:“为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及启动综合大楼建设。。。。。将门面房进行五年连续租,。。。。。。永久使用的租金7万元。”并称如果不想续租的话,就向外界招租,事过多日,外界并无人响应,因为没有人掏钱去买五年后的使用权,物是人非,自然灾害怎么办?最实际的是当时该地段的房价平均就400元/间!
经三原县广播电视局反复地派人做我们的工作,考虑到长远起见。我们与该局协商,双方于2002年6月签订了“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由我们每户一次性再补交4万元,即可获得对该门面房的永久使用权。这样一来每户共拿出了7万元,比当时三原县同等地段的新门面房所有权的买断价还高,比金联信用社获得永久使用权所交的6万元多1万元。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朋友:
自此字字是实,条条有据,7万元对一个生活在底层百姓,是个什么概念?为了筹集这些钱,有的人卖了住房、有人借了高息贷款,为的是能有一个好的将来,老有所养,残有所帮。
五年过去。就在我们身上的债务逐渐减轻的时候,三原县广播电视局长易人,新局长张旗上任,该人上任后立即开展了自己轰轰烈烈的敛财工作,张某为达到自己敛财的目的,把目光盯上了我们投资、使用的门面房上。
张旗派人告知我们:把局院里靠近门面的空地划给我们,可以盖仓库或住房,条件是前头门面房每间再交9万元,合同签19年。
由于我们大部分人都是小本经营,养家糊口已是不容易,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再者这样盖的房子是违反城市规划的,我们不敢担此风险。结果只有一人与他们签了合同,盖了房。张局长的目的没有达到。
于是恼羞成怒!
很快广电局给我们发出告知书言明:要强行收回房屋。
张局长的理由很简单:现在门面房的价格都一千多块了,当时为啥才交7万?!!!!!
并提出每间房要再补交12万,方可使用20年。
试问普天下,哪里出来这样的算账办法?那么,如若几年后王局长上任后按每间两千元算账我们又该怎么办?再补交12万元吗?
简直达到无法!无天!无理的地步!
吃水不忘开井人,如果没有我们大家的集资,你的三层大楼哪里来?你的资产增值又从哪里来?
我们坚持要求按合同办,张旗又以停水、停电相威胁。给我们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大损失。
见我们不愿就范。2007年三月三原县广播电视局一纸诉状将我们告上三原县法院。
称:合同项下的门面房是国家划拨的,对该门面房的永久使用等于是将国有土地永久占有,是国有资产流失。这样做是为了纠正内部错误。
试问:谁家的房屋没有寿命?更何况地处城中的三层楼房。三层大楼,门面占不到其中的三分之一,上面有演播厅、机房、办公室、宿舍等等。怎么就是我们长期占有了国有土地?
至于纠正内部错误,难道你们的错误要让我们承担吗?
而且我们和广电局签订的是非常明确的“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且是广播局公开提出的永久使用权。我们错在哪里?
假如对公有门面进行租赁使用就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话,那为什么要建门面房?又问:从我们手里收回门面后张局长打算将其何用?
在我们的心目中共产党是英明的,人民政府是为人们办事的,人民法院是公正、公平保护人民利益的,我们坚信不疑!
可就在这短短的半年里,就在我们这个几代生长的县城里 ,我们认识到了什么是黑暗!什么是枉法,什么是官官相护,什么是投诉无门。
在党中央反复倡导的和谐社会里老百姓生存权是这么弱不禁风,神圣的法律就这么容易遭践踏。
接到法院传票后,我们到县政府反映我们的具体情况,希望领导能体察人民的疾苦,为我们主持公道。可对我们的来访领导根本就不与接待,后经多次前去要求,政府某付县长答应接待,我们想,终于有伸冤的机会了,可见到该副县长后,我们得到的是兜头一盆凉水, 该副县长态度生硬,不容分说道:你们的事我知道,我已和法院商量过,合同签得不对,你们去和广电局商量,看给你们退多少钱吧。。。。。。
案子还未审,结果已经出来,这官司咋打?原来张旗和付县长是商量好的!
我们只好去上级再反映,可我们东奔西走连上级的大门都进不了,接待人员甚至说:你在他爸哪里告他娃,想能告赢吗?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副县长多次到法院作指示,干与案件审理,我们不了解区区几间门面房在副县长眼里会那么重要?与县域经济发展就那么密切吗?
正是该副县长对此案的密切关注,原本很简单的案件变得复杂。法院迟迟无法做出判决。
而在三原法院,主管的某副院长在审判委员会尚未讨论的情况下,就已明确表态,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并且固执己见,不听事实,不容辩解。
在此情况下我们仍然抱着一个信念:法律是公平的 ,人间还存在良知。
然而2007年11月29日三原县法院(2007)三民经字第000454号民事判决书出台。面对我们的就竟是十八层地狱.。
三原县法院的判决书完全无视合同签订时社会背景及现实,完全不顾事件发生过程中的所有事实,甚至故意混淆事实真相,将个人及小团体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不顾百姓死活,判决我们与广电局2002年所签订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由广电局于10日内返还每间房4万。
三原法院的判决理由:
“经审查:原告建设广播电视咨询大楼资金88万为单位自筹,….又查本案所涉房屋为国有,所占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
“本院认为……合同约定被告对原告房屋的使用期限为永久性,意味着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划拨土地被永久性使用,损害了国家利益。”
事实是:
一, 广电咨询大楼总造价87万,面积1761平米,广电局共收的集资款91万。自有资金分为未出。占地0.9亩三层大楼拔地而起。事实怎能歪曲?
二, 2002年三原广电局在无分文资金启动停顿三年的综合大楼建设,又面临无法发放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再次运用集资形式,获得资金65万。集资条件是门面房的永久使用权,而且是在社会昭示,绝对公开的。
三, 2005年元月11日,三原县广电局以该楼为抵押从三原农行获得贷款170万。该房屋产权归谁?一目了然。
由此不难看出,三原县法院在判案中已完全背离了案件本身,是为了某些人的个人利益,炮制、酝酿的力气冤案。把良心、人性早已抛到了一边!!!!他们根本不管事实,靠臆断、推理判案,判决书已经用上了“意味…”的字眼。我们该找谁去说理?
更可恨的是为了防止我们向上级反映情况;他们又放出风来说:法院这样判案时某副院长与上级法院的领导说好的,上诉也是白折腾。
尊敬的领导:亲爱的朋友:
我们该怎么办?怎么办?????
难道我们只有死路一条吗?

陕西省三原县可怜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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