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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关于L-1B签证的审核标准

(2006-09-01 17:39:40) 下一个
L-1签证是适用于跨国公司经理(L-1A) 或专业人士(L-1B)在美国居住和工作的一种签证。L-1签证的前提有二点:1)美国的公司和境外的公司必须有子母公司关系或属于同一公司集团;2)申请人必须在过去的3年当中为海外的公司连续工作至少1年。 L-1签证分为二类:1)L-1A:经理或主管;2)L-1B:掌握公司专门技术或了解公司特殊运营的专业人员。对比H-1B签证,L-1签证没有名额限制。而且L-1B签证持有人的配偶(L-2)允许在美国工作。大家知道H-1B签证持有人的配偶(H-4)是不允许在美国工作的。 什么样的申请人满足L-1B的要求呢?L-1B受益人 必须 掌握公司专门技术(specialized knowledge) 或了解公司特殊运营。由于L-1B的申请公司通常是规模较大的公司, 加上申请职位专业, 2005年之前类似的申请一般不难获得批准。但是,近来移民局对于L-1B的要求逐渐变得较为严格,尤其是对于电脑,电讯专业人士的L-1B申请,移民局的拒绝理由是受益人的专业知识不够专门化,并且美国劳工市场有足够的人才。 我们举一个案例来加以说明:拥有EE学士学位的李先生就职于一家跨国电讯公司,该公司在美国和澳大利亚有分公司。李先生在澳大利亚的分公司已经工作了2年,李先生想申请前往美国的分公司工作。在澳大利亚的分公司工作的2年当中,李先生负责公司软件一个子系统的设计和编成。在我们事务所接受此案的同时,雇主通知我们李先生的一位同事的L-1B申请刚刚遭到拒绝。移民局的拒绝原因是公司律师仅仅指出申请人参与公司系统的设计和运行,了解公司系统的性能,尚不足以证明该申请人掌握公司专门技术,美国国内的工程师能代替该申请人做同样的工作。 针对李先生的具体情况,我们的申请指出李先生是母公司一个子系统的设计人,李先生参与该系统设计和运行的全部过程。李先生对于该系统的了解使他成为进一步扩充该系统的理想人选。而同时美国的子公司将要采用并扩充该系统,所以李先生掌握公司专门技术应该获得L-1B签证。我们详细列举了李先生在母公司的设计图案作为证明,我们也提供李先生的所有培训证书作为进一步证明。移民中心在1个月左右批准了李先生的申请。 ———————————————————————————————— 陈丹虹律师事务所提供 Law Offices of Jean D. Chen 2107 N. 1st Street, Suite 300 San Jose, CA 95131 Tel: (408) 437-1788 Fax: (408) 437-9788 E-mail: info@jclawoffice.com www.jclawoffi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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